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资源厅,
行政单位。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管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合理利用和测绘事业。
职责调整
取消的职责
划出的职责
加强的职责
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加强对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执法监察责任。
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土资源厅机关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新闻发布和政务公开工作;承担综合业务与协调处理等工作;监督管理厅办证大厅。组织起草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国土资源行业依法行政;承担有关软科学项目立项和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
(二)规划科技处。
编制实施全省性及区域性的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基本农田、地质环境等综合及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查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编制管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利用情况分析;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组织研究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依法实施土地、矿产资源相关项目规划的审查。编制和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的立项、论证和科技成果的推荐、推广工作;组织重大国土资源科技问题研究;组织实施本行业科技项目的合作与交流。
(三)耕地保护处。
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承办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用地事项的审核工作。
(四)地籍管理处。
拟定土地确权、登记、争议调处办法,调处省内重大土地权属争议;拟定土地调查、监测、统计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省级土地利用数据库的维护、管理和利用;指导地籍管理工作。
(五)土地利用管理处(青海湖景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拟定并指导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拟定并指导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承担青海湖景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六)勘查储量处。
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组织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依法进行勘查审批登记发证和探矿权转让审批登记;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地质勘查资质、地质勘查成果;承担探矿权评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建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系统;组织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承担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承担压覆矿产资源管理事项。
(七)矿产开发管理处。
承担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重要矿区、重要矿种采矿权设置方案;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工作;管理采矿权市场;承担采矿权评估管理工作;监管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组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检查;组织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进行统计、分析;负责国家级、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的管理;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调处重大采矿权权属纠纷工作。
(八)地质环境处。
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和指导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地质环境保护和组织实施地质环境监测预警预报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督管理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
(九)执法监察局。
组织对
土地资源、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定土地、矿产资源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组织开展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转让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州、县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和重大违法案件。
(十)财务审计处。
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的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工作;拟定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承担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的工作;负责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厅机关财务管理工作。
(十一)人事处。
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和外事工作;承担人才规划编制组织实施工作。
(十二)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三)纪委(监察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纪检监察工作。
(十四)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