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组织指纳入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范围的社会组织,一般包括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外一般称为非政府组织(NGO)。
社会作用
我国民间组织在经济建设和
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沟通党和政府与
人民群众的联系,成为党和政府与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二是促进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
文化需求、维护市场秩序创造条件;
三是组织一批优秀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才,成为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
生力军;
四是弘扬
中华民族的
传统美德,有效地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五是扩大
国际交往的渠道,在一些国际事务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基本方针
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举,是我国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针。具体地说,就是一手抓培育发展,帮助民间组织建立自律机制,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
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不断地完善、发展和壮大自己,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一手抓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民间组织的
违法行为,打击非法民间组织,确保民间组织队伍的纯洁性,确保社会
政治稳定;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管理,这既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
工作职责,也更有利于充分发挥它们的职能作用;二是坚持统一登记管理,即民间组织统一由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其他任何部门无权审批和颁发证书;三是坚持双重负责、
分级管理,实行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
管理体制,按民间组织活动地域分级登记管理;四是坚持稳步发展,使民间组织与当地经济、社会
协调发展,提高内在质量和整体素质。
法律依据
我国管理民间组织主要依据国务院发布的3个
行政法规,即:《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共分7章40条,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5日朱镕基总理以第250号
国务院令发布施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共分6章32条,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5日朱镕基总理以第251号国务院令发布施行;《
基金会管理条例》,共7章48条,2004年2月11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3月8日温家宝总理以第400号国务院令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法律义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间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
国家政策,这是其承担的总的
法律义务。具体地说,一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
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
政治方向;二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稳定的大局;三不得损害
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四不得违背社会
道德风尚,自觉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合法权益
(1)
财产权。财产权包括物权和债权,这是民间组织开展活动的物质保障,也是其承担
民事责任的担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间组织的资产,违反者要承担
法律责任。
(2)
名称权。这是民间组织区别于其他
法律主体的重要特征。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其他单位不得冒用。
(3)
名誉权。民间组织和自然人一样享有名誉权,他人不得毁损、侵犯。否则,民间组织可以就保护自己的名誉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因被毁损名誉而造成的损失。
(4)知识产权。在知识经济时代,
著作权、
商标权、
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对于民间组织的发展十分重要,应当十分注意保护,使其不受侵害。
(5)减免税权。作为提供社会服务的
非营利性组织的民间组织的性质,决定了它应当根据其所从事的事业而相应地享有一定的减免税的权利。
(6)诉讼
请求权。民间组织依法享有请求法院给予
司法救济的权利,无论它的什么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非营利活动
这是由民间组织本身的性质决定的。我们通常所说的
社会团体和
民办非企业单位一类民间组织,国务院发布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前者是“非营利性
社会组织”,后者是“从事非营利性
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这里的“非营利性”,即以公益性活动为主,是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企业、公司等
营利性组织的根本区别。正是从民间组织公益性的特点出发,国家一方面对其规定了特殊的优惠
税收政策,一方面规定了它们不得从事营利性
经营活动。这既符合民间组织的性质和特点,也有利于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需要说明的是,禁止民间组织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并不意味着剥夺了公民和其他组织在社会服务领域进行营利经营的权利;如果想要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应当申请
企业法人登记,而不要申办民办非企业单位一类民间组织。
现状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李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2010年,全国社会组织的
增长率仅为2%-3%,其中社会团体的增长率仅为1%。2009年年底,全国的社会组织总数为43.1万个,到2010年年底仅增长到44万个。2010年全年,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净增长仅为5000个,基金会更只是净增长325。
提及基金会支持和公众支持时,都不约而同提到了2011年的“郭美美”事件。国内大大小小的基金会自身的不完善,使其无法提供更多的帮助给
草根NGO,公众对基金会失去信心,草根NGO自身也存在管理不规范
不透明的问题。“在相对宽松的
政策环境下,
公益组织自身的提高,显得更为迫切了。”
绿色和平入驻中国多年,至今却仍未获得“牌照”。在某次
食品安全检测的质疑中,绿色和平的工作人员曾无奈回复媒体,“非常抱歉,作为NGO,我们现在还没有登记。但是我们每年都在努力,北京也有专门的同事来负责这件事。
民间防艾组织
防艾作用
李克强强调,防治艾滋病必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用社会的力量办好社会的事情,是推动社会体制改革、加强
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要探索完善有效机制,在资金、技术上等方面给社会组织以扶持,研究建立防艾基金,多元出资给予支持;要创新财政投入方式,更多向社会购买服务,完善
公益性组织的
税收减免政策,对参与公益活动多的大学生予以就业支持。这不仅有利于增强防艾力量,也可为整个社会领域的改革积累经验。
重要性
经济发展要更多地发挥市场作用,而社会发展就要更好地发挥好社会的力量。很多事情都靠政府包办,办不了,也不一定能办好。应该更加鼓励发挥好民间社会组织的作用,通过
社会体制的改革来加强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