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公开”,是指教育部要求高校招生信息领域必须公开的十项内容。为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
阳光工程”,教育部出台《
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规范公开程序和内容,提高信息公开时效,做到高校招生信息“十公开”。
教育部要求各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
高等学校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规范公开程序和内容,提高信息公开时效,做到高校招生信息“十公开”。
——招生政策公开。教育部制定的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相关政策和规定,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
教育行政部门据此制定的实施细则或办法。
——高校招生资格公开。年度具有普通
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名单,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院校、试点招收高水平运动队、
艺术特长生的高校等具有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的院校名单。
——高校招生章程公开。高校招生章程应包括学校基本办学情况、学历学位证书发放情况、招生计划编制原则、专业录取原则及实施办法、录取期间的调整计划使用原则和办法、学费标准等。具有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的院校还应公布相应招生类型的报考条件、选拔程序、考核方式与内容及录取规则等。
——考生资格公开。按照国家或省级政策申请加分照顾考生资格,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学生、
高水平运动员、
艺术特长生、煤炭企业对口单招等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入选考生资格。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所参加的特殊类型招生测试项目等。其中,高校还应公示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入选考生的笔试、面试等测试成绩及享受的录取优惠政策(如加分分值)。
为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
阳光工程”,教育部出台《
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规范公开程序和内容,提高信息公开时效,做到高校招生信息“十公开”。在公布信息公开项目、信息公开内容的同时,教育部还公布了责任主体,以加强社会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对未认真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公开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将责令其限时纠正或改进,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