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地质矿产局
永城市事业单位
永城市地质矿产局是负责永城市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和相关工作的政府机构。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拟定全市矿产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负责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实施,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宜;负责矿产资源方面的案件查处工作,并进行行政处罚,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各类采矿权属纠纷。
<二>矿产资源管理股
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职权范围内全市采矿权授予、登记、变更、注销的管理;依法负责对矿业权租赁、承包、合作经营的审批;负责组织对矿业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负责上报办证矿山企业采矿登记资料的审核,并签署意见,勘查许可证登记中矿业权设置情况的核查;协调处理各种探矿权、采矿权矛盾纠纷;负责矿产资源开发信息的收集和整理;负责勘查许可证申请登记的初审工作,审核在本市进行地质勘查工作的地勘单位的勘查资格;监督勘查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全市矿产储量的登记和统计;协调辖区内地质勘查工作。
<三>地质环境股
拟定全市地质环境保护政策;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的管理和保护规划以及地质灾害的责任认定;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和我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占用和压覆情况的审查;负责组织职权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审查和认定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设计监理,组织实施地质灾害的整治工作;编制地质地貌图等。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股
组织贯彻落实国家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负责本市范围内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对矿山企业进行纳费登记和申报;帮助省国土资源厅做好省厅征收矿山企业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会同有关股室,确定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检查收集采矿权人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原始单据、票据、会计帐目及其它资料工作。
<五>财务股
负责机关财务,做好资金的管理利用工作,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各项财务制度;及时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收缴、分解和管理使用,努力增收节支,保障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负责编制财务计划和资金计划;做好财务报表和帐目的登记管理工作。
<六>规划股
研究拟定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改革规划,组织落实全市矿产资源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总体规划,其他地质矿产专项规划以及年度利用计划,指导全市地质矿产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
<七>人事教育股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二级机构的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全局的人事、劳资管理工作;负责地矿系统的培训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的纪检监察工作。
所属二级机构,规格为股级
<一>矿管一站
主要职责:负责永城市侯岭乡、高庄镇、陈官庄乡、茴村乡、苗桥乡、演集镇、城厢乡境内开采砖瓦粘土、河沙等矿产资源矿山企业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核定、征收所属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负责为辖区内矿山企业提供生产、销售方面的服务。
<二>矿管二站
主要职责:负责永城市马桥乡、双桥乡、裴桥乡、黄口乡、王集乡、新桥乡、龙岗乡、卧龙乡、李寨乡境内开采砖瓦粘土、河沙等开采矿产资源矿山企业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核定、征收所属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负责为辖区内矿山企业提供生产、销售方面的服务。机
构规格为股级事业性质。
<三>矿管三站
主要职责:负责永城市马牧乡、太丘乡、夫阝阳乡、夫阝城镇、蒋口乡、顺和乡、十八里乡境内开采砖瓦粘土、河沙等矿产资源矿山企业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核定、征收所属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负责为辖区内矿山企业提供生产、销售方面的服务。
<四>芒山站
主要职责:负责永城市陈集乡、滦湖乡、薛湖镇、刘河乡、芒山镇、条河乡境内开采砖瓦粘土、河沙、水泥灰岩、大理石、花岗岩等矿产资源矿山企业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核定、征收所属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负责为芒山旅游区的建设提供服务;负责为辖区内矿山企业提供生产、销售方面的服务
<五>地矿执法监察队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对全市贯彻执行地矿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矿产资源规划和计划、探矿权、采矿权属交易等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地质矿产违法案件。
<六>矿业开发技术培训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矿业开发技术培训规划及年度计划,开展矿管法律、法规培训;负责推广矿业新产品开发项目和综合利用项目,积极为矿山企
业提供技术信息、购销信息和综合利用信息,积极推广矿业生产方面的先进经验和技术,认真收集各种数据和资料,建立完整的资料信息库,为有关单位和部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矿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矿产资源管理、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的行政规章;制定全市地矿行业改革与发展战略、政策及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本级环境保护规划、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负责审核本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规划区域;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地质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规划。
<三>负责全市矿业权管理,依法管理职权范围内的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工作;负责矿业权租赁、承包、合作经营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培育、建立矿业权市场;对全市矿业权出让、拍卖、招标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经营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协调处理各种矿业纠纷;受理地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查处本辖区范围内重大违法案件;依法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和防治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组织全市范围内地质旅游资源的调查与保护。
<六>组织审核在本市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的地勘单位的勘查资格,监督勘查项目的实施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开展中、小型地质勘查工作;负责组织职权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审查和认定工作;协调辖区内地质勘查工作;处理各种地质勘查纠纷;筹集管理本市地质勘查基金。
<七>负责管理全市地矿科技、教育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地矿科技规划,协调大、中型地矿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地矿科技成果,指导全市矿业权人开展科技兴矿活动,推动科技进步和科技开展。
<八>协调市地矿行业的对外交流。参与审批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在我市区域内开展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
<九>负责拟定市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地质环境治理专项经费分配意见,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负责全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参考资料
内设机构.永城市地质矿产局.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14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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