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心理学也称法制
心理学。是研究与法有关的各种人的心理活动规律的一个应用社会心理学领域。也称法制心理学。它是介于法学和心理学之间的一门边缘学科。 在中国正致力于法制建设现代化的过程中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违法犯罪行为和司法行为中的心理学问题作了透彻的阐述,从理论方面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心理学的基本理论和技术方法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在实践方面有助于法律制度的建设、改革和完善;有助于提高司法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助于罪犯的改造,提高改造罪犯的效益。
基本介绍
法律心理学的思想源远流长。最初是以研究人的违法犯罪心理为起点的。早在
古希腊时期,就有一些
哲学家和
思想家在他们的著述中涉及到犯罪的
心理原因、犯罪者的个性特点、犯罪者的行为
表现等与法律心理学有关的思想。中国殷商和周朝的文献中也有不少地方提到
犯罪的心理原因、犯罪动机、刑罚的社会心理效力等问题。17、18世纪,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人们开始从社会、生理、精神、遗传、司法医学等方面探讨犯罪问题。当时的代表作有孟德斯鸠的
《论法的精神》、J.C.普里查德的《论精神错乱和影响心理的其他障碍》、P.吕卡的《自然遗传论》等。 到了19世纪下半叶,
法律心理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
犯罪心理学首先开始成熟起来。
德国的
精神病学家B.von克拉夫特-埃宾于1872年第一次以犯罪心理学为名出版了专著,接着H.格罗斯、E.武尔芬、P.科瓦列夫斯基、R.佐默尔等人也相继出版了犯罪心理学专著。与此同时,证人证言的心理研究也有了较快的发展。库里舍尔的《供词和心理学与司法审判》,波尔杜加洛夫的《论供词》等著作,就是这个时期的代表作。R.M.哈钦斯和D.斯莱辛杰于1929年出版了最早的《法律心理学》专著,随后有H.E.伯特(1931)等。
正因为法律心理学作为一门真正独立的学科形成得比较晚,所以至今对它的研究对象和范围还存在许多不同看法。H. 托奇认为,法律心理学是研究审判过程和参与这一过程的人的意图、动机、思维和情感的科学。J.L.塔普则指出,心理学家在法律问题上开展的研究“过分犯罪化”了,也就是说,侧重于犯罪审判的过程和方面,却大大忽视了
民事法庭、
法律社会化和法律协商等方面的心理学研究,因而给法律心理学的研究和发展带来了较大的局限性。苏联的Μ.И.耶尼克也夫提出,法律心理学的组成应包括法律心理学的方法学基础、
法律心理、司法心理和改造心理等 4个部分。И.κ.萨赫里马尼雅恩则认为,法律心理学体系应由法律心理学、
犯罪心理学、
司法心理学和改造心理学4个分支组成。中国在80年代以前对法律心理学研究不多。近年来有关研究大多数偏重在
犯罪心理方面,特别是
青少年犯罪心理方面。
基本律法
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
法律,它的实际作用与
宪法实际上相同。
这里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法律,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基本法律”的层次。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也叫“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
法律”。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如果其内容属于
规范性规定,而不是一般宣言或委任令之类的文件,也视为狭义的法律。它一般包括--宪法,民事法,行政法,经济法等。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
文件(如规章)。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
三权分立的国家,由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命令仅对该行政机关之公务员有拘束力,除法规命令外,原则上行政机关所制订之行政规则对于人民均不发生拘束力。而限制人民自由权利之法律必须由人民所选举之立法机关制定之(即后者)。
基本原理
综合西方和苏联法律心理学界的观点,结合中国的实际,可以对法律心理学的研究内容作如下的概括:它包括立法心理、普法教育心理、司法心理、
劳动改造心理和民事诉讼心理等部分。在司法心理中,如果按司法程序来分,还可以细分为侦查心理、预审心理、审判心理等;如果按照诉讼参与人来分,则可细分为犯罪人心理、受害人心理、
证人心理、
辩护人心理、
警官心理、检察官心理、法官心理等。
法律心理学的研究内容
综合西方和苏联法律心理学界的观点,结合中国的实际,可以对法律心理学的研究内容作如下的概括:它包括立法心理、普法教育心理、司法心理、劳动改造心理和民事诉讼心理等部分。在司法心理中,如果按司法程序来分,还可以细分为侦查心理预审心理、审判心理等;如果按照诉讼参与人来分,则可细分为犯罪人心理、受害人心理、证人心理、辩护人心理、警官心理、检察官心理、法官心理等。
立法心理是研究在立法活动中各有关人员的心理活动及其规律,为立法提供心理学依据。如立法的社会心理前提,法的解释、修改或废除的社会心理效果,立法者的
知识、
能力、
性格对立法的影响等。
普法教育心理是研究在普及法律知识和培养法律意识方面的心理活动规律。如法律宣传的原则、途径和方法,法律意识的内化机制和形成过程等。
司法心理是研究在整个司法过程中,各种
诉讼参与人的心理活动规律。如在侦查过程中犯罪人、被害人、证人和警官的心理;在预审过程中犯罪人、警官和其他参与人的心理;在审判过程中犯罪人、被害人、证人、辩护人、检察官和法官的心理等。
劳动改造心理是研究罪犯在劳动改造期间的心理现象及其变化规律。如影响和制约劳改罪犯心理活动的一般因素;不同类型罪犯在劳改中的心理特点;劳改罪犯在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心理活动规律等。
民事诉讼心理是研究在各类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司法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心理活动规律等等。
法律心理学的主要研究方法有
观察法、
实验法、
调查研究法、
个案研究法、追踪研究法、民意测验法、数理统计法等。除了这些一般研究方法外,研究者们还根据自己的具体研究课题选择几种方法的综合运用。
法制心理
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就是法制。法律是在国家中占统治地位人们意志的表现,占统治地位人们的意志必须以国家意志表现出来才能成为法律,是由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是由一定的统治阶段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的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规范体系,它通过对人们的
权利与义务的规定,确认、
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段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制度就是在一个国家里面,包括社会组织,大家都要遵守的社会秩序。说到社会文明,法制要算一项。
国家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国家。法制包括国家制定的一切法律文件,是全体社会成员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必须遵守执行的规范性文件,是维护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工具,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措施。所以,研究法制问题和法制心理就必须研究统治
阶段的法律意识,研究法制心理,就是通过法制建设过程中人们心理活动和心理现象的分析,研究人们实施法制活动过程中的心理活动规律及其生理机制,从人们心理活动过程与个性心理活与法制建设的关系,培养人们的法制意识、
思维、情绪和情感,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制生活情趣,培养良好的法制心理品质和健康心理,指导法制实践活动,发展法制各类提高法制活动效率。法制心理现象,是每个人在日常
生活中都能切身体会到和经历到的对法制的
感觉、知觉、
记忆、思维、想象、
情绪、
情感、
意志以及兴趣、才能、
性格和气质等等,就是人们在法制活动中最熟悉不过的心理现象。
由此看来,法制心理学就是应用各种客观的方法研究人们在法制活动中的心理活动规律,也就是研究人们的心理活动对加强法制建设,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发展规律的科学。所谓心理活动过程,也即心理活动发生、发展和完成的整个历程,其中包括认识过程、情感过程和意志过程三个方面,简称知、情、意。对法制的感觉、知觉、记忆、思维和想象等等都是为了认识法制而产生的心理活动,其目的都在于弄清了解法制的性质和客观规律:人们通过认识过程认识法制时,绝不是无动于衷的,更不是淡漠无情的,而常常是对法制持不同态度,并对其产生一定情绪体验,就叫做情感,也叫法制情感过程;人与法制与法制环境的关系不仅仅停留在法制的认识及情绪情感的体验上,人还根据法制的认识和情感激励下进行有意识的学法、懂法、守法的活动。例如,通过普法活动,人们学习和懂得法律和制度,就会在权利和
义务感的促使下,自觉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尽自己的义务,自觉遵守法律和制度。这种学法、懂法、守法,力求实现预定目的的的整个心理活动,在心理学上就叫做意志过程。
研究对象
法制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制教育、法制实施及依法治国过程中人们的
心理现象。法制心理学主要是为法制教育、法制实施及依法治国服务的科学。它运用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解决实施法制过程中的心理学问题。但是法制心理学不是简单地应用心理学的知识说明法制工作中的心理现象,而是要揭示在社会主义法制环境中实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行法律监督,形成民主法制意识和法律思想品德与个性心理规律,以及调节与控制民主法制意识过程的规律;揭示人们的个性差异对法制环境的依存性。
法制心理学强调社会发展法制环境与个体之间的相互作用。作为个体的人总是处于与社会团体和他人的交往中,通过相互交往建立一定的人际关系和法律关系,形成种种个性特征,产生形形色色的社会心理现象。法制心理学注重人与社会法制环境的关系。社会法制环境包括社会存在、社会法制和法制意识,也就是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影响。法制心理学强调法制环境,但在相同的条件下,由于每个人内在
心理因素不同,必然会发生不同的反映。个人内在的心理因素,主要是指个性的各种心理特征,如性格、气质、
能力、兴趣、需要等,这些心理特征都能对其心理活动发生一定影响,而个性的倾向性,即信念、
理想、世界观对一个人的法制心理发生着最深刻的影响。
法制心理学研究的对象是社会制度以及法制建设、法制宣传教育、法制环境的构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人们的法制心理等,同时还包括司法心理学,即侦察员心理学、预审员心理学、检察员心理学、审判员心理学、调解人员心理学、狱政管理心理学以及
犯罪心理学、
罪犯改造心理学、罪犯矫正心理学、
青少年犯罪心理学和青少年犯罪矫正心理学等等。
基本原则
任何科学研究都必须辩证唯物主义和
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并遵循其基本原则。法制心理学的研究当然也不能例外,它也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为指导。对法制心理学的研究来说,客观性原则、发展性原则和普遍联系的原则尤为重要。
客观性原则
客观性原则是一切科学都必须遵循的一项最
基本的原则,既对自然本来面目的了解,不附加任何主观的成份。这实质上就是实事求是,就是从客观存在事物出发,去研究事物的内部联系,找出事物发展的
规律性,找出事物发展的规律性,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来。这是因为,法制心理学研究的是社会法制实施过程中人们复杂的心理现象的规律,而心理现象又不同于物质现象,是看不见,摸不着,不具形体,只能通过人的言行表现出来,法制意识就是人脑对客观
事物的反映,它又能动地影响一个人的言行。研究法制心理,不能凭主观臆测,而是凭人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中是否维护法制秩序,是否依法办事,是否依法规范自己的言行来衡量。
发展性原则
社会在发展,人类文明在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在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在探讨人的法制心理和法制行为时,不能用孤立的、静止的观点来看问题,而必须考虑法制心理和法制行为的变化。它要求我们研究国家法制建设发展的情况,也同时研究法制环境与人的心理发展的相互关系。任何法制心理行为表现的形成都不是自然而然的,都有其
复杂的原因和历史背景,而任何现有的法制心理和行为特征也都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持续不断进化发展的。
普遍联系原则
任何法制心理现象都不是与外界隔绝的封闭系统,而是处在复杂的普遍联系的关系中的,它与外部刺激,有机体内部反映活动密切相关,也与机体已有的知识经验、个体特点及心理状态密切联系。就外部刺激而言,它是十分复杂而多变的,有社会关系的、人际关系的、需求关系的;也有机械的、物理
化学的、生物的等等,种类极为繁多,强度不一;就机体状况而言,有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之别;就反映活动而言,又区分出言语反应、行为反应。因此,对法制心理的研究,就必须同时考虑它与上述种种因素之间的关系,从这些交互作用中去分析、考察法制心理现象的规律,这就是普遍联系的原则。
发展历程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〇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
殖民地、半
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
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
封建主义和
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
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1956年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
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
教育、科学、
文化等
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
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法治理论
法治的涵义
法治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
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就是说,所谓法治,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
法治的具体体现
1、立法方面:亚氏强调立法必须遵守以下原则:一是反映中产阶级的利益;二是研究国家的情况;三是考虑对公民尤其是青少年加强教育;四是灵活性与稳定性相结合。
2、执法思想。国家执政人员要严格执行法律。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严格依法执行;法律规定不同详的或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法律的原则来公正地处理和裁决案件。
3、守法思想。守法是法治的关键。国家必须加强对公民守法观念的培养和训练。
法律的优越性
法治的优越性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而这种优越性主要体现在:第一,法律是集体智慧和审慎考虑的产物;第二,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第三,法律不会说话,不能象人那样
信口开河;第四,法律借助规范形式,具有明确性;第五,实行人治容易贻误国家大事,特别是世袭制更是如此;第六,时代要求实行法治,不能实行人治;第七,实行一人之治较为困难,君主的能力和精力毕竟有限;第八,一人之治剥夺了大家轮流执政的权利。
法律缺陷的弥补
在法律有所不及的地方可以采取三种补救措施:以个人的权力或若干人联合组成的权力“作为补助”;对某些不完善的法律进行适当的变更;加强法律解释。主要是指法律的精神(法意)来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处理和裁决。
法制与法治的关系
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
概念,不容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
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3、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是当权者的任性。
4、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
立法、
执法、
司法、
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而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
二者的联系在于: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学科展望
法律心理学即是一门
理论科学,又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科学。当前的法律心理学发展方向有两个:一是从理论上探讨在社会主义新世纪加强法制建设条件下人们的社会行为、个性心理特征发生、发展与变化的规律;二是探索法律心理学理论对于指导社会实践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和途径。
理论任务
法律心理学既然是研究法制教育、法制实施及依法治国过程中人们的心理现象及活动规律的科学,那就要深入
研究社会主义法制是怎样对个体心理发生影响的,个体又是如何适应社会主义法制环境的。进一步说,法律心理学就是要研究宏观的社会主义法制结构和环境怎样透过微观的社会经济生活对个体发生影响,个体又怎样把社会主义法制环境影响转化为主观意识;同时,它还要研究个体怎样通过微观的社会经济生活对社会主义法制环境作用的反映。只有深入地揭示个体心理活动规律,才能建立真正的科学理论体系,才能更好地指导社会法制建设的实践,充分显示它的价值。
任何一门科学都必有三个彼此相联系的目的,即预见、控制和
理解。预见是指预言未来事件进程的能力;控制是指形成这些事件进程的能力。理解是指阐明这些事件发生与变化的能力。在许多科学领域内,预见和控制往往先于完全与广泛的理解,而事实上,对于任何一门科学来说,对于研究对象的完全理解是极其重要的,只有真正的理解,才能有更好地预见地预见和进行有效地控制。而要实现对某个研究
对象的理解,有赖于全面和广泛的理论发展。法制心理学进行理论研究,充分理解人们形形色色社会法制心理产生、发展与变化的主客观原因,才能建立理论体系,以实现预见与控制人们法律心理的目的。
实践任务
法律心理学的根本任务就在于将其理论成果运用于社会的实际生活中去,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为当前的改革开放,为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环境,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事实上,在很多领域都可以找到法制心理学能够解决的任务,它可以为社会实践
服务的范围很广。工矿企业,需要它帮助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管理者的管理水平,减少企业内部的人际冲突,以提高生产效率;在商业方面,它有助于提高
商业职业道德,推进商品交易,同时指导广告宣传,了解市场动向及消费者对商品的要求与意见等。在构建市场经济发展法制环境中,能促进人们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有利于推进司法改革,加强法制监督、确保司法公正、推进普法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
社会主义精神,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法律心理学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法律心理学在现实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也必将推进其本身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的发展。作为法制心理学,要完成上述理论与实践两方面的任务,必须面向社会,密切联系社会生活。一方面用法制心理学的基本理论与基本
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另一方面可以从中总结和提炼出规律性的东西,以丰富和发展法律心理学理论,从而使它在社会实践中更加自觉,全面和系统地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