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流行色协会(CFCA)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于1982年成立,由全国从事流行色研究、预测、
设计、
应用等机构和人员组成的法人社会团体,设有会员部、调研部、培训部、发展部、科普部、对外合作部、流行色编辑部等部门,作为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直属的全国性协会,挂靠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
发展历史
中国流行色协会设有会员部、调研部、培训部、发展部、科普部、对外合作部、流行色编辑部和
上海代表处以及趋势专家专业委员会、城市建筑与环境色彩研究专业委员会、色彩教育专业委员会、拼布色彩与艺术研究专业委员会以及丝绸专业委员会五个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33名,理事120名,来自全国
纺织品、
服装服饰、
工业品、
涂料、城市建筑与环境、室内装饰、色彩教育、汽车色彩等不同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中介机构等。
中国流行色协会在2007年开始了中国流行色协会色彩搭配设计(师)等级资格培训与考评工作。中国流行色协会向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申报
色彩搭配师职业,于2007年11月获批准并颁布建立色彩搭配师新职业。2011年11月1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施行《色彩搭配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3年开始,中国流行色协会开展色彩搭配师职业资格教材编写与教辅具开发工作,并开展色彩搭配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与认证工作,考评通过过颁发色彩搭配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经过几年系统化、科学化的研发与人才培养,社会高度认可色彩搭配师的色彩搭配与设计、色彩策划与营销、色彩调查与管理等方面的能力,经过培训与认证的
色彩搭配设计师已服务于服装、纺织、平面设计、工业设计、城市色彩规划、家居设计、百货零售、形象管理、建筑与环境艺术设计、涂料等各大企业。2015年,国家职业大典修订,修订后的色彩搭配师定义:从事客户色彩需求分析、色彩流行趋势研究、色彩搭配与设计、色彩表达等工作人员。【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第207页】
理事成员
第九届领导名单:
顾问:杜钰洲
会长:朱莎
副会长:童继生、孙伟挺、夏国新、丁彩玲、吴剑、谢秉正、于西蔓、张荣明、李小白、陈勇斌、徐海松、徐波、黄和芳、张志峰、周成建、林平、姚映佳、颜志超
荣誉副会长:宋建明
秘书长:贺显伟
战略顾问:陈国强
合作机构
ICCFT,国际颜色学会,欧洲色彩学会,亚洲色彩联合会,GCR,
PANTONE,韩国流行色中心,韩国设计文化协会,韩国纺织设计协会,日本流行色协会,日本色彩研究所,如意,赋能时尚,歌力思,爱慕,
比音勒芬,
森马,华孚,
美特斯邦威,
李宁,
劲霸,
三枪,澜点,凯喜雅,
天创,
海尔,
联想,
九牧卫浴,绿园电动,
上海家化,
DIC,立邦涂料,
PPG,
阿克苏诺贝尔,
丰田,
本田,
马自达,
日产默克,
江苏旷达,
巴斯夫(排名不分先后)
业务范围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流行色协会。英文名称:China Fashion & Color Association,缩写CFC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社团是由全国从事流行色研究、设计、预测的科技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坚持以
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团结全国流行色科技、设计、预测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为繁荣和发展流行色事业,积极开展流行色的普及、推广和应用工作,为提高色彩设计的科学知识,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加速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本团体将努力成为全国流行色工作者之家。本社团是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是联系我国从事流行色研究、设计、预测的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我国色彩事业建设的领导力量,是我国时尚前沿指导机构。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主要是围绕流行色科技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组织国内外市场的色彩调研、预测和发布流行色趋势;
(二)代表中国参加
国际流行色委员会会议,提交中国色彩预测提案;
(三)开展色彩学术交流、教育和培训等工作,普及流行色知识,推广现代色彩应用技术和成果;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开展以下工作:
1.主办时尚相关产业大型活动和相关赛事;
2.承担有关色彩项目成果鉴定;
3.开展中国应用色彩标准研制、应用和推广;
4.表彰奖励优秀色彩工作者。
(五)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流行色期刊和色彩应用工具及资料;
(六)从事色彩及相关时尚产品的设计和咨询服务,推广和普及色彩知识,传播时尚概念;
(七)开展国际交流活动,发展同国际色彩研究及应用机构和组织的友好往来。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和外籍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社团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由本人向本团体申请,由本团体两名会员介绍,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本团体出版的文书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本团体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普通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相当于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及相当水平的科技设计人员。
2.热心和支持协会工作,并从事本专业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五)学生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凡是对色彩事业有浓烈兴趣爱好的大专院校的在校学生,均可申请成为学生会员。
(六)单位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设计队伍的科研、教育、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省、市依法成立的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性社会组织,愿意参加协会有关活动,支持协会工作,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结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业委员会主任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内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原则上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调与地方协会或组织的技术交流、项目合作、信息服务等活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社团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委员会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对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须经2014年12月5日第九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