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剥削
全面性教育名词
性剥削是指利用个人的性和吸引力来获得利益,是为性目的滥用对方的弱势地位、权力差异或信任的任何既遂或未遂行为。性剥削包括但不仅限于威胁或从性剥削对方中获得金钱、社会或政治方面的好处。性剥削同时还包括在任何情况下与儿童建立的性关系。
定义
性剥削是指为性目的滥用对方的弱势地位、权力差异或信任的任何既遂或未遂行为。性剥削包括但是不仅限于威胁或从性剥削对象中获得金钱、社会或政治方面的好处。性剥削同时还包括在任何情况下与儿童建立的性关系(儿童的定义是指18岁以下的人)。
现状
妇女和儿童是主要受害者
据联合国妇女署2019年11月25日数据统计,全球有35%的女性都曾经历过身体或性暴力,全球1.2亿未成年女孩曾被强迫发生性行为。非营利组织“停止街头骚扰”的研究指出,65%的美国女性曾遭遇过某种形式的街头骚扰,23%的女性曾被性骚扰,而37%的人称在晚上回家路上毫无安全感。根据慈善机构行动援助的统计,57%的孟加拉国女性,77%的柬埔寨女性,79%的印度女性以及87%的越南女性都曾经历过某种形式的性骚扰。朱克斯指出:“特别是在南亚,男性有着巨大的性权利。(这里的)公共空间由男人管理,他们认为自己掌握着公共场所的所有权。”她又强调,社会规范让男性产生这种感觉,他们相应地就会去骚扰女性。
“女童保护”统计,2019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害儿童(18岁以下)案例301起,受害人数807人,年龄最小的为4岁。在301起案例中,熟人作案212起,占比70.43%;陌生人作案82起,占比27.24%;有7起未表明人际关系,熟人作案比例高。212起熟人作案的案例中,依次为:教师、教职工(含培训老师)作案76起,占比35.85%;家庭的亲戚朋友作案27起,占比12.74%;邻居(含同村人)作案24起,占比11.32%;家庭成员(父亲、继父等)作案22起,占比10.38%;网友作案21起,占比9.91%;其他生活接触人员作案42起,占比19.81%。在受害儿童的男女比例上,从案例数量来看,301起案例中共有293起表明了受害人性别,其中女童为272起,占比92.83%;男童为21起,占比7.17%。从受害人数量上看,807名受害人中有758人表明了性别,其中女童677人,占比89.31%;男童为81人,占比10.69%。男童被性侵害状况同样不容忽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显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连续上升。2017年,检察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起公诉人数居第一位的罪名、人数是强奸7550人。2019年,猥亵儿童、聚众斗殴犯罪人数大幅上升,居前六位分别是强奸、寻衅滋事、猥亵儿童、抢劫、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全部为暴力性质犯罪。从严追诉、从重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力度进一步加大。随着“一号检察建议”深入落实、法治宣传和自护教育日益强化,有关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举报更加及时主动,司法机关的打击更加坚决有力。2017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成年人强奸未成年人犯罪分别为7550人、9267人、12912人,2018、2019年同比分别上升22.74%、39.33%,起诉猥亵儿童犯罪分别为2388人、3282人、5124人,同比分别上升37.44%、56.12%,起诉强制猥亵、侮辱未成年人犯罪665人、896人、1302人,同比分别上升34.74%、45.31%。与2017年相比,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上述三类犯罪人数占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比例也由22.34%上升到30.72%。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犯罪下降趋势明显。2017年至2019年,分别批准逮捕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犯罪2513人、2259人、2072人,同比下降10.11%、8.28%,分别起诉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犯罪3325人、2808人、2591人,同比下降15.55%、7.73%。与2017年相比,2019年起诉人数占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比例由7.01%下降至4.12%。监护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不容忽视。2017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虐待犯罪分别为16人、38人、40人,起诉遗弃犯罪分别为86人、92人、117人,起诉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犯罪分别为10人、57人、60人。此类犯罪对被害未成年人造成严重伤害、社会影响恶劣,总数虽然不大,但上升趋势明显,反映出近年来加大打击力度取得一定成效。
全球儿童性剥削形势严峻
据法国《世界报》2016年5月23日报道,非政府组织禁止拐卖儿童和强迫儿童卖淫组织(The InternationalCampaign to End Child Prostitution in Asian Tourism, ECPAT)5月12日发布了一份长达150页的研究报告。该报告显示全球遭受性剥削的儿童数量不断增加,性旅游屡禁不止,而各国法律目前都无法对这一情况进行有效监管。
高校性骚扰频发
2017年,广州性别教育中心和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合作进行调查并完成《中国在校和毕业生遭遇性骚扰状况调查》,参与调查者(有效)共计6592人。
近七成(69.3%)受访者报告遭受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其中女性遭受性骚扰的比例为75%,男性的比例接近4成。女性和性少数群体受到更高比例和频次的骚扰,而异性恋遭受2次以上性骚扰的比例为44.9%,而同性恋和双性恋的比例分别为64.9%和63.2%,均明显高于异性恋。实施性骚扰的人有学校上级,包括领导、老师、辅导员,占了9.1%。陌生人占64.7%,性骚扰行为更多的是色情或猥亵注目、触碰身体或隐私部位和猥亵性动作等。而你的校友、同学、朋友也可能通过“未经同意和你讲性有关的玩笑或话题,展示猥亵文字或图片”犯下性骚扰的罪行。另有4.8%的人曾被自己的亲属骚扰。调查数据显示55.9%的性骚扰事件发生在校内。毫无意外的,接近一半的人选择了沉默。有超过12.4%的人反应性骚扰的经历严重影响其人际关系、学业,甚至出现了并不低的抑郁、自杀等情况。与此同时,在被问到为什么不向校方报告的问题时,55.4%的人认为“报告投诉也没用”,21.6%的人担心隐私泄露和影响学业。
常见类型
性攻击
性攻击即“任何未经同意的不情愿或强迫性的性行为”或相关威胁。性攻击的发生可能是强行或强迫违反他人意愿发生,或者他人由于受到威胁或是在药物或酒精影响下而不具备表示同意的能力。以下情形均构成强行:
具有性性质的违背意愿的接触
指在权力关系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发生的具有性性质的违背意愿的接触,包括未经他人同意的碰触、强抱、亲吻、爱抚、当面自摸、性侵害以及其它性活动。
将性行为作为提供援助的条件
如雇主、同事或者第三人(不处于雇佣关系中的其他人)对劳动者或求职者实施性骚扰,并以此作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成立、存续、变更、岗位分配、考核、晋升、降职、调动、奖惩等的条件。
强迫发生性行为
指未经他人同意的强制性行为,包括强迫发生性行为和强迫他人与别人发生性行为。“强迫”除了身体暴力以外,还包括精神上的胁迫、要挟、勒索,口头威胁使用暴力等;也包括受害者处于不能做出同意意思表示的情况,如没有性防卫能力的残障人、幼童、处于神志不清的状态中的人等。
强迫参与卖淫嫖娼或色情活动
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拍摄并私自发布性行为影像记录
指拍摄性爱录像,包括对性爱过程进行偷拍,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发布。
指称或威胁指称他人的卖淫嫖娼史
指称他人有卖淫嫖娼史,或指称他人有卖淫嫖娼史,并以其威胁他人。卖淫嫖娼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交、手淫(不等同于“自慰”这种正常的自体性行为,这里的“手淫”指用手让对方达到高潮的一种卖淫嫖娼行为)、肛交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其他性剥削类型
给他人起有性意味的外号,或者面对他人讲黄色笑话。具体包括对他人(不分性别)身体特征的评论;散布某人性行为的谣言或者给某人的性表现打分;在第三人面前谈论某人的性行为;展示或者散发带有明确性意味的图文。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我国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到了与性剥削相关的内容。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从公民基本权利的角度进行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9修正)从刑事犯罪的角度进行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从民事权益的角度进行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从妇女权益的角度进行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正)从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进行阐述。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共同保障了我国公民在面对性剥削时的合法权益。
《宪法》(2018修正)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刑法》(2019修正)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民法典》(2020)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第一千零一十一条 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
第三十六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七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第三十九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第四十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第四十一条 禁止卖淫、嫖娼。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活动。
第四十二条 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第四十六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正)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第五十四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
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第九十八条 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我国各部委相关教育类文件
性剥削作为性暴力的常见形式之一,在教育中往往会从“保护身体”“预防侵害”等角度进行呈现。我国各部委发布的相关教育类文件中,《中国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及释义(2018版)》强调了青少年接受和参与全面性教育的重要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2007)、《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08)从安全角度强调了身体安全教育的必要性,《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2007)从法制角度强调了预防侵害教育的必要性,这些都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内容。
《中国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及释义》
七、掌握正确的生殖与性健康知识,避免过早发生性行为,预防艾滋病等性传播疾病。
(一)接受和参与全面性教育,可提升青少年对性与生殖健康的认知水平,提升保护自身、尊重他人身心健康的责任意识。
(六)过早发生性行为、早孕或人工流产,会对青少年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不安全性行为可带来艾滋病、梅毒、淋病等性传播疾病的感染。青少年要避免过早发生性行为,拒绝性骚扰、性诱惑和性暴力。
《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
小学1~3年级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
模块四:预防和应对网络、信息安全事故
模块五:预防和应对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件
小学4~6年级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模块六:预防和应对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件
初中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或事件
高中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
小学生法制教育的内容
了解自己依法享有的权利
初步了解未成年人权利的基本内容
掌握初步的自我保护方法
初中学生法制教育的内容
懂得未成年人权益应当受到国家保护
《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初中阶段
安全应急与避险
相关国际文件
一些国际文件也从权利、政策角度对性剥削这一话题进行了阐述。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of the Child)、《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从权利角度强调了性剥削对基本权利的侵害,联合国通过的《联合国:防止性剥削和性虐待倡议及<防止性剥削和性虐待特别措施:新办法>》(Report of the Secretary-General: Special measures for protectionfrom sexual exploitation and abuse: a new approach)和世界卫生组织通过的《世界卫生组织性剥削和性虐待预防与应对:政策和程序》(The WHO Policy on Sexual Exploitation and Abuse Prevention and Response )从政策角度强调了预防性剥削的具体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世界人权宣言》
第一条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二条
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第三条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儿童权利公约》
第十九条
1、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
2、这类保护性措施应酌情包括采取有效程序以建立社会方案,向儿童和负责照管儿童的人提供必要的支助,采取其他预防形式,查明、报告、查询、调查、处理和追究前述的虐待儿童事件,以及在适当时进行司法干预。
第三十四条
缔约国承担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之害,为此目的,缔约国尤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和多边措施,以防止:
(A)引诱或强迫儿童从事任何非法的性生活;
(B)利用儿童卖淫或从事其他非法的性行为;
(C)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和充当淫秽题材。
第三十五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和多边措施,以防止为任何目的或以任何形式诱拐、买卖或贩运儿童。
第三十六条
缔约国应保护儿童免遭有损儿童福利的任行方面的一切其他形式的剥削之害。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十七条 一、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人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二、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性剥削和性虐待预防与应对:政策和程序》
世界卫生组织2017年通过的《世界卫生组织性剥削和性虐待预防与应对:政策和程序》(The WHO Policy on Sexual Exploitation and Abuse Prevention and Response )提到:
世界卫生组织禁止性剥削和性虐待,认为其属于严重行为不当,构成采取纪律惩罚措施(包括立即解雇)和刑事诉讼的理由。
世界卫生组织严格禁止与儿童(18岁以下者)发生性活动,不论当地法定成年年龄如何。对儿童年龄的错误认知不能作为辩护理由。
世界卫生组织致力于向伙伴告知《性剥削与性虐待预防与应对政策》,教育伙伴并要求其遵守联合国和世界卫生组织标准。
世界卫生组织系统地将性剥削和性虐待问题纳入针对在性剥削和性虐待面前处于弱势地位的受益人群的信息宣传行动、培训和会议。
《防止性剥削和性虐待倡议及<新办法>》
联合国2017年通过的《联合国:防止性剥削和性虐待倡议及<防止性剥削和性虐待特别措施:新办法>》(Report of the Secretary-General: Special measures for protectionfrom sexual exploitation and abuse: a new approach)提到:
受害者权利倡导人
秘书长承诺,联合国将使受害者拥有更大的发言权,并将受害者的权利和尊严置于其努力的首位,以防止和应对性剥削和性虐待。在这次活动中,秘书长宣布其受害者权利倡导人。
支持性剥削和性虐待受害者的信托基金以及对新承诺的号召
2016年,秘书长设立了一个信托基金,以便支持向性剥削和性虐待受害者提供支持和援助的服务。援助的性质可以是医疗、法律和心理援助,而信托基金是向受害者支助注入资源的一项重要手段。这也反映出秘书长承诺将受害者置于我们解决这一难题的做法的核心位置。
自愿契约
秘书长向所有支持实地和平行动的会员国提出一项自愿契约,不论这些会员国是在维持和平、人道主义、发展背景或其他领域作出贡献,也不论派遣人员是由军警人员或文职人员、直接在联合国系统范围内工作的人员,还是履行安全理事会任务规定的人员组成。
在联合国行动中预防和应对性剥削和性虐待方面的领导班子
秘书长公布其在联合国行动中预防和应对性剥削和性虐待方面的领导班子。参与该领导班子的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已同意亲自参与其中,并表明在支持受害者方面与秘书长团结一致;此外,在可能的情况下,还采取措施以结束有罪不罚现象,并追究施害者责任。
全面性教育中性剥削的相关教学内容
学习目标
性剥削是侵犯人权的严重性暴力行为,预防性剥削需要从教育抓起,这也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内容。在全面性教育中,对性剥削相关内容的学习同时涉及到关于暴力、社会性别、关系、性行为等方面的知识、技能和价值观与态度。在联合国《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中,与“性剥削”相关的学习目标主要出现在核心概念4“暴力与安全保障”下的第1个主题“暴力”和第2个主题“许可、隐私及身体完整性”之中。此外,核心概念1“关系”下的第2个主题“友谊、爱及恋爱关系”以及第3个主题“宽容、包容及尊重”,核心概念3“理解社会性别”下的第2个主题“社会性别平等、刻板印象与偏见”,第3个主题“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核心概念5“健康与福祉技能”下第2个主题“决策”,核心概念7“性与性行为”下第2个主题“性行为与性反应”中也有相关的内容,内容贯穿5~8岁、9~12岁、12~15岁、15~18岁以上四个年龄段。具体内容如下:
核心概念4:暴力与安全保障
学习目标(5~8岁)
要点:能够识别儿童虐待,并认识到这是错误行为,这一点十分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 定义儿童虐待,包括性虐待和利用网络对儿童进行的性剥削(知识);
► 认同虐待儿童的行径是对儿童权利的侵犯而不是受害者的过错,这包括由相识且信赖的成年人,甚至是家庭成员对儿童的性虐待(态度);
► 示范当一个成年人试图对自己进行性虐待时,自己可以采取的行动(例如:说“不”或“走开”,并将遭遇告诉值得信赖的成年人)(技能);
► 识别父母/监护人或值得信赖的成年人,并示范遭受虐待时如何与这些人沟通(技能)。
要点:每个人都有权决定谁能以何种方式触摸他们身体的哪些部位
学习者将能够:
► 描述“身体权”的含义(知识);
► 识别身体的隐私部位(知识);
► 认识到每个人都有“身体权”(态度);
► 示范如何应对让自己感到不舒服的身体接触(例如:说“不”、“走开”,告诉可信赖的成年人)(技能);
► 识别并描述当经历不舒服的身体接触时,应如何与父母/监护人或可信赖的成年人沟通(技能)。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性虐待、性骚扰和欺凌(包括网络欺凌)是有害的,在这些情况下懂得寻求帮助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 描述性虐待(包括强奸、乱伦和网络性剥削)、性骚扰和欺凌(包括网络欺凌)的例子(知识);
► 明白儿童性虐待是违法的,并且有许多权威机构和相关服务能够帮助正在遭受性虐待的儿童(知识);
► 认同在遭受性虐待、性骚扰、乱伦或欺凌时,寻求支持的重要性(态度);
► 示范在知道有人正在遭受欺凌、性虐待或性骚扰时如何有效应对(技能);
► 展示在自己或认识的人受到性虐待、性骚扰、乱伦和欺凌时,如何寻求帮助(技能)。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性虐待、性侵害、亲密伴侣暴力和欺凌是对人权的侵犯
学习者将能够:
► 比较和对比欺凌、情感暴力、身体暴力、性虐待、性侵害和亲密伴侣暴力(知识);
► 认同遭受由成年人、年轻人或权威者实施的性虐待、性侵害、亲密伴侣暴力和欺凌并非受害者的过错,并认同这些行为是对人权的侵犯(态度);
► 示范如何举报性虐待、性侵害、亲密伴侣暴力和欺凌等现象(技能);
► 示范如何向可信赖的成年人和机构寻求帮助,以防止性虐待、性侵害、亲密伴侣暴力和欺凌的发生,并为幸存者提供支持(技能)。
要点:每个人都有权决定在性方面做什么和不做什么,并且应该积极地与伴侣沟通,获得对方的许可
学习者将能够:
► 描述什么是许可,并解释其对性决策的影响(知识);
► 认同给予性许可和感知性许可的重要性(态度);
► 根据个人界限对性行为表示许可或拒绝(技能)。
学习目标(15~18岁以上)
要点:每个人都有责任倡导人人享有健康与福祉并且不受暴力影响
学习者将能够:
► 分析有效减少身体暴力、情感暴力和性暴力等暴力行为的成功范例(知识);
► 体会到公开反对所有场合下(包括学校、家庭、网络和社区)的暴力和侵犯人权的行为非常重要(态度);
► 倡导创建安全环境,以鼓励每个人都能获得尊严和尊重(技能)。
要点:了解是哪些因素在影响人们解读或给予许可的能力
学习者将能够:
► 讨论在决定是否发生性行为时,听取和尊重他人的许可意味着什么(知识);
► 比较和对比在认同或表达性许可方面的成功和失败的事例(知识);
► 分析可能影响表达和认同许可的能力的因素(比如酒精和其他物质、社会性别暴力、贫穷、权力关系)(知识);
► 认识到规避可能损害性许可有效性的因素很重要(态度);
► 展现出表达许可和拒绝的能力(技能);
► 展现出认同别人的许可或拒绝的能力(技能)。
核心概念1:关系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由于社会地位、经济和健康状况、民族、种族、出身、性倾向、社会性别身份或其他差异而对他人进行骚扰和欺凌是无礼且伤人的
学习者将能够:
►解释什么是骚扰和欺凌(知识);
►描述为什么对他人进行骚扰和欺凌是无礼且伤人的(知识);
►认识到每个人都有责任公开反对骚扰和欺凌(态度);
►展示多种应对骚扰和欺凌的方法(技能)。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不平等地位和权力的差异(由于社会性别、年龄、经济、社交或健康状况等原因)会严重影响恋爱关系
学习者将能够:
►分析不平等地位和权力的差异如何对恋爱关系产生消极影响(知识);;
►回忆社会性别规范和社会性别刻板印象如何影响恋爱关系(知识);
►认识到关系中的不平等和权力的差异可能是有害的(态度);
►对人际关系中的不平等和权力不平衡提出质疑(技能)。
要点:基于差异(例如艾滋病病毒感染、怀孕或健康 状况、经济状况、民族、种族、出身、性别、性倾向、社会性别认同或其他差异)的污名和歧视是缺乏尊重的表现,会危害他人的福祉,并且是对其人权的侵犯
学习者将能够:
►掌握污名、歧视、偏见、成见、不宽容和排斥的概念(知识);
►分析污名和歧视对他人的性与生殖健康和权利所带来的后果(知识);
►认同每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正遭受污名和歧视的人(态度);
►深刻体会到包容、非歧视和多元的重要性(态度);
►在遭受污名和歧视时寻求帮助(技能);
►练习如何为包容、非歧视和尊重多元发声(技能)。
核心概念3:理解社会性别
学习目标(5~8岁)
要点:了解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和寻求帮助的途径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定义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并认识到它在许多场所都可能发生(如学校、家庭或公共场所)(知识);
►了解社会性别观念和社会性别刻板印象会影响我们对待他人的方式,包括歧视和暴力(知识);
►认同所有形式的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都是错误的(态度);
►如果自己或认识的人正在经历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 包括在学校内或学校周边发生的暴力,描述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找到一个值得信赖的成年人并向其诉说该遭遇(技能)。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在家庭、朋友、恋爱关系、社区和社会中存在着社会性别不平等和权力差异
学习者将能够:
►定义社会性别不平等(知识);
►描述在家庭、朋友、社区和社会中,社会性别不平等与权力差异有着怎样的联系(知识);
►回忆人际关系中的社会性别不平等和权力差异带来的消极后果(如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知识);
►培养每个人都有责任克服社会性别不平等的观念(态度);
►展示在家庭、学校和社区的人际关系中促进社会性别平等的方法(技能)。
要点:社会性别刻板印象会导致偏见和不平等
学习者将能够:
►定义与社会性别有关的刻板印象和偏见(知识);
►认识到社会性别刻板印象和社会性别期待会对人们的生活方式造成很大的积极和消极影响,(知识);
►认同由社会性别产生的差异可能导致剥削或不平等对待,尤其是当人们的行为不符合预期的规范时(态度);
►敢于质疑社会性别角色的公平与否,并展示如何挑战不公正和有害的行径(技能)。
要点:所有形式的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都是错误的,是对人权的侵犯
学习者将能够:
►举例说明什么是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例如:欺凌、性骚扰、情感暴力、家庭暴力、强奸、女性生殖器损 毁/切割、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恐同暴力),并说出社会性别暴力可能发生的场所,包括学校、家庭、 公共场所或网络(知识);
►认同所有形式的性暴力都是对人权的侵犯(态度);
►如自己或认识的人正在经历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或担心可能会遭遇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展示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识别值得信赖的成年人并向其诉说相关经历(技能)。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社会性别刻板印象和偏见影响了男性、女性以及具有不同性倾向和社会性别身份的人被对待的方式,也影响了他们所能做出的选择
学习者将能够:
►回忆社会规范如何影响社会对于男性、女性以及具有不同性倾向和社会性别身份者进行描述的方式(知识);
►举例说明社会性别偏见的各种形式(知识);
►认同平等对待所有人的重要性(态度);
►认识到对不符合社会性别规范者持有偏见会损害他们做出选择的能力,包括关于健康的选择(知识);
►展示如何在对待他人时不持有社会性别偏见(技能);
►反思自己的价值观如何影响自身的观念和社会性别偏见(技能)。
要点:任何形式的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都是对人权的 侵犯,无论施害者是成年人、青少年还是权威人士
学习者将能够:
►了解性虐待和社会性别暴力,包括来自性伴侣的暴力和强奸都是源于权力和支配的犯罪,并非由于性欲控制能力低下(知识);
►为发现和减少社会性别暴力制定具体策略(知识);
►认识到暴力行为的旁观者和目击者可以采取安全措施干预暴力行为,并且也可能受到暴力的影响(知识);
►认识到社会性别暴力永远是错误的,且施害者可以是成年人、当权者或青少年(态度);
►展示如何与预防社会性别暴力和提供社会性别暴力受害者支持的可信赖的成年人和服务机构取得联系(技能)。
学习目标(15~18岁以上)
要点:社会性别不平等、社会规范和权力差异会影响性行为,并可能增加性胁迫、性虐待和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的风险
学习者将能够:
►说出社会性别不平等和权力差异如何影响性行为,以及性胁迫、性虐待和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的风险(知识);
►认同社会性别不平等和权力差异会影响性行为,并影响人们做出安全选择和采取安全行为的能力,例如使用安全套、获取性与生殖健康服务等(态度);
►当自己或他人遭受性胁迫、性虐待,或社会性别暴力时,主动寻求支持或帮助他人寻求支持(技能)。
要点:每个人都有责任倡导社会性别平等,并公开反对侵犯人权的行为,包括性虐待、有害行径和其他形式的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
学习者将能够:
►分析在倡导促进社会性别平等和减少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方面的一些成功案例(知识);
►意识到在公共和私人空间,包括在网络上公开反对侵犯人权和社会性别不平等的重要性(态度);
►倡导社会性别平等,消除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技能)。
核心概念5:健康与福祉技能
学习目标(15~18岁以上)
要点:性决策会对自己和他人造成影响,包括社会影响和健康影响
学习者将能够:
►分析性行为决策会给个人、家庭和社会带来哪些潜在的社会和健康影响(知识);
►意识到性决策会影响个人、家庭和社会(态度);
►对受到性决策影响的人表达同理心(技能);
►做出负责任的性行为决策(技能)。
要点:性决策可能会带来法律后果
学习者将能够:
►识别国家法律中关于年轻人在性行为上可以做什么和不可以做什么的规定(例如:最低合法性交年龄,获得健康医疗服务,如在避孕、性传播感染/艾滋病病毒、 同性性行为等方面)(知识);
►认同知晓个人有性行为决策权非常重要(态度);
►评估基于性行为决策的行动会带来哪些潜在的法律后果(技能)。
核心概念7:性与性行为
学习目标(5~8岁)
要点:儿童应理解什么是恰当的和不恰当的触摸
学习者将能够:
►定义“恰当的触摸”和“不恰当的触摸”(知识);
►认识到有一些触摸儿童的方式是有害的(态度);
►展示当别人用有害的方式触摸自己时该如何处理(技能)。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以金钱或商品获取性利益的性交易活动,会对一个人的健康和福祉带来风险
学习者将能够:
►定义性交易活动(知识);
►描述性交易活动可能产生的风险(知识);
►认识到援助交际,即亲密关系中涉及金钱或商品交易活动,会加剧不平等的权力关系,增加自身的脆弱性,限制协商安全性行为的能力(态度);
►展示果断自信的沟通及拒绝性交易活动的技能(技能)。
相关研究
性剥削的成因
施害者方面的原因
社会文化方面的原因
性剥削的危害
对受害者本人的影响
对家庭的影响
见证孩子遭受性剥削对父母来说是一件可怕的事。许多父母都报告了诸如愤怒、内疚、羞耻、尴尬、困惑和深深孤立的感觉。在实际情况中,父母可能会:
性剥削的预防与应对
针对儿童的策略
对儿童进行性教育,以避免他们在性方面受到伤害。预防教育的基本目标包括:
对儿童进行公共安全教育,基本目标包括:
对儿童进行法制教育,基本目标包括:
针对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策略
监护人在帮助保护儿童免受性剥削方面可发挥关键作用。监护人需教育儿童相关的知识,增强他们的适应能力,并确保开放的沟通渠道。监护人还需要注意识别新出现的行为变化或潜在的虐待指标,并在风险升级之前寻求支持。为了支持这些工作,需要确保监护人:
唤起公众的关注
儿童的直接影响圈以外的个人可以发挥关键的预防作用。这包括从事特定角色的人,或在施害者可能活动的地方工作的人员,例如旅馆老板、出租车司机或公园管理员等。它还包括更广泛的社区成员,因为这些人可能会在自己的区域内关注到问题,例如,住在聚会场所附近的人可能会看到受害者来来往往。对人们进行儿童性剥削的预防教育,可以大大提高社区的保护能力。
增强适应力和保护因素
增强儿童的适应力并加强他们周围的保护因素是预防的关键环节。适应力是指能够克服逆境并避免负面后果的能力。这并非性格特征,它涉及内部能力和外部资源。因此,应对儿童性剥削所需的外部支持永远无法被替代。
由于儿童性剥削的风险因素和保护因素都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逐渐增加,因此,如果能尽早提供支持,那么适应力将有很大的可能性会提高。
安全和和谐的关系对于儿童增强适应力至关重要。这意味着必须使儿童与其主要依赖的成年人建立并保持信任关系。
整体而言,预防教育的方法如下:
法律层面的预防与应对
目前,我国法律对儿童性剥削的承认和禁止都很不充分,应顺应国际公约的要求,进行相应的法律改革,建立反儿童性剥削法律体系,早日制定《防制儿童遭受性剥削法》,以便更好地保护儿童的性权利。
典型案例(黄汉书等组织卖淫案)
武汉黄汉书卖淫团伙,投资3800万元成立三个卖淫场所(清水湾一号公馆、五号公馆、六号公馆)成员多达350人,该团伙对外单次收去嫖资788元~1688元,团伙被端以后,19人因此获刑。
2011年2月,黄汉书投资成立武汉清水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清水湾公司),赖丽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汉书先后在武汉市硚口区、江汉区及江岸区开设清水湾公司一号、五号及六号公馆。三个公馆均从事洗浴经营,黄汉书作为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全面管理,赖丽主要负责公司财务。2014年伊始,三个公馆经营每况愈下。同年6月,黄汉书采纳赖俊君的建议,在一号公馆4楼组织卖淫活动,并安排赖俊君任营销总监主抓卖淫嫖娼业务。因赖俊君掌握的相关资源有限,卖淫活动起色不大。经黄汉书同意,赖俊君与曹云平合作,由曹云平提供外场营销经理和卖淫女团队并携嫖客资源进驻一号公馆,曹云平收入除底薪外每次性交易提成人民币20元。公馆采取底薪加提成的工资模式,制定相关制度管理卖淫女、营销经理及服务员,并根据卖淫女的身高、长相等确定价位,由营销经理将嫖客带入房间后与卖淫女进行交易,嫖资由公馆、卖淫女和营销经理按照一定比例分配。随着一号公馆卖淫业务营业额增长,为谋取更大非法利益,黄汉书决定在清水湾五号、六号公馆也组织卖淫活动,赖俊君负责管理三个公馆的卖淫业务,另两家公馆每天的卖淫收入情况也向赖俊君汇报。
2015年1月30日晚,武汉市警方对清水湾一号、五号、六号公馆突击检查,共抓获卖淫嫖娼违法行为人69人并作行政处罚,同时将黄汉书、赖俊君等人抓获。 经对一号公馆数据库服务器进行鉴定,从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30日,记录一号公馆卖淫嫖娼交易的流水共3448次,违法金额共计人民币3759424元。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黄汉书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赖俊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张清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王见选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5-23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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