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利局
济南市政府职能部门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9〕5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09〕17号),设立济南市水利局,是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订有关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五)加强水生态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水利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负责市级水利资金和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税收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点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污水处理回用、雨洪资源开发利用等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等工作。
(三)承担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的责任。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河流、湖泊、水库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四)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负责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防洪论证提出意见;负责重要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五)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河流、湖泊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市)区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按照管理权限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负责水利水电移民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田灌溉排水、村镇供水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引黄灌溉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七)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重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参与管理“四荒”(荒山、荒丘、荒滩、荒沟)的治理开发工作。
(八)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调处县(市)区间的水事纠纷,受市政府委托调处市际间水事纠纷;指导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工作。
(九)负责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
(十)负责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工作;负责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监督实施;指导水利系统对外交流、利用外资、引进国(境)外智力等工作;指导水利宣传、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一)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雨情、水情等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水资源公报。
(十二)负责协调市内涉及黄河的有关事务。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利局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息、督查、信访、应急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和市政府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转办事项的办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负责相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成果鉴定、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负责编制全市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承担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监督实施工作。
(三)财务审计处
编制市级水利部门预决算,提出水利财政预算资金安排建议;承担市级水利资金及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税收事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水利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四)水政处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和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工作;负责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调处县(市)区间的水事纠纷;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和普法宣传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水利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五)规划建设处(挂安全监督处牌子)
拟订全市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指导编制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审核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提出市水利建设投资规模、方向和项目安排建议;承担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相关工作;负责全市水利行业的综合统计分析;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或跨县(市)区、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承担水利建设市场和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建设监理等制度;指导河流、湖泊的治理开发工作。
承担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六)水资源处(挂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牌子)
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拟订全市水量分配方案、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水资源调度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城乡供水水源规划、污水处理回用和雨洪资源开发利用等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工作。
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行业供水工作,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承担市内涉及黄河事务的综合协调工作。
(七)水土保持处(挂农村水利处牌子)
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点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项目;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指导全市水生态建设;承担重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核、监督实施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参与“四荒”治理开发的指导工作。
组织协调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田灌溉排水、村镇供水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等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组织实施引黄灌溉和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项目;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人员编制
市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48名(含行政编制控制数4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副局级),处长(主任)7名、副处长(副主任)9名。可配工勤人员3名。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市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市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负责。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在河道内采砂先由市水利局批准,并发放《采砂许可证》;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水利局批准的开采范围和开采限量,办理《采矿许可证》。
(三)矿泉水、地热水管理的职责分工。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由市水利局负责办理《取水许可证》,市国土资源局凭《取水许可证》审核采矿登记相关资料,报省国土资源厅办理《采矿许可证》。
(四)节约用水的职责分工。市水利局承担全市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节水政策,指导节水型社会建设。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其用水户的节约用水工作。
(五)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按市编委济编发〔2005〕17号文件执行。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地理位置
地址:龙鼎大道1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1-01-31 03:49
目录
概述
职责调整
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