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内外、以学生为参与主体的一种攻击性行为,它既包括直接欺凌也包括间接欺凌。校园欺凌不等同于
校园暴力,校园暴力包含校园欺凌,而校园欺凌是最常见的一种校园暴力。当前我国和全球的校园欺凌现象都十分严峻,各国政府和各国际组织也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文件以应对校园欺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
全面性教育”理念中也涵盖了认识与应对校园欺凌的相关内容。
定义
校园欺凌的概念
2020年,我国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认为,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校园欺凌是一种在学龄儿童中发生的、违背他人意愿的攻击行为,这种行为往往伴随着实际或认知到的权力不平衡,会在一段时间内反复发生或有反复发生的可能性。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定义的“学生欺凌”与“校园欺凌”并非等同概念。学生欺凌属于校园欺凌的一种。校园欺凌的施害者和受害者既可能是学生也可能是教职员工,另外施害者还可能是对上学途中的学生实施暴力的其他社区成员。学生欺凌不涉及教职员工,规避了教师管理/欺凌学生的争议。此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强调了欺凌者与被欺凌者双方的权力和力量悬殊,体现了欺凌行为恃强凌弱的特点,而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并未提及这一点。
校园欺凌的参与者
欺凌者
欺凌者是指在校园内外实施欺凌行为的一方,其中包括主要欺凌者和欺凌协助者/支持者。主要欺凌者指欺凌事件的“主犯”,即在欺凌事件中起主要作用或组织、领导作用的人,这样的欺凌事件参与者在三人以上;欺凌协助/支持者不是欺凌行为的发起人,但在欺凌开始后加入或协助欺凌。部分欺凌协助者受欺凌者的恐吓、威胁,属于被迫参与欺凌。
欺凌者往往受其自身的挫败感、羞辱感和愤怒情绪的影响,具有较强的攻击性和反社会性。而个人心理疾病与社交障碍、家庭问题、社会压力等原因都可能导致欺凌者的产生。
欺凌者的欺凌行为是一种反社会行为,欺凌者违反社会行为规范和道德规则,对于社会和谐与稳定、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施造成极大破坏和恶劣影响。
被欺凌者
即受欺凌者,是校园欺凌事件中的最大受害者,在校园欺凌行为中是处于弱势的一方。
被欺凌者遭受欺凌的诱因众多,既包括外界欺凌者的挑衅与攻击,也包括被欺凌者自身的个性特征(例如:年龄、性别、体质、外貌形象、健康状况、性倾向等)、父母教养方式、家庭结构、家庭社会经济地位、校园环境、同伴关系等主客观因素。
被欺凌者容易产生焦虑、抑郁、低自尊、孤独感、自杀信念等内化问题行为,也可能产生违反道德和社会行为规范的外化问题行为,例如逃学、盗窃、攻击等,被欺凌者可能因此被迫在同伴群体中被边缘化。
旁观者
旁观者既不是欺凌者,也不是被欺凌者。他们不是校园欺凌事件的参与者,但目睹或听闻了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在校园欺凌行为中处于旁观的位置。
在校园欺凌事件发生时,旁观者可能采取三种行为:“作为”、“不作为”、对欺凌行为起哄。“作为”是指及时为受欺凌者提供支持、帮助和保护;“不作为”是指拒绝为受欺凌者提供支持、帮助和保护;对欺凌行为起哄是指该旁观者并未表现出欺凌行为,但他的行为可能增强欺凌者的攻击行为。
旁观者的行为会产生旁观者效应:旁观者的“作为”效应能遏制欺凌行为,进一步减轻或缓解被欺凌者所受的心理伤害,并增强他们的亲社会行为;旁观者的“不作为”效应或欺凌起哄行为则会助长欺凌行为,降低欺凌者的自责与内疚感,加剧对被欺凌者造成的伤害以及催生他们的反社会行为。
也有研究者将采取“作为”的旁观者称为“保护被害者”,即能改善欺凌事件的角色;将“不作为”的旁观者称为“局外人/旁观者”,他们的不介入和冷漠态度通常会使欺凌事件恶化。
欺凌者、被欺凌者与旁观者的角色转变
欺凌者、被欺凌者、旁观者的角色随时可能发生相互转变。
欺凌者与被欺凌者可能具有双重身份:某一事件的欺凌者可能在另一事件中成为弱势一方,遭受欺凌,变成被欺凌者;被欺凌者可能将自己所受的欺凌发泄在其他弱势方,实施欺凌,成为欺凌者。
旁观者受欺凌行为影响,可能加入欺凌,成为欺凌者;也可能受欺凌行为恶化影响,被波及卷入欺凌事件,成为被欺凌者。
某一欺凌事件中的欺凌者和被欺凌者也可能在另一欺凌事件中处于旁观者位置。
校园欺凌与校园暴力的关系
首先应明确,校园暴力包含校园欺凌,校园欺凌是最常见的一种校园暴力。校园欺凌的行为人不包括校外人员;校园暴力则可能发生在学生之间、师生之间、校内人员与校外人员之间。校园欺凌的受害者是在校学生,校园暴力的受害者既可能是学生,也可能是教师。
其次,校园欺凌具有持续性和反复性,而不包含偶发的侵害行为;校园暴力则不一定是持续、反复的行为。
另外,精神侮辱(例如:起绰号、孤立某人)等方面的行为属于校园欺凌,但并不能归为校园暴力。
但究其本质,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都属于反社会的攻击性行为,都会对受攻击者造成严重伤害。
常见类型
校园欺凌主要包括直接欺凌和间接欺凌两种类型。
直接欺凌
直接欺凌是指采用公然、明显的方式进行
欺凌。直接欺凌包括直接身体欺凌和直接言语欺凌等类型。其中,直接身体欺凌包括打、踢、抓咬、推搡、勒索、抢夺和破坏物品等身体动作行为;直接言语欺凌包括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外号等言语行为。
间接欺凌
间接欺凌是指以较不易被发现的方式进行欺凌,通常借助第三方进行欺凌。间接欺凌包括关系欺凌、网络欺凌等类型。其中,关系欺凌包括传播谣言、社会孤立等;网络欺凌包括歧视性的短信和电子邮件等。
现状
我国的校园欺凌问题十分严峻,校园欺凌行为的发生率高,其中言语欺凌和身体欺凌发生的比率比其他类型更高,我国中部地区的校园欺凌发生率最高,校园暴力在小学阶段的发生率最高。
中国应急管理学会2017年的研究显示,语言欺凌是我国校园欺凌的主要形式。按照校园欺凌的方式进行分类,语言欺凌行为发生率明显高于关系、身体以及网络欺凌行为,占23.3%。我国中部地区校园欺凌行为发生率最高,在校园欺凌行为调查的样本数据看,中部地区学生的校园欺凌行为发生率最高,占46.23%。且校园欺凌行为呈现出以“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东部地区>东北地区”的地理空间分布形态。
根据2005年对中国18个省份城市中学生的调查结果,约三分之二(66.1%)的中学男生和几乎一半(48.8%)的女生在过去的30天内曾经历过校园欺凌。
2013年,上海市虹口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一项调查显示,6个月内遭受欺凌行为的学生占17.83%。小学生最高,为19.26%,其次为初中生18.26%和职校生12.74%,高中生8.06%。
2014年,一项对上海、广州、北京的34所随迁子女小学的4047名四年级学生的调查结果显示,62.1%的学生曾经卷入过校园欺凌,2/3的学生在过去1个月内旁观过校园欺凌,欺凌行为的类型发生率由高到低依次为言语欺凌36.2%、身体欺凌31.2%、关系欺凌24.9%和网络欺凌3.4%。
一项在北京、上海、广东和江苏四省市进行的调研结果显示,2015年我国四省市青少年校园欺凌发生率为22.5%,比经合组织国家平均水平高出3.85个百分点。其中频繁遭受欺凌的学生比例占10.5%,略高于经合组织国家平均水平1.64个百分点。在经合组织国家,最普遍、最常见的欺凌行为是嘲笑讥讽的言语欺凌,而在我国北京、上海、广东和江苏四省市,校园欺凌发生率最高的是故意损毁私人财物的欺凌,发生率为12.5%,比经合组织国家平均水平明显高出8.2个百分点。位居其次的是嘲笑讥讽的言语欺凌,再者是故意孤立排斥的关系欺凌。发生率最低的也是威胁形式的言语欺凌,平均为3.46%,略低于经合组织国家平均水平。
2016年在上海市金山区开展的一项调查研究显示,42.6%的学生在过去30天内遭受过不同类型的欺凌,其中遭受言语欺凌的发生率为30.4%,情感欺凌的发生率为24.3%,躯体欺凌的发生率为15.5%。
21世纪教育研究院于2017年在北京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6.2%的北京中小学生有被故意冲撞的经历,有6.1%的学生几乎每天都遭受身体欺凌;40.7%的北京中小学生有被叫难听绰号的经历,有11.6%的学生几乎每天都遭受语言欺凌;18.6%的学生有被同学联合起来孤立的经历,有2.7%的学生几乎每天都在经历这种关系欺凌。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自2017年纳入统计范围以来,我国未成年人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数量逐年下降,提起公诉案例由2017年的5926例下降至2019年的2914例,批准逮捕案例由2017年的4157例下降至2019年的1667例。
在全球范围内,校园欺凌现象十分普遍,但各国家和地区也呈现出明显差异。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一项调查数据显示,全世界约有三分之一的儿童遭受过欺凌,部分儿童更是频繁地遭受欺凌。来自96个国家和地区的全球基于学校的学生健康调查数据显示,近五分之一(19.4%)的学生每隔一到两天便会在学校受到欺凌,二十分之一(5.6%)的学生每隔三至五天便会在学校受到欺凌。
世界范围内,不同地区之间的欺凌发生率存在显著差异。撒哈拉以南非洲(48.2%)、北非(42.7%)和中东(41.1%)的学生被欺负的比例最高,欧洲(25%)、加勒比(25%)和中美洲(22.8%)的学生被欺负的比例最低。
就欺凌类型而言,身体欺凌和性欺凌是全球基于学校的学生健康调查中最常见的两种欺凌类型;心理欺凌则是学龄儿童的健康行为研究中最常见的欺凌类型。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我国许多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都包含对“校园欺凌”相关内容的规定,这些法律文件从
人权、未成年人保护等角度出发,对“校园欺凌”可能涉及的方面进行了规定和要求。除上述基本法律以外,针对校园欺凌,我国也颁布了其他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文件。
《刑法》(2019修正)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民法典》(2020)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第一千零一十一条
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修正)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
2016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旨在对校园欺凌现象进行专项治理,通过专题教育、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等手段,从惩戒、教育、应对三个方面,规范学生行为、建设平安校园。
《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
2017年,教育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等11部门共同印发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明确将语言及网络欺凌纳入校园欺凌范畴,提出了指导学校切实加强教育、组织展开家长培训、严格学校日常管理及定期展开排查四项措施。
我国各部委相关教育类文件
校园欺凌作为校园暴力的常见形式之一,在教育中往往会从安全保护意识培养、法制观念的建立、心理健康教育等角度进行呈现。我国各部委发布的相关教育类文件中,《中国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及释义(2018版)》强调了青少年接受和参与全面性教育的重要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性纲要》从事件预防和自我保护的角度强调了针对校园欺凌行为开展安全教育的必要性,《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从法律角度强调了法制教育的必要性,《中小学健康教育规范》、《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南》、《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和《普通高等学校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从心理健康、情绪调节和社会适应等角度强调了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性,这些都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内容。
《中国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及释义》
七、掌握正确的生殖与性健康知识,避免过早发生性行为,预防艾滋病等性传播疾病。
(一)接受和参与全面性教育,可提升青少年对性与生殖健康的认知水平,提升保护自身、尊重他人身心健康的责任意识。
(六)过早发生性行为、早孕或人工流产,会对青少年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不安全性行为可带来艾滋病、梅毒、淋病等性传播疾病的感染。青少年要避免过早发生性行为,拒绝性骚扰、性诱惑和性暴力。
《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性纲要》
小学4~6年级
模块六:预防和应对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件
· 形成和解同学之间纠纷的意识;
· 形成在遇到危及自身安全时及时向教师、家长、警察求助的意识。
初中年级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或事件
· 学会应对敲诈、恐吓、性侵害等突发事件的基本技能。
《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
小学生法制教育
· 初步了解未成年人权利的基本内容,了解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知道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受监护权、休息权、隐私权、财产权、继承权、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增强权利意识;
· 掌握初步的自我保护方法,知道权利受到侵犯时如何寻求法律保护,了解寻求法律保护的渠道。
初中生法制教育
· 了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内容,知道违法和犯罪的含义,认识违法犯罪的危害,知道不良行为容易导致违法犯罪,违法犯罪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抵制不良诱惑,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懂得未成年人要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条件下见义勇为,知道揭发检举、及时报警、正当防卫等是同犯罪作斗争的有效手段;
· 懂得未成年人权益应当受到国家保护,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政府保护、网络保护的主要内容,掌握自我保护和维权的方法,学会采用诉讼或者非诉讼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
水平三(5~6年级)
心理健康与社会适应
· 正确对待体育活动中的相对较弱者。如在体育活动中不歧视并能帮助比自己运动技能水平差的同学和其他弱势群体(如肥胖生和学困生等)。
《中小学健康教育规范》
水平二(小学3年级~4年级)
心理健康
· 关心尊重他人;
· 正确对待残疾同伴。
水平四(初中阶段)
预防疾病
· 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患者。
水平五(高中阶段)
预防疾病
· 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患者。
心理健康
· 学会宣泄,学会倾诉,学会站在他人的角度客观的看待事件;
· 正确处理人际交往中的冲突,做到主动、诚恳、公平、谦虚、宽厚地与人交往。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南》
小学学段
人际交往教育
· 学会从他人角度想问题,能对他人同情、谅解;
· 学会自己处理与同学交往中的矛盾与挫折。
社会适应教育
· 对自己解决不了的困难有向师长求助的意识,形成初步的自我保护能力。
大学学段
人际交往教育
· 掌握人际交往的特点、基本规范和技巧;
· 善于在群体中发挥自己的才干,达到自我价值的实现;
· 能够正确认识自己,客观评价他人和社会。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小学高年级
· 帮助学生克服学习困难,正确面对厌学等负面情绪,学会恰当地、正确地体验情绪和表达情绪;
· 积极促进学生的亲社会行为,逐步认识自己与社会、国家和世界的关系。
初中年级
· 鼓励学生进行积极的情绪体验与表达,并对自己的情绪进行有效管理,正确处理厌学心理,抑制冲动行为;
· 逐步适应生活和社会的各种变化,着重培养应对失败和挫折的能力。
《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
水平五
表现出调控情绪的意愿与行为
· 努力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自觉运用适宜的调控情绪的方法。
水平六
具有帮助同伴调控情绪的意愿与行为
· 帮助同伴选择调控情绪的适宜方法。
《普通高等学校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心理健康
· 维护良好人际关系与有效交流的方法。
国际应对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17年首次发布《校园暴力与欺凌:全球现状报告》(School violence and bullying: Global status report)等报告,报告总结了应对校园暴力包括欺凌行为的最佳做法。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数据背后:终止校园暴力与欺凌》(Behind the numbers: Ending school violence and bullying)报告,提供了关于校园暴力和欺凌的最新证据,其中包括校园暴力与欺凌在全球144个国家和区域的发生率和趋势,影响校园暴力和欺凌的因素,以及校园暴力与欺凌的后果。
联合国拟将每年11月第一个星期四设立为“反对校园暴力和欺凌包括网络欺凌国际日”(International Day against Violence and Bullying at School Including Cyberbullying),并在2020年启动首个国际日。联合国将呼吁所有会员国、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其他相关国际和地区组织以及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个人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宣传、庆祝并协助开展“反对校园暴力和欺凌包括网络欺凌国际日”纪念活动。
全面性教育中校园欺凌的相关教学内容
全面性教育对于预防校园欺凌具有重要作用。全面性教育中的人际关系教育为学生后续建立健康的人际关系奠定了早期的认知基础,有助于树立平等、尊重、包容、多元的价值观,从而使学生尊重、接纳各类人与事,减少了欺凌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此外,全面性教育中的生活技能教育、价值观教育、社会规范教育、性别与权利教育、性倾向多元教育、道德情绪教育等也有助于学生形成科学的生活认知,树立积极的态度和价值观,可以有效减少校园欺凌现象的发生。
学习目标
在联合国《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中,与“校园欺凌”相关的学习目标主要出现在核心概念4“暴力与安全保障”的第1个主题“暴力”,核心概念1“关系”下的第3个主题“宽容、包容及尊重”,核心概念3“理解社会
性别”的第3个主题“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核心概念5“健康与福祉技能”的第1个主题“
社会规范和同伴对性行为的影响”和第5个主题“寻求帮助与支持”,内容贯穿5~8岁、9~12岁、12~15岁三个年龄段2,具体学习目标如下:
核心概念4:暴力与安全保障
学习目标(5~8岁)
要点:能够识别欺凌和暴力,并认识到这是错误行为,这一点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 定义取笑、欺凌和暴力(知识);
► 明白来自家庭成员或其他成年人的欺凌和暴力是错误的,且欺凌和暴力并非受害者的过错(态度);
► 示范如何安全应对同伴间的欺凌或暴力(技能)。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
性虐待、
性骚扰和欺凌(包括网络欺凌)是有害的,在这些情况下懂得寻求帮助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 描述性虐待(包括强奸、
乱伦和网络
性剥削)、性骚扰和欺凌(包括网络欺凌)的例子(知识);
► 明白
儿童性虐待是违法的,并且有许多权威机构和相关服务能够帮助正在遭受性虐待的儿童(知识);
► 认同在遭受性虐待、性骚扰、乱伦或欺凌时,寻求支持的重要性(态度);
► 示范在知道有人正在遭受欺凌、性虐待或性骚扰时如何有效应对(技能);
► 展示在自己或认识的人受到性虐待、性骚扰、乱伦和欺凌时,如何寻求帮助(技能)。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性虐待、性侵害、亲密伴侣暴力和欺凌是对人权的侵犯
学习者将能够:
► 比较和对比欺凌、
情感暴力、
身体暴力、性虐待、性侵害和亲密伴侣暴力(知识);
► 认同遭受由成年人、年轻人或权威者实施的性虐待、性侵害、亲密伴侣暴力和欺凌并非受害者的过错,并认同这些行为是对人权的侵犯(态度);
► 示范如何举报性虐待、性侵害、亲密伴侣暴力和欺凌等现象(技能);
► 示范如何向可信赖的成年人和机构寻求帮助,以防止性虐待、性侵害、亲密伴侣暴力和欺凌的发生,并为幸存者提供支持(技能)。
学习目标(15~18岁以上)
要点:每个人都有责任倡导人人享有健康与福祉并且不受暴力影响
学习者将能够:
► 分析有效减少身体暴力、情感暴力和性暴力等暴力行为的成功范例(知识);
► 体会到公开反对所有场合下(包括学校、家庭、网络和社区)的暴力和侵犯人权的行为非常重要(态度);
► 倡导创建安全环境,以鼓励每个人都能获得尊严和尊重(技能)。
核心概念1:关系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污名和歧视是有害的
学习者将能够:
► 定义污名和歧视,并认识到它们的危害(知识);
► 描述自我污名及其导致的后果(例如沉默、自我否定和封闭)(知识);
► 想到有支持机制能够帮助遭到污名和歧视的人(知识);
► 明白以宽容、包容和尊重的态度对待他人的重要性(态度);
► 为遭受污名和歧视的人们提供支持(技能)。
要点:由于社会地位、经济和健康状况、民族、种族、出身、性倾向、社会性别身份或其他差异而对他人进行骚扰和欺凌是无礼且伤人的
学习者将能够:
► 解释什么是骚扰和欺凌(知识);
► 描述为什么对他人进行
骚扰和欺凌是无礼且伤人的(知识);
► 认识到每个人都有责任公开反对骚扰和欺凌(态度);
► 展示多种应对骚扰和欺凌的方法(技能)。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基于差异(例如艾滋病病毒感染、怀孕或健康状况、经济状况、民族、种族、出身、性别、性倾向、社会性别认同或其他差异)的污名和歧视是缺乏尊重的表现,会危害他人的福祉,并且是对其人权的侵犯
学习者将能够:
► 掌握污名、歧视、偏见、成见、不宽容和排斥的概念(知识);
► 分析污名和歧视对他人的性与生殖健康和权利所带来的后果(知识);
► 认同每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正遭受污名和歧视的人(态度);
► 深刻体会到包容、非歧视和多元的重要性(态度);
► 在遭受污名和歧视时寻求帮助(技能);
► 练习如何为包容、非歧视和尊重多元发声(技能)。
学习目标(15~18岁以上)
要点:挑战污名和歧视,提倡包容、非歧视和多元,这一点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 分析污名和歧视如何给个人、社区和社会带来负面影响(知识);
► 总结目前反对污名和歧视的法律法规(知识);
► 认识到对那些被认为“不一样”的人所遭受的歧视提出挑战很重要(态度);
► 表达对受到排斥的人的支持(技能);
► 开展倡导活动,反对污名和歧视,提倡包容、非歧视以及对多元的尊重(技能)。
核心概念3:理解社会性别
学习目标(5~8岁)
要点:了解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和寻求帮助的途径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 定义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并认识到它在许多场所都可能发生(如学校、家庭或公共场所)(知识);
► 了解社会性别观念和社会性别刻板印象会影响我们对待他人的方式,包括歧视和暴力(知识);
► 认同所有形式的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都是错误的(态度);
► 如果自己或认识的人正在经历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包括在学校内或学校周边发生的暴力,描述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找到一个值得信赖的成年人并向其诉说该遭遇(技能)。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所有形式的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都是错误的,是对人权的侵犯
学习者将能够:
► 举例说明什么是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例如:欺凌、性骚扰、情感暴力、
家庭暴力、
强奸、女性生殖器损毁/切割、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恐同暴力),并说出社会性别暴力可能发生的场所,包括学校、家庭、公共场所或网络(知识);
► 认同所有形式的性暴力都是对人权的侵犯(态度);
► 如自己或认识的人正在经历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或担心可能会遭遇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展示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识别值得信赖的成年人并向其诉说相关经历(技能)。
要点:社会性别刻板印象可能是暴力和歧视的根源
学习者将能够:
► 解释社会性别刻板印象如何导致欺凌、歧视、虐待和性暴力(知识);
► 解释性虐待和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是源于权力和支配欲望的犯罪,并非由于一个人没有能力控制自己的性欲望(知识);
► 认识到社会性别不平等和社会性别角色刻板印象会导致性暴力(态度);
► 展示如何主张社会性别平等、反抗社会性别歧视或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技能)。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任何形式的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都是对人权的侵犯,无论施害者是成年人、青少年还是权威人士
学习者将能够:
► 了解性虐待和社会性别暴力,包括来自性伴侣的暴力和强奸都是源于权力和支配的犯罪,并非由于性欲控制能力低下(知识);
► 为发现和减少社会性别暴力制定具体策略(知识);
► 认识到暴力行为的旁观者和目击者可以采取安全措施干预暴力行为,并且也可能受到暴力的影响(知识);
► 认识到社会性别暴力永远是错误的,且施害者可以是成年人、当权者或青少年(态度);
► 展示如何与预防社会性别暴力和提供社会性别暴力受害者支持的可信赖的成年人和服务机构取得联系(技能)。
核心概念5:健康与福祉技能
主题1:社会规范和同伴对性行为的影响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有一些策略能够应对同伴对性决策和
性行为的负面影响
学习者将能够:
► 描述当同伴影响对性决策和性行为产生消极作用时,保持坚定和自信意味着什么(知识);
► 努力挑战同伴对性决策和性行为的消极影响(态度);
► 展现在遇到欺凌或被迫做出不情愿的性决策时,能够果断自信,大胆发声(技能)。
主题5:寻求帮助与支持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学校和广泛的社区可以提供多种帮助和支持渠道
学习者将能够:
► 意识到儿童需要就某些问题(例如:虐待、骚扰、欺凌、疾病)寻求帮助,并知道从何处获得帮助(知识);
► 回忆受到虐待、骚扰、欺凌的时候需要告知可信赖的人员或机构(知识);
► 认识到有些问题需要寻求学校和社区之外的帮助(态度);
► 展示在更广泛的社区中寻求和接受帮助的方式(技能)。
全面性教育中与校园欺凌相关的常见疑问
常见疑问1:校园欺凌中欺凌者和旁观者分别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校园欺凌情节严重者会违反法律,欺凌者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可能犯有故意伤害罪或侮辱罪等罪款。犯故意伤害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若犯侮辱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如果旁观者对欺凌行为采取起哄、鼓励态度,或者加入欺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此类旁观者将承担连带责任。
常见疑问2:如何界定教师管理学生和教师欺凌学生?
答:教师管理学生和欺凌学生之间的界限在于,教师的行为是否属于出于恶意的攻击行为、该行为是否反复出现、教师是否在该师生关系中处于强势的一方。若这对三个问题的回答都是肯定,则教师的该种行为属于教师对学生的欺凌行为。
常见疑问3:被欺凌者出于自卫对欺凌者造成伤害,法律上如何界定责任?
答:被欺凌者对欺凌者的自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根据被欺凌者的自卫给欺凌者造成的伤害的严重程度,该自卫行为可能被判定为正当防卫或正当防卫过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预防和应对校园欺凌的教育建议
欺凌者角度
教育者应使学生认识到:由于社会地位、经济和健康状况、民族、种族、出身、性倾向、社会性别身份或其他差异而对他人进行骚扰和欺凌是无礼且伤人的,欺凌是一种错误行为,是对他人人权的侵犯。
教育者应劝导学生远离欺凌行为,而采取非攻击性方式进行同伴交往或社会交往。
被欺凌者角度
教育者应使被欺凌者认识到:每个人都有责任公开反对骚扰和欺凌,在遇到欺凌时,要果断自信,大胆发声。
教育者应教给学生多种应对骚扰和欺凌的方法,以使得他们能安全应对同伴间的欺凌或暴力,教会他们在不同情境中如何识别值得信赖的成年人或有关机构,并向其诉说相关经历以寻求帮助。
旁观者角度
教育者应使学生认识到:每个人都有责任公开反对骚扰和欺凌,在身边人遭遇欺凌时,身为旁观者,有责任制止欺凌行为的恶化,并向受害者提供帮助。
教育者也应教给学生应对欺凌的方法。例如:当身边有人遭受欺凌时,如何识别值得信赖的成年人或机构组织并向其诉说相关经历以寻求帮助,为被欺凌者提供支持;学会举报性虐待、性侵害、亲密伴侣暴力和欺凌等现象。
全面性教育中如何进行与预防和应对校园欺凌相关的教育
幼儿园性教育中与校园欺凌有关的内容
根据《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给出的学习目标,幼儿阶段关于预防校园欺凌的教育主要集中在理解和尊重人与人之间的差异上。北京师范大学刘文利教授主编的《珍爱生命——幼儿性健康教育绘本》(全9册)中,《我们的身体》《我爱我家》《多彩的幸福》三册中都涉及理解和尊重差异的内容。
《我们的身体》一册带领幼儿了解不同性别的人的差异与共同点,认识不同肤色、不同发色的人,残疾人。不论是什么人都值得尊重,都能够成为好朋友。
《我爱我家》一册主要帮助幼儿了解各种不同的家庭类型,不因为其他幼儿来自于单亲家庭或其它不常见的家庭类型而对其进行差异对待。
《多彩的幸福》一册中,幼儿则会了解到各种不同的职业,不同的生活方式。每一种生活方式都能够活出自己的精彩,也都值得尊重。
小学性教育中与预防和应对欺凌有关的内容
小学性教育中与预防和应对校园欺凌相关的内容覆盖了多个主题,贯穿了一至六年级。
在“家庭与朋友”单元,设计了“珍视朋友”“友谊是常青藤”“宽容、接纳和尊重”“认识人际关系”“建立并增进健康的友谊”“消除歧视”等主题;在“生活与技能”单元,设计了“寻求帮助”“学会交流”“学会拒绝”“正确对待同伴影响”“认识自己与他人”“认识价值观”“了解社会规范”等主题;在“性别与权利”单元,设计了“性别”“性别平等”“社会性别”“儿童权利”“儿童性权利”“预防儿童性侵害”“应对儿童性侵害”“性倾向”等主题;在“身体发育”单元,有“不同与平等”“外貌形象”“身体关注和接触”等主题。这些内容设计,都是以人权、平等视角培养学生尊重差异、珍爱朋友的态度,拥有和他人和谐相处的技能,了解友谊的美好和个体外貌、种族、性别、性倾向等的平等。
读本作为全面性教育的读本,在里面涉及到了如下内容:①不同家庭都可以幸福,都需要受到尊重,无论是单亲家庭、重组家庭还是领养家庭;②身体健全学生与残障学生都是平等的,彼此之间可以建立真挚的友谊,都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③不同种族、不同民族的学生都是平等的,可以成为好朋友,都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④不同性倾向都是正常的,不同于传统性别表达的他人也是正常的,应该受到尊重、理解和平等对待;⑤性别是平等的,不同性别的人都可以实现自己的择业理想,不应被区别对待,都有平等学习、交友的权利。读本中这些平等的观念从小学一年级到六年级都有讲述,平等宽容的理念也从许多插图中得以体现。
初中性教育中与预防和应对欺凌有关的内容
初中阶段的性教育会结合儿童的身心发展特点,进一步深入讲解“校园欺凌”这一话题,并且由此延伸到对于其他欺凌类型的讨论。初中生会对友谊、权利、沟通交流等有更加深刻地理解和思考,并且掌握更多预防和应对欺凌,甚至是倡导“无欺凌”社会的技巧。
相关研究
校园欺凌的成因
依照布朗芬·布伦纳(Urie Bronfenbrenner)的生态系统理论,可将校园欺凌的成因划分为外层系统(新技术与大众媒介环境)、中间系统(家庭环境和养育方式、学校环境与资源)和微观系统(个人身心状况及成长经历)。
外层系统(新技术与大众媒介环境)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社交媒体平台已然成为滋生网络欺凌的土壤,严重影响学生的健康发展。有研究显示,遭受网络欺凌的学生更倾向于实施网络欺凌和更容易遭受校园欺凌,而且,遭受网络欺凌的学生和同时遭受校园欺凌的学生,出现成绩下降、注意力降低和逃学等现象显著。近几十年来,电影、动漫和电子游戏中暴力与色情信息越来越多,研究者们发现,这将会对青少年产生极端的想法和行为,引发敌意具有深刻影响。
同时,社会各界对于校园欺凌现象存在认知偏差。部分人持宽容态度,将校园欺凌看作是校园中学生交往过程中的正常现象;部分人持中立态度,将欺凌视为人的不良品行;部分人持严厉态度,将欺凌视作严重的道德和社会问题,可能导致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这种认知偏差反映出部分人并未真正认识到校园欺凌的严重危害,而这会导致校园欺凌行为的持续恶化。
中间系统(家庭环境和养育方式、学校环境与资源)
研究显示,不恰当的家庭教养方式(如专制型和溺爱型)会导致欺凌行为的产生。在中国,很多父母过于注重孩子竞争意识的培养,却忽略了跟孩子情感联结的建立,以及对孩子的心理健康、合作意识和人际交往能力的培养。而缺少安全和积极的情感联结会导致儿童产生人际交往问题。另外,在家庭中目睹或经历暴力行为的儿童,在其人际交往中可能会将攻击行为合理化。
学校环境和资源也可能导致校园欺凌的发生。一方面,在依然偏重应试教育的中国教育制度下,不能服从学校教育管理的、具有独立性、创造性或在某些方面与众不同的学生有时将会面临不被接纳的挑战。例如,由于教师对于性别多元的不了解或不接受,性少数学生常常会受到性别刻板印象和性别偏见的消极影响。另一方面,学校自身通常缺乏有效的校园欺凌应对机制,学校大多在欺凌行为发生后才介入,并且处理的方式也较传统,大多以校纪校规处置,以对欺凌者批评教育为主,而较少深究欺凌行为产生的原因,教师对于校园欺凌问题的认识和应对能力也普遍不足。同时,大多数学校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重视程度不够,缺乏有效应对校园欺凌的包括课程和教师资源在内的教育资源。
微观系统(个人身心状况及成长经历)
学生在社会化过程中可能出现障碍,其社会心理的健康发展遭受挑战,从而导致个体行为的反社会倾向。形成自卑、怯懦、孤僻或者骄横、偏执等不良社会心理的学生易成为欺凌行为中的被欺凌者或欺凌者。
暴力攻击行为的习得也可能导致欺凌。学生在家庭、社会经历过或观察到的暴力行为可能使他们习得暴力,从而引发欺凌。
欺凌行为中的欺凌者和被欺凌者具有相似的人格特征。具有极强自尊心、嫉妒心和报复心,心理偏激,攻击性强的学生易产生欺凌行为;自卑、敏感、胆怯、懦弱、孤僻的个体则更可能成为受欺凌对象。
校园欺凌的危害
危害儿童发展
影响儿童大脑发育
情绪由大脑中的前额皮层、杏仁核、海马区、前部扣带回、腹侧纹状体等脑区所组成的一个回路控制,个体情绪行为的产生、整合和加工会影响这些脑区的发展。研究表明,青少年处于情绪调节能力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阶段。青少年遭遇校园欺凌时会产生消极情绪,这些消极情绪可能会造成大脑创伤,影响各脑区的正常发展,影响儿童的大脑发育。
危害儿童身心健康
研究显示,在校园内长期遭受欺凌的学生更容易具有压抑、焦虑、失去自信、自暴自弃、孤立、愧疚、失眠和自杀倾向,易形成孤僻、自卑的性格,严重者甚至会出现人格障碍。
欺凌对欺凌者的身心健康同样有危害。欺凌行为可能造成欺凌者的骄横跋扈、恃强凌弱、敏感多疑等不良人格特点,出现固执、偏执、狭隘及易怒等倾向,而这种心理的不健全也会使欺凌者产生社会化障碍。
影响儿童学业成绩
研究显示,与未经历欺凌的旁观者相比,被欺凌者在学业表现上更差。不仅如此,被欺凌者在之后的学习过程中还可能发生逃课甚至辍学行为。
对成年期的负面影响
调查显示,童年期遭受过校园欺凌的学生,成年后在健康、财富、受教育水平、社会关系等方面均具有更高的风险。
降低整体教育质量
受到教师或同学暴力侵害的学生以及旁观者,可能会畏惧上学、或者产生上课注意力不集中或不能正常参与学校活动等情况。他们可能会旷课、故意逃避学校活动、逃学或者干脆辍学。这些会影响学生的学习效果和成就,并对其未来的教育和工作机会产生负面影响。
国际学习评估(The Program for International Student Assessment, PISA)明确显示欺凌会降低学生在主要科目(比如数学)上的学习成绩。旁观者和学校的整体风气都会受校园暴力和欺凌的影响。不安全的学习环境会造成恐惧和不安的氛围,让学生们觉得老师控制不了局面或是不关心他们的福祉,进而降低所有学生的教育质量。
造成社会与经济损失
学校内部和周边的暴力与欺凌会造成巨大的社会与经济损失。
校园欺凌会对受害者和施害者造成长期影响,使他们社交与人际交往存在困难,在反社会或犯罪行为、低成就、不易获得社会帮助等方面的风险增加,而这种风险也可能会给社会带来巨大损失。这种社会损失常常伴随着巨大的经济损失。有关数据显示,在东亚与太平洋区域,据估,仅是虐童问题所产生的一些健康后果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就相当于该地区年度GDP的1.4%~2.5%。
校园欺凌处理不当的危害
如果对中小学生早期的欺凌行为不进行有效矫正,欺凌者会形成暴力倾向,在遭遇挫折和面临困境时往往会采取极端的方式解决问题,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一些中小学生甚至会将暴力和攻击性行为视为成年生活可接受的组成部分,校园欺凌的未成年欺凌者在成人后可能继续成为欺凌者。
对校园欺凌现象的忽视或不给予足够的重视,也可能导致其他学生对欺凌行为的效仿,催生出更多的欺凌者。同时,这也会影响到学校的教育环境的安全性,从而降低学校的教育质量。
如何预防和应对校园欺凌
国家层面
国家需制定专门的校园安全法,明确校园欺凌的相关责任与权利划分,使校园欺凌受害者得到专门而有效的法律保护,为防治校园欺凌提供专门的法律依据。
学校层面
学校方面,第一,可以加强校园欺凌监测,通过校园欺凌监测使教师制订更适宜的干预方案,促使学校开展校园欺凌干预项目。
第二,应设置预防校园欺凌专职岗位,以增强预防工作的专业性,促使专职人员运用专业技能与相干技术进行预防工作;同时增强预防工作的有效性,将职责落实到个人。
第三,可以建立积极的学校规定,为学校创设无欺凌无暴力的美好愿景,并设立明确具体的行为准则和奖惩措施。
第四,应开展教师培训,通过相应培训,增强教师识别和应对校园欺凌现象的能力。
第五,应开设相关课程,面向学生开展应对校园欺凌的全面认知课程和自我保护课程,提高学生应对校园欺凌事件的能力。在课程中向学生正确定义欺凌,教育学生不要成为欺凌者,同时也要学会保护自己,使自己不要成为受欺凌者。作为旁观者时,坚决不做欺凌的帮凶,不能给欺凌行为煽风点火,并且要做到在保护好自己的前提下,尽可能向受欺凌者提供帮助。教师还应培养学生的同理心,以尽可能避免欺凌的发生。
第六,应开展家长培训,通过相应培训,增强家长识别以及帮助孩子应对校园欺凌的能力。
教师和家长层面
教师和家长需帮助儿童正确理解“欺凌”的含义;教会儿童识别与应对欺凌;在面对儿童求助时应给予安慰、支持和建议;发现儿童的欺凌行为后立即制止;在与欺凌行为相关人员谈话时应采取分开谈话的方式,这一方面有助于保护儿童的隐私,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成年人收集到更加真实的信息。
儿童层面
儿童应在老师和家长的指导下,积极学习有关欺凌的应对策略。
典型案例(寿县寿春中学校园欺凌案)
基本案情
寿县寿春中学学生吕某于2016年12月7日15:00左右,在学校教学楼广场因琐事与该校另一位学生赵某1发生言语及肢体冲突,继而朝赵某1的左脸打了一巴掌。在同学报告老师后,赵某1和吕某的班主任分别找双方了解情况及批评教育,此后双方表示此事到此为止,不再纠结。
赵某1的班主任打电话告知了赵某1的父亲赵某2。并由赵某2接赵某1放学回家。当晚八时三十分左右,原告赵某1从自家所住三层楼的厨房跳下,导致全身多处损伤,送医救治共花去医药费91119.68元,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法律裁定
寿县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吕某在学校因琐事殴打赵某1,存在校园欺凌现象,有一定过错,应对赵某1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由于该欺凌现象被老师批评教育后原被告双方表示了谅解,赵某1回家后跳楼受伤的结果是吕某未能预料的,吕某的欺凌行为与赵某1跳楼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吕某在校内有伤害赵某1的故意,且造成了赵某1跳楼的后果,结合本案案情,寿县人民法院酌定吕某的监护人蒋丽赔偿赵某15000元。
寿县人民法院认为,寿县寿春中学制定了完善的校园欺凌和处理制度、措施,建立了校园欺凌事件处置预案,明确了相关岗位及预防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在该事件发生后第一事件处理此事,批评、教育了双方学生,学生也书面表示了谅解,同时也与学生家长进行了沟通,在校内已尽到了管理与监督的义务。故对赵某1校外受伤行为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寿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父母亲接原告放学回家后,考虑孩子的实际年龄与心理承受力,应及时与孩子沟通,多做思想疏导工作,给孩子安全感和信任感,让孩子将在学校发生的事情告知家长,关注孩子从学校回家的表现,减少厌学与心理恐惧,如果能做到这样,那么该事件就不会发生,故原告家长对该事件的发生应当自行承担绝大部分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吕某的监护人蒋丽于本判决寿县后十日内赔偿赵某1医药费等各项损失15000元。二、驳回原告赵某1要求寿县寿春中学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赵某1其他诉讼请求。
教育意义
该案例对于“校园欺凌”问题有诸多教育启示。
学生应认识到:欺凌是对人权的侵犯,是一种错误行为。当与同伴发生冲突时,不应采取欺凌行为,而应采取沟通、协商等方式解决矛盾;当看到欺凌现象发生时,应及时制止或干预,比如通过报告老师,请老师出面解决的方式来防止欺凌行为的恶化;当自己遭遇欺凌时,应采取相应策略使自己受到的负面影响减到最小,同时应积极取得学校、社区等机构的支持和帮助。
学校方面应制定完善的校园欺凌和处理制度、措施,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处置预案,明确相关岗位及预防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履行管理与监督的义务。学校也应与学生家长进行及时沟通,以促进家校双方对“校园欺凌”现象的有效应对。
学生的家长应与学生进行定期沟通交流,让孩子获得安全感与信任感,尤其在欺凌现象发生后,被欺凌者的家长应密切关注孩子的行为表现和心理状况,及时进行心理沟通与思想疏导,减少孩子的厌学与心理恐惧。
相关影视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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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国产校园青春片聚焦于校园欺凌的话题,引发了社会对校园欺凌的广泛关注,在看似美好的青春年华,在看似单纯的校园里,欺凌事件却数不胜数,许许多多的受欺凌者遭受到严重的心理创伤。社会各界更加关注起校园欺凌事件,有更多的曾经的校园欺凌的受害者被人们看到,社会也开始广泛讨论校园欺凌事件的防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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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直白地揭露了校园问题中常见的校园欺凌现象,再次引发了社会对校园欺凌问题的广泛讨论。校园欺凌带给学生的伤害有多大?作为校方,应对校园欺凌事件,应采取何种措施才是合理与负责的?我们应给予孩子怎样的教育,才能促使孩子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各方应如何行动,以预防校园欺凌的发生?随着校园欺凌话题的不断升温,这些与校园欺凌紧密相关的问题也日益得到人们的关注与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