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察官任职资格和管理的规定;2.检察人员
任职回避和
公务回避的规定;3.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4.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
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5.
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6.
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7.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公诉案件的程序;8.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9.国家
刑事赔偿的规定;10.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11.
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规定;12.检察工作纪律和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等。
为实行“检务公开”,检察机关建立健全了相关工作制度,如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定期通报和新闻发言人制度;责任追究和监督保障机制;妥善处理检务公开与保密工作的关系等。
各地检察机关在实行“检务公开”中,还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建立“检务公开”信息台、咨询台,设置电子显示大屏幕、自动触摸屏等设备,在互联网上开通宣传页、网址等,方便社会各界和公众查询、监督,增强“检务公开”的效果。
(一)严格依法原则。严格按照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应当向社会和
诉讼参与人公开的与检察职权相关的活动和事项予以公开。包括
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各职能部门的设置、主要职责,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工作制度、办案规程,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立案标准,以及对不起诉、
刑事申诉等案件的审查活动等内容。
(二)真实充分原则。除因涉及
国家秘密等原因外,对办案程序、复查案件的工作规程、各个诉讼阶段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监督结果等依法应该公开的事项,都要充分公开,如实公开。
(三)及时便民原则。各级检察机关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利用新闻媒介和现代信息手段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布、宣传“检务公开”的内容,使“检务公开”更加方便、快捷、及时,便于当事人行使
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开拓创新原则。“检务公开”应当与时俱进,随着国家的法治进程而更加开放和透明。对于“检务公开”的具体内容、范围、方式和途径等,应当以改革的精神,不断探索,不断丰富,不断完善。”
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检务公开”原有的一些内容已经发生变化,需要修订,有些新的内容也应加以补充。在“检务
十公开”的基础上,“检务公开”应当充实、完善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