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超
原湖南省人民政府参事
李超,字子超,1894年出生,湖南省长沙市人。家庭素无产业,系城市贫民,父亲为布店店员,薪水微薄,母亲替人缝补挣些工钱以贴家用。
人物生平
李1914年毕业后在小学教书两年,曾任兑泽中学短期音乐教员,教职时断时续。因家庭人口众多负担较重,仅靠教书不足以维持,乃以书画测绘、代办文件等为第二职业,延揽生意养家糊口。
曾集合有音乐、美术特长的同志创办“音乐美术社”,研究各种中西音乐,提高艺术技能,并招收学生收取学费借以维持生活。
又代办诉讼,救济贫民,并为长沙一些商店做法律顾问。其时南县征收亩捐,县长贪污并敲诈勒索,无辜将一农民冤押。其子赴长沙上诉,李仗义代诉,为民申冤,致县长撤职,农民交保开释。
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长沙各中学均疏散,长沙及安化沅陵各地失学青年求学无门。李遂集合教师,创办三湘中学补习班及俄文补习班,收留学生,教书育人,并靠教学之收入维持家庭生活。后因人举报诬陷,学校被查封停办,李亦被抓去受审。但其不屈不挠,继后再办。长沙沦陷时期,李饱受惊吓,数年间流离失所。之后,经亲友提携,得任长沙市政府秘书、地方法院检察官、常德警察局局长等职。抗战胜利后仍回长沙以教书为业,然授课钟点甚少,所得收入仅足维持温饱。
新中国成立后,李政治热情甚高,先后送四个子女参军报国,其中两位参加了抗美援朝战争。1950年,李因伪造文书、陷害基层干部,被判劳动改造三个月,后因身患重病不能劳动,交保开释。
1952年致信湖南省协商委员会主席程潜和中共湖南省委统战部副部长刘道衡,请求安排工作。遂于是年被聘任为湖南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委员,1955年任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参事室参事。1958年12月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捏造历史材料等罪名定为坏分子,判处管制三年,并经省委统战部同意开除公职。1986年6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维持原判。
李超1958年病逝,享年65岁。
最新修订时间:2023-07-13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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