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档案学会,英文译名为:Jiangxi ProvinciaI Archives Society;英文缩写为:JPAS。学会是全省档案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学术性、公益性、群众性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档案工作者的纽带和助手,是发展我省档案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学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学会挂靠
江西省档案局。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西省社联及登记管理机关
江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学会是
中国档案学会的单位会员。
概况
江西省档案学会成立于1981年6月23日,现有团体会员58个,会员1140名
宗旨
江西省档案学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与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团结广大档案工作者,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双百” 方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开展档案科学技术和理论研究、咨询活动,促进全省档案学研究和档案事业的发展,为我省
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主要任务
江西省档案学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会员开展群众性档案科学技术研究和档案学术交流;传播、普及档案学理论知识,介绍国内外档案学研究动态和成果;开展档案工作业务咨询,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档案理论研究成果、科研成果的评审和论证;开展档案工作实践中热点、难点及某些急待解决问题的调查与研究工作;鼓励会员提出合理化建议,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发现和推荐人才,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开展与有关学会和档案工作者的友好联谊活动;编辑出版刊物、论文集和有关档案学术专业书籍、资料。
所获荣誉
江西省档案学会成立以来,积极开展灵活多样的学术活动,加强学会会员队伍建设,取得了一大批研究成果,共有18项成果获国家档案局、
中国档案学会、江西省社联、江西省科协等颁发的科技进步奖、优秀成果奖。1994年以来,江西省档案学会连续多次被江西省社联授予先进团体称号。
发展方向
2004年6月24日,江西省档案学会召开了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学会理事会,并提出了今后五年学会工作的总体思路。学会将在新一届理事会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以及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加快发展为主线,以服务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加强档案学基础理论建设为重点,以深入研究档案工作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积极主动地为全省“三个文明”建设、为加快发展江西档案事业献计献策。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江西省档案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Jiangxi ProvinciaI Archives Society;英文缩写为:JPA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全省档案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学术性、公益性、群众性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档案工作者的纽带和助手,是发展我省档案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与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团结广大档案工作者,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双百” 方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开展档案科学技术和理论研究、咨询活动,促进全省档案学研究和档案事业的发展,为我省
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五条 本会挂靠
江西省档案局。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西省社联及登记管理机关
江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是
中国档案学会的单位会员。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怡园路808号
江西省档案馆,邮政编码:330038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开展群众性档案科学技术研究和档案学术交流;
(二)传播、普及档案学理论知识,介绍国内外档案学研究动态和成果;
(三)开展档案工作业务咨询,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档案理论研究成果、科研成果的评审和论证;
(四)开展档案工作实践中热点、难点及某些急待解决问题的调查与研究工作;
(五)鼓励会员提出合理化建议,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六)推荐会员中的优秀档案学术研究成果和优秀人才,表彰在学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会员及其工作人员;
(七)开展与有关学会和档案工作者的友好联谊活动,开展同省外档案学术团体和档案工作者的交流与合作;
(八)编辑出版刊物、论文集和有关档案学术专业书籍、资料;
(九)协助档案
行政管理机构开展档案干部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普及档案科学技术知识。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档案事业,积极开展档案学术研究活动,承认本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本会:
1、获助理馆员以上或相应技术职称,在档案工作实践中具有一定水平者;
2、从事档案工作两年以上,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者;
3、在档案学理论和档案科学技术研究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和造诣者;
4、从事其他专业工作,热心于档案学研究并有一定成绩者;
5、热心于档案工作,并支持本会活动的档案工作主管、分管领导;
6、在我省的中国档案学会会员。
7、对档案学和档案事业有一定贡献者。
(二)团体会员
凡与本会专业有关,有一定数量的档案工作者或科技人员,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档案管理、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交纳团体会费,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推荐新会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遵纪守法、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协助档案部门收集散存在社会上的档案和有关资料;
(五)参加学术研究活动,讲授档案工作基础知识,编写业务资料,作学术报告;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特殊原因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组织)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本届科研课题和学术交流计划;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社联审查批准并经省民政厅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增补理事、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学术研究规划;
(九)组织召开学术讨论会、报告会、经验交流会;
(十)向有关部门推荐有价值的档案学著作、论文;
(十一)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担任理事以上职务的成员,一年内不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有关会议的,可视为自动辞职,并由理事会作出书面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以上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社联审查同意并经省民政厅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社联审查同意并经省民政厅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报省社联审查同意并经省民政厅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亦可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由副理事长、秘书长为法人代表。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常务理事会通报;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学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学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处理学会其他日常事务;
(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理事长、常务理事会通报;
(四)理事长授权的其他工作。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省档案局、省民政厅社团管理机关和省社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用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省社联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因故必须终止活动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社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社联及省档案局等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终止一切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档案局、省社联和省民政厅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9年2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