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条约附录》本名《日朝修好条规附录》,是《
江华条约》(即《日朝修好条规》)的一部分。它是
日本和
朝鲜根据《江华条约》第十一款关于“订立通商
章程”的内容而于1876年8月24日在朝鲜首都
汉城(今
韩国首尔)签订的。
背景介绍
1876年2月26日,
日本和
朝鲜在朝鲜
江华岛签订了《日朝修好条规》(通称《
江华条约》),标志了朝鲜打开了国门,同时也使日本和朝鲜建立了近代
外交关系。《江华条约》实质上是日本模仿1842年中英《
南京条约》和1858年《
安政五国条约》中的《日英条约》而强迫朝鲜签订的
不平等条约,条约内容极为相似,而且也规定了专行再议通商章程的事宜。在这种情况下,日本又模拟《
南京条约附件》、《
五口通商章程》以及《日英条约附录》、日英《通商章程》等条约起草了《修好条规附录》和朝日《通商章程》两个文件,企图利用朝鲜政府对国际惯例的愚昧和己方利益的无知,逼其就范,进一步扩大其侵略权利。
《江华条约》的确遗留了许多问题,朝日双方也各有不同的要求,比如
公使驻京问题、关税问题和开港场所问题等等。于是朝鲜和日本开始了最早的交往和互动。1876年3月,朝鲜政府以金绮秀为修信使,率领75人组成的使团访问日本。日本对他以
国宾之礼隆重款待,
明治天皇亲自接见,并让朝鲜使团参观日本的
政府、
工厂、
农场、
学校等场所。日本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是对朝鲜在威逼的同时施以利诱,使其减轻对日本的警惕,顺从日本提出的侵略条款;另一方面则是向朝鲜修信使一行炫耀日本
明治维新的成果,传递日本的“善意”,为培养朝鲜亲日势力奠定基础。果然,7月底金绮秀一行归国后,他们的见闻录对朝鲜国内产生很大影响,就连
朝鲜国王李熙(
朝鲜高宗)也对日本产生了兴趣。
在这种背景下,日本政府根据《江华条约》第十一款“两国既经通好,须另设立通商
章程,以便两国商民,且并现下议立各条款中更应补添细目,以便遵照条件,自今不出六个月,两国另派委员,会朝鲜国
京城或江华府商议订立”的规定,于1876年6月28日派遣外务大丞宫本小一为理事官前往朝鲜协商遗留问题,以期立约。
经过
宫本小一一行,除
外务省人员外,尚有海、陆军官随行,乘军舰“浅间号”于1876年7月3日由
东京出发,7月25日到达朝鲜
仁川府,在
济物浦登陆,7月30日抵达朝鲜首都
汉城(今
韩国首尔),留宿于
西大门外清水馆。8月1日,宫本前往
景福宫谒见
国王李熙,8月5日在清水馆与朝鲜政府的代表——讲修官赵寅熙开始会谈。这时,宫本将已拟定好了的《修好条规附录》和《通商章程》的条款提出并说明其内容,征求赵寅熙的意见。赵寅熙说:他本人无意见,待将两提案呈报政府审阅检讨后,再回答。
8月7日,赵寅熙将朝鲜政府的回答书交出,其主要内容是:关于通商章程问题,“我国曾不通外国,百姓人民初不识此等规例”,如今突然议订此约,将使人民惊骇而疑惑。关于公使驻京问题,“
港口设官既足管理,则必无事务之烦于使臣。而如有不可不商议裁处者,小则书契往复,大则两相通使,未为不可。开馆驻京实难奉施”。关于日本人在朝鲜国内旅行问题,“港湾内日本人民行进程限,一依草梁
倭馆界限为宜,而买办售卖之节,自在限定之内,不须更烦论难”。关于贸易问题,“物资之流通,市铺之殷盛,可期于开港之处,而若复散行各处,往来无常,则恐滋意外弊端,毫不两相利益。此一款亦不得奉施”。由此可知当时的朝鲜政府对日本政府所提出的《修好条规附录》及《通商章程》的提案中,有很多条款甚难同意,因此,双方争论不休,使交涉的时间拖延得很长,出乎日本人的预料。
8月9日,宫本小一与赵寅熙举行第二次会谈,就双方意见不一致的地方进行讨论,但得不到结论即散会。8月10日继续会谈,仍是如此。次日,宫本乃要求朝鲜政府有威望的判中枢府事
申櫶参加会谈,以期早日解决之。8月13日,申櫶偕
工曹判书尹滋承一同与会,讨论数小时,对通商章程条款的意见渐趋一致,但日本公使驻京及日人之内地旅行问题仍难解决。经过自8月16日起连续6次协商,宫本与赵寅熙达成妥协,日本放弃了公使驻京的要求,同时其游历范围也被限定在开港口岸十里之内。会谈的结果终于得到朝日双方的同意,于8月24日花押签字,正式缔结了《江华条约附录》。
内容
日本国政府曩派特命全权办理大臣
陆军中将兼
参议开拓长官
黑田清隆、特命副全权办理大臣议官
井上馨前入朝鲜国江华府,该国政府简派大官判中枢府事申櫶,副官都总府副总管尹滋承,会同订明修好条规,于日本历明治九年二月二十六日,朝鲜历
丙子年二月初二日,钤盖关防。今遵条规第十一款旨趣,日本国政府简派理事官,外务大丞宫本小一,赴朝鲜国京城。朝鲜国政府简派讲修官,议政府堂上赵寅熙,会同议立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嗣后驻扎各港口管理日本国人民之官,倘有日本各船只在朝鲜国沿海地遭难困急,一经闻报,即告明地方官,准听经过旱路前往该地。
第二款嗣后使臣及管理官所有寄送各处文信,或自备费邮递,或雇该国人民专差,均听其便。
第三款凡日本国人民在朝鲜国所有议定通商各港租赁地基居住,与该地主面议定价。其住朝鲜国政府属管之地,即照朝鲜国人民纳官之租额一体完租。其釜山草梁项日本公馆,从前由朝鲜国派人守门设门,今悉裁撤,按照新定程限,插标定界。其余二港,亦照此例。
第四款嗣后在釜山港准日本国人民游历之地,所有道路程限,定由埠头起算,旁及东西南北直径十里(此依朝鲜里法),至东莱府一地,虽在程限之外,特准往来。在此程限之内,准日本国人民买卖该地及日本国物产。
第五款凡日本人民在议定之朝鲜各港,可赁雇朝鲜人民。朝鲜国人民经该政府允准来日本国,亦无不可。
第六款凡日本国人民在议定之朝鲜各港,遇有身故,即可择定适宜地面埋葬,将来所开二港茔地,远近亦照釜山茔地成例。
第七款凡日本国人民可得用日本国现行诸货币与朝鲜国人民所有物交换,朝鲜国人民用其所交换之日本国诸货币以得买日本国所产之诸货物。以是在朝鲜国指定诸口,则可得人民互相通用。
朝鲜国铜货币日本国人民得使用运输之事。两国人民敢有私铸钱货者,各用国律。
第八款凡朝鲜国人民所购货物及受赠送诸物,均准随意用,毫无妨碍。
第九款今遵修好条规第七款内所载旨趣,准听日本国测海船放下小船,测量朝鲜沿海形势,倘遇风雨,或因水落不能摇回本船,即由该地里正就近指定人家,俾其安顿。若用些需(许)物项,由官办给,日后归还该费。
第十款朝鲜国未曾与海外诸国通信。日本国从前经与各国缔盟,夙有友谊,以故今后倘有诸国船舶,偶风波困难,漂到朝鲜国沿海时,揆之于理,该地人民自应怜恤。如愿将该漂民送还本国,由朝鲜国政府送交驻扎各港口之日本国管理官,转送归国,该管理官无不领诺。
第十一款以上十款章程及附后通商规则,均与修好条规,权同一体,两国政府遵行无渝。然此各款行诸实地,于两国人民交际贸易上或生障碍,显有不得不改革者,两国政府自立议案,豫在一年之先照会,以便协议决定。
大日本纪元二千五百三十六年,明治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理事官,外务大丞宫本小一印
大朝鲜开国四百八十五年丙子七月初六日
讲修官,议政府堂上赵寅熙印
主要影响
《江华条约附录》共有11款(一说13款)。其中对朝鲜不利,而且欠缺平等互惠的条款是:第七款,
货币的使用及铸造问题。其一,按国际法律的规定及惯例,在朝鲜国内,凡交易或购买,贩卖任何物品,必须使用朝鲜国货币,即使在开港通商地区,也应该如此。日本货币在朝鲜开港地区通用,是不合法的。否则,将会扰乱朝鲜国的
金融,有碍
民生。其二,“两国人民敢有私铸钱货者,各用国律”,也是很不合理的,应一律按朝鲜国的
法律裁断才是。第九款,强调了《江华条约》中第七款关于日方享有的勘测朝鲜沿海的权利,日本可任意测量朝鲜沿海形势,将破坏朝鲜国防的安全,使日本可随时派
军舰威胁朝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