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
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简称一类清查)是以掌握宏观森林资源现状与动态为目的,以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简称省)为单位,利用固定样地为主进行定期复查的森林资源调查方法,是全国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作目的
国家
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成果是反映全国和各省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制定和调整林业方针政策、规划、计划,监督检查各地森林资源消长
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依据。
调查任务
国家
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的任务是定期、准确查清全国和各省森林资源的数量、质量及其消长动态,掌握
森林生态系统的现状和变化趋势,对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具体工作包括:
1.制定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工作计划、技术方案及操作细则;
2.完成样地设置、外业调查和辅助资料收集;
3.进行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的统计、分析和评价;
4.定期提供全国和各省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成果;
5.建立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
调查内容
国家
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的主要对象是森林资源及其生态状况。主要内容包括:
1.土地利用与覆盖:包括
土地类型(地类)、植被类型的面积和分布;
2.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数量、质量、结构和分布,森林按起源、权属、龄组、林种、树种的面积和蓄积,生长量和消耗量及其动态变化;
3.生态状况:包括森林健康状况与生态功能,森林
生态系统多样性,
土地沙化、荒漠化和湿地类型的面积和分布及其动态变化。
调查周期
国家
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以省为单位,原则上每五年复查一次。每年开展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的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要求当年开展复查,翌年第一季度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上报复查成果。
调查总体
森林资源连续清查要求以省为总体进行调查。当森林资源分布及地形条件差异较大时,为提高
抽样调查效率,可在一个省内划分若干个副总体,但所划分的副总体要保持相对稳定。
总体抽样
以全省范围作为一个总体时,总体的抽样精度即为该省的抽样精度(按95%可靠性,下同);一个省划分为若干个副总体时,总体的抽样精度由各副总体按
分层抽样进行联合估计得到。
一、森林资源现状抽样精度
1.
有林地面积:凡有林地面积占全省土地面积12%以上的省,精度要求在95%以上;其余各省在90%以上。
2.人工林面积:凡人工林面积占林地面积4%以上的省,精度要求在90%以上;其余各省在85%以上。
3.活立木蓄积:凡
活立木蓄积量在5亿立方米以上的省,精度要求在95%以上,北京、上海、天津在85%以上,其余各省在90%以上。
二、活立木蓄积量消长动态精度
1.总生长量:活立木蓄积量在5亿立方米以上的省要求90%以上,其余各省为85%以上。
2.总消耗量:活立木蓄积量在5亿立方米以上的省要求80%以上,其余各省不作具体规定。
3.活立木蓄积净增量,应作出增减方向性判断。
复位要求
一、样地复位
固定样地复位率要求达到98%以上。样地复位标准为:样地四个角桩(或坑槽)、四条边界和样地内样木及
胸径检尺位置完全复位。但考虑到影响因素的存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也视为样地复位:
l.复位时能找到定位树或其它定位物,确认出样地的一个固定标桩(或坑槽)和一条完整的边界,分辨出样地内样木的编号及胸径检尺位置,并通过
每木检尺区别出保留木、进界木、采伐木和
枯损木等。
2.前期样地内的样木已被采伐且找不到固定标志,但能确认(如利用前期的GPS坐标)原样地落在
采伐迹地内。
3.对位于大面积无蓄积的
无立木林地、未成林地、
宜林地、
灌木林地、
苗圃地、非林地和经济林内的固定样地,复位时虽然找不到固定标志,但仍能确认其样地位置不变。
4.对位于急坡和险坡,不能进行周界测设的固定样地,复查时能正确判定两期样点所落位置无误,且地类、林分类型的目测也确定无误。
二、样木复位
固定样木复位率要求达到95%以上。样木复位标准为:
凡固定样地内前期样木的编号及
胸径检尺位置能正确确定,并经胸径复测,前期树种、胸径均无错测者为复位样木。考虑到特殊情况的存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也视为样木复位:
1.能确认前期样木已被采伐或枯死者。
2.样木编号能确认,但因采脂、虫害、火灾等因素,引起间隔期内胸径为“负生长”(即后期胸径小于前期胸径)的样木,以及前期树种判定和胸径测量有错的样木。
3.样木编号已不能确认,但依据样木位置图(或
方位角和水平距),按样木与其周围样木的相互关系及树种、胸径判断,能确定为前期对应样木者。
允许误差
1.引点定位:标桩位置在
地形图上误差不超过lmm,引线
方位角误差小于1°,引点至样地的距离
测量误差小于l%;用
GPS定位时,纵横坐标
定位误差均不超过10~15m。
2.周界误差:新设或改设样地周界测量
闭合差小于0.5%,复位样地周界长度误差小于1%。
3.
检尺株数:大于或等于8cm的应检尺株数不允许有误差;小于8cm的应检尺株数,允许误差为5%,且最多不超过3株。
4.
胸径测量:胸径小于20cm的树木,测量误差小于0.3cm;胸径大于或等于20cm的树木,测量误差小于1.5%。
5.树高测量:当树高小于10m时,测量误差小于3%;当树高大于或等于10m时,
测量误差小于5%。
6.地类、起源、林种、优势树种等因子不应有错。
土地类型
一、类型划分
土地类型(以下简称地类)是根据土地的覆盖和利用状况综合划定的类型,包括林地和非林地2个一级地类。其中,林地划分为8个二级地类,13个三级地类,见表1。地类划分的最小面积为0.0667hm2(1亩)。
二、技术标准
(一) 林地
1.
有林地:附着有森林植被、
郁闭度大于或等于0.20的林地,包括乔木林、
红树林和竹林。
(1) 乔木林:由乔木(含因人工栽培而矮化的)树种组成的片林或林带。其中,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4m或林冠
冠幅水平投影宽度在10m以上;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林带的带距≤8m时按片林调查。包括郁闭度达不到0.20,但已到成林年限且生长稳定,保存率达到80%(年均
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为65%)以上人工起源的林分。
(2) 红树林:生长在热带和亚热带海岸
潮间带或海潮能够达到的河流入海口,附着有
红树科植物或其它在形态上和生态上具有相似群落特性科属植物的林地。
(3) 竹林:附着有
胸径2cm以上的竹类植物的林地。由不同竹类构成的竹林的具体划分标准由各省自行制定,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2.
疏林地:附着有乔木树种、
郁闭度在0.10~0.19之间的林地。
3.
灌木林地:附着有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以及胸径小于2cm的小杂竹丛,以经
营灌木林为主要目的或专为防护用途,覆盖度在30%以上的林地。其中,
灌木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2m;当灌木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灌木林带;两平行灌木林带的带距≤4m时按片状灌木林调查。
(1) 国家特别规定
灌木林地: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其它灌木林地:不属于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的其它灌木林地。
4.未成林地:指未达到
有林地标准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1)
未成林造林地:
人工造林(包括植苗、播种、
分殖造林)和飞播造林后不到成林年限,造林成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苗木分布均匀,尚未
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① 人工造林成活率85%以上,其中年均
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
造林成活率为70%以上;
② 飞播造林后成苗调查苗木3000株/hm2以上或飞播治沙成苗2500株/hm2以上,且分布均匀。
(2) 未成林封育地:通过自然变化、
封山育林或人工促进
天然更新后,不超过成林年限,天然更新等级中等以上,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5.苗圃地:固定的林木和木本花卉育苗用地,不包括
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种质基地等种子、
种条生产用地以及种子加工、储藏等设施用地。
6.
无立木林地:包括
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其它无立木林地。
(1) 采伐迹地:采伐后3年内活立木达不到
疏林地标准、尚未
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
(2) 火烧迹地:火灾后3年内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
(3) 其它无立木林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林地:
① 造林更新后,成林年限前达不到未成林地标准的
造林地;
② 造林更新达到成林年限后,未达到
有林地、
灌木林地或疏林地标准的林地;
④ 不符合上述林地区划条件,但有林地权属证明,因自然保护、科学研究、森林防火等需要保留的
无立木林地。
7.
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的土地。包括以下三类:
(1) 宜林荒山荒地:未达到上述有林地、
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标准,规划为林地的荒山、荒(海)滩、荒沟、荒地等。
(2) 宜林
沙荒地:未达到上述
有林地、疏林地、
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标准,造林可以成活,规划为林地的固定或流动沙地(丘)、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等。
(3) 其它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林业的其它土地。
8.林业辅助生产用地:指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含配套设施)用地和其它具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包括:
(1) 培育、生产种子和苗木的设施用地;
(2) 贮存种子、苗木、木材和其它生产资料的设施用地;
(3) 集材道、运材道;
(4) 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5) 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设施用地;
(6) 供水、供热、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用地;
(7) 其它具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
(二) 非林地
指林地以外的耕地、牧草地、水域、
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
1.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2.牧草地:指以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3.水域:指陆地水域和
水利设施用地,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坑塘、苇地、滩涂、沟渠、水利设施、冰川和
永久积雪等。
4.未利用地:指未利用和难利用的土地,包括
荒草地、
盐碱地、沼泽地、沙地、
裸土地、裸岩石砾地、高寒荒漠、苔原等。
5.建设用地:指建造建筑物、构造物的土地。包括以下四类:
(1) 工矿建设用地:指工厂、矿山等建设用地。
(2) 城乡居民建设用地:指城镇、农村居民住宅及其公共设施建设用地。
(3)
交通用地:指各类道路(铁路、公路、农村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和
民用机场用地,不含林业辅助生产用地中的集材道、运材道。
(4) 其它用地:除以上地类以外的建设用地,包括
旅游设施、军事设施、名胜古迹、墓地、陵园等。
开展情况
2018年8月,河南省郑州市第九次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工作全面展开。所有技术人员严格按《细则》要求,克服天气炎热、山高路险、地形复杂、技术要求严等重重困难,充分发扬团结协作、技术民主的精神,确保每个样地准确复位、确保各项调查因子准确无误。全市整体工作进展顺利,进展较快的县(市、区)样地调查数量已达30%。下一步,郑州市将按照河南省技术指导组的要求,加大检查自查力度,切实落实首样地必检制度,确保森清工作安全顺利进行,按要求的时间节点高质量完成郑州市第九次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