海事诉讼(maritime Litigation;admiralty action)是指享有
海事请求权的人为了行使其海事请求权,在其合法
权益受到损害或遭受人身伤亡时,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
起诉,海事法院在海事争议当事人的参加下,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海事争议的全部
活动。
(一)海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 海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海事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海事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
社会关系。它以海事法院为主导,由民事诉讼法律规法及其有关的海事法规所调整。
(三)海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海事诉讼法律关系于其他
法律关系一样,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组成。
为了更好地行使我国的海事司法管辖权,充分发挥海事法院的审判
职能作用,198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决定》,规定我国海事法院受理我国
法人、公民之间,我国法人、公民同外国或其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外国或者地区法人、公民之间的下列案件:
(二)海事诉讼的基本程序 有关海事诉讼的程序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办理,审理海事案件也有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与一般民事诉讼不同的是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作为一审,由其所在地的
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
(二)因海上
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因海船租用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五)因海船的船员
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六)因
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七)因海船的
船舶所有权、
占有权、
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