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发行的、用以代替商业票据的
银行票据。一种
信用货币。产生于货币执行
支付手段的职能,以
商业票据流通为基础。在商业票据未到期时,票据持有人因某种原因需将商业票据变为现款,就到银行去贴现。而在银行没有现款支付给
票据贴现人时,就用自己发行的票据(即银行券)代替私人
商业票据。持票人凭银行券可以随时兑现。银行券具有黄金和信用双重保证,因而得以广泛使用。银行券的发行,不仅可以使银行能够超过其实有资本数量来扩大信用业务,而且可以满足
商品生产发展引起的对货币的追加需求。
银行券最早出现于17世纪,是在
商业票据流通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于
商业票据的
流通时间和流通范围都有较大的局限性,而体现
银行信用的银行券可不受支付日期的限制,并可随时兑换黄金,信用基础稳固,所以银行券得以广泛使用。
持有者用它代替
金属货币作为流通手段。银行券流通的数量受
商品流通需要的调节。“只要银行券可以随时兑换货币,发行银行券的银行就决不能任意增加流通的银行券的数目”(《马克思恩格斯全 集》第25卷,第594页)。当
商品流通扩大,需要更多货币时,银行券就作为
流通手段和
支付手段进入
流通领域。 当
商品流通缩小,
流通手段和
支付手段显得过多时,它就流回银行。
早期的银行券是由
私人银行发行的。19世纪中叶以后,
资本主义国家的银行券发行逐渐由私人银行改由中央银行或其指定的银行发行。20世纪30年代世界性
经济危机后,各国相继放弃
金本位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所 有
资本主义国家的货币都同黄金脱钩,普遍由
中央银行发行不兑换的纸币作为
流通手段。这种纸币与银行券不同,它是从货币作为
流通手段的职能中产生的,很少甚至根本没有
商业票据和黄金作保证,不能兑换黄金。它是根据政府的法令发行,规定在一切公私债务的支付中必须接受的货币,所以叫做“
法定货币”(legal tender)。
(1)纸币是从货币的作为流通媒介的职能中产生的;而银行券则产生于信用关系,是在货币作为
支付手段职能的基础上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