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武装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县设立的一级组织
各级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或本单位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也是同级地方中国共产党委员会的军事工作部门和政府的兵役工作机构,受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中共)、县级市市辖区委书记兼任人民武装部党委第一书记,人民武装部的一名主官参加同级地方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武装部的一名主官参加同级人民政府常务办公会议。县人民武装部又是本级人民武装委员会的办事机关,负责承办人民武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任务是负责辖区内的民兵、兵役、动员工作。
建制发展
中国共产党一贯重视人民群众武装力量的建设。在历次革命战争时期,都在县、区建立人民群众武装的领导机构。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普遍建立军事部或赤卫队委员会。1928年7月,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决定,各地党委设立军事委员会。同年10月,在县党委设立军事科。1929年5月,区苏维埃建立赤卫队委员会,领导全区赤卫队工作。1932年,革命根据地县、区赤卫队委员会以及相应的机构普遍改为军事部(赤卫队部),负责本地区赤卫队、少年先锋队和部分主力红军的军事行动指挥。
抗日战争时期,各抗日根据地分别建立自卫队总指挥部、人民武装委员会、武装科或武装部。1942年,晋察冀根据地北岳区首先将这类机构统称为人民武装部。主要任务是领导和指挥游击队,发动群众,开展游击战争,并负责动员工作。
解放战争时期,有的军区在县设立人民武装部,主要负责动员群众参军参战、支援前线和维护治安,保卫胜利果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统一领导和管理民兵工作,并为实行义务兵役制打好基础,自1950年6月起,从中央军委至地方区政府一级,曾设立人民武装部。后几经易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武装部分别改称动员部、处、科。1954年6月,县人民武装部改称兵役局。1958年4月,撤销兵役局,恢复人民武装部。1961年起,在人民公社、大中型厂矿、大专院校等也设立人民武装部,属地方建制,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1986年,县(旗)、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大多改归地方建制,其性质和任务不变,工作人员改为地方干部,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人武工作专业符号。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从1996年4月1日起,将地方建制的县(旗)、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
人民武装部在革命战争时期,领导和组织人民群众参加游击战,为配合和支援主力部队作战,巩固和扩大革命根据地,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为搞好民兵、预备役建设,做好兵役工作,密切军队与地方关系,增强军民团结,完成战备、治安任务等,作出了重大贡献。
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民兵组织建设和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政治教育,组织民兵完成战备和治安执勤任务;负责兵役登记和兵员征集,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退伍军人安置、预备役军官和士兵登记、烈军属优抚工作;组织和领导人民防空;拟制动员计划,做好动员准备工作;组织民兵抢险救灾,参加社会主义建设;战时负责实施兵员动员,组织民兵参军参战,保卫后方,组织支前。
工作性质
人民武装部负责本行政区或本单位的军事工作,主要是民兵和兵役工作。县(旗、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队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是同级地方党委的军事部兼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是同级地方党委人民武装委员会的组成单位及其办事机构。
级别建制
县区武装部
设在我国行政区划的县一级的军队组织。实行上级军事领导机关和同级地方党委的双重领导。
除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所辖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为副师级建制之外,设在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为正团职编制,隶属于当地军分区警备区)。部分地区人民武装部承担着边防和平叛等战备任务,除辖有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外,还辖有一定数量的现役部(分)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
县(市、区)党委书记同时兼任当地人民武装部的第一书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部长、政委中的一名正职领导进入同级县(市、区)党委担任党委常委,享受同级党委副职待遇。
乡镇武装部
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编配部长1人、副部长和干事若干人。其中大中城市街道人民武装部编配部长1人、干事1至2人。乡(镇)人民武装部最高可按每部8人编配。
企业武装部
国有大中型企业人民武装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原则是: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单位配专武干部1人;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单位,配部长1人、干事1人;5000人以上的大单位可酌情增配副部长1人、干事2人。
院校武装部
各高等院校按照中央的有关规定设立武装部,机构可定为正处级(教职员工和学生人数在5000人以上,含5000人)或副处级(教职员工和学生人数在5000人以下);专职武装干部的配备原则是:学生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配2至3人(部长1人,干事1至2人);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的配3至5人(部长1人,干事2至4人);10000人以上的可酌情增配。
科室职能
军事科
1.拟制民兵军事训练计划、筹备训练器材,组织民兵军事训练和业务理论学习,完成上级部署的训练任务,检查指导基层军事训练和院校的军事训练。
2.负责民兵、预备役的组织建设和整顿,督促检查民兵组织落实,搞好民兵实力和预备役及地方军队专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登记、统计工作。
3.在部统一安排和地方有关部门协助下,具体负责征兵、招收飞行员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军民联防,负责组织民兵执行战备执勤,抢险救灾和维护社会治安任务。
5.负责民兵武器装备的管理、调整使用和实力统计,防止武器、弹药、装备丢失、被盗,确保安全。
6.负责组织本部干部、职工的军事、业务训练和行政管理教育,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
7.拟制本县(市、区)战时动员计划,做好战时动员的各项准备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人民防空和交通战备工作。
8.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
政工科
1.负责民兵、预备役的政治教育,搞好民兵执勤、训练和战时的政治思想工作。
2.抓好全民教育,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全民国防教育的规划、计划、实施方法、内容,具体组织实施教育。
3.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专武干部的教养教育、选拔调配考核管理等工作。
4.搞好征兵、招收飞行学员工作中的宣传教育,做好应征青年和加入民兵组织人员的政治审查工作。
5.负责武装部机关的组织建设、党务工作及政治工作,并了解、督促党委决议的贯彻执行。
6.按照上级政治机关的指示和要求,保证民兵政治教育和科学文化教育的内容、时间、效果落实,组织好机关干部、职工学习政治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开展机关文体活动。
7.负责群众、联络、保卫和新闻报道工作,抓好机关干部、职工的计划生育。
8.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和拥军优属工作,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后勤科
1.负责公文打印、编号、收发、传阅、销毁、存档和立卷等工作。
2.严守保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接待处理来信、来访。
3.负责经费管理、使用和物质保障工作,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做到年初有预算、年终有决算、定期向部领导汇报各种经费的收支情况。
4.负责被服装具、粮秣的计划、购置、发放和管理。
5.认真管理好本部的营产营具、物资、水电、车辆和油料。建立健全油料消耗、物资进出、水电收费等各项规章、制度。
6.负责本部基本建设的规划,庭院美化、绿化,逐步完善生活设施的配套,做好卫生、防病工作。
7.做好平时的生活管理、生产经营和战时动员的后勤准备工作,保障后方勤务。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9-11 01:56
目录
概述
建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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