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务公开
人民检察院规范法规
“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有关的活动和事项。
科技介绍
检务公开
【注音】jiǎnwùgōngkāi
【释义】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有关活动和事项。
2006年6月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规定,“进一步
“检务十公开”的基础上,检务公开的内容有所扩展,其包括:
1.检察官任职资格和管理的规定;2.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公务回避的规定;3.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4.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5.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6.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7.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程序;8.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9.国家刑事赔偿的规定;10.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11.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规定;12.检察工作纪律和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等。
为实行“检务公开”,检察机关建立健全了相关工作制度,如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定期通报和新闻发言人制度;责任追究和监督保障机制;妥善处理检务公开与保密工作的关系等。
各地检察机关在实行“检务公开”中,还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建立“检务公开”信息台、咨询台,设置电子显示大屏幕、自动触摸屏等设备,在互联网上开通宣传页、网址等,方便社会各界和公众查询、监督,增强“检务公开”的效果。
原则
(一)严格依法原则。严格按照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应当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的与检察职权相关的活动和事项予以公开。包括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各职能部门的设置、主要职责,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工作制度、办案规程,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立案标准,以及对不起诉、刑事申诉等案件的审查活动等内容。
(二)真实充分原则。除因涉及国家秘密等原因外,对办案程序、复查案件的工作规程、各个诉讼阶段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监督结果等依法应该公开的事项,都要充分公开,如实公开。
(三)及时便民原则。各级检察机关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利用新闻媒介和现代信息手段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布、宣传“检务公开”的内容,使“检务公开”更加方便、快捷、及时,便于当事人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开拓创新原则。“检务公开”应当与时俱进,随着国家的法治进程而更加开放和透明。对于“检务公开”的具体内容、范围、方式和途径等,应当以改革的精神,不断探索,不断丰富,不断完善。”
“进一步充实“检务公开”的内容
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检务公开”原有的一些内容已经发生变化,需要修订,有些新的内容也应加以补充。在“检务十公开”的基础上,“检务公开”应当充实、完善以下内容:
(一)检察官的任职资格和管理。
(二)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公务回避
(三)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
(四)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五)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
(六)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
(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程序。
(九)国家刑事赔偿的规定。
(十)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十一)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规定。
(十二)检察工作纪律和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
(十三)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公开的内容。”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23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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