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信用代码是
中国人民银行以金融业务为基础,赋予每个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不变的编码。
机构信用代码,是指
中国人民银行以金融业务为基础,按照一定规则赋予每一个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不变的编码。机构信用代码以
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为基础编制,共18 位,包含有准入管理部门类别、机构类别、
行政区划代码等内容。
机构信用代码证是承载机构信用代码的证书。机构信用代码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式样和内容,记载机构信用代码、
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及发证单位等信息。
机构信用代码证已逐步在人民银行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征信业务、
信贷业务、账户业务、现金业务、
票据业务、
外汇业务等领域推广应用,将成为
金融系统及其他经济领域机构客户身份识别的重要手段,成为机构的“
经济身份证”。机构在人民银行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出示
机构信用代码证,可以得到更加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从事经济活动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均可申领机构信用代码。
人民银行建设了机构
信用代码系统对外提供服务,机构信用代码系统记录机构的基本信息,如名称、登记注册部门、注册地址、成立日期等,以及机构已有的其他代码,如登记注册号、
纳税人识别号等。机构信用代码系统通过存储机构的信用代码和其他已有代码,实现机构信用代码与其他代码的索引和关联查询功能。
认为本机构在机构信用代码系统中的信息有误的,机构可向发放
机构信用代码证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证明代码信息有误的相关证明资料。
机构信用代码与其他部门各类机构代码互不矛盾、互不替代、互不影响。机构信用代码是现有各类机构代码连接的桥梁,通过机构信用代码可以把现有各类机构代码连接起来,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机构信用代码具备的唯一性及机构信用代码系统丰富的客户背景信息查询来源,有助于金融机构识别机构客户身份,提升反洗钱
工作效率,逐步解决机构身份资料多头发放、各自独立、难于相互印证的难题,减少金融机构多头核实信息的工作环节和成本投入。
机构信用代码与
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密切相关,覆盖所有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往来的经济主体。通过机构信用代码,能够便捷、迅速地实现银行内部、银行与银行之间、银行与监管部门之间的
信息整合与共享,为各类
经济主体享受全国范围内统一、优质的
金融服务提供便利。
通过建立与现有代码的对应关系,机构信用代码能够发挥查询
检索功能,促进各部门、各行业的信息共享;机构信用代码全国通用,能够
提升机构的
信息透明度,促进机构加强自身信用管理,提升社会信用意识;机构信用代码结构清晰、含义明确,能够分机构类别、机构性质、
行政区划等不同口径进行
统计分析,为
宏观决策提供
基础数据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