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十一条 教育机构可以设立校董会。校董会提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人选,决定教育机构发展、经费筹措、经费
预算决算等
重大事项。
校董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的代表和热心
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二十二条 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负责教学和其他
行政管理工作。
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
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执行,但是年龄可以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