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
分税制财政体制以后,属于
中央财政的收入包括
关税、
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
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
利润和
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的75%部分,
证券交易税(
印花税)50%部分和海洋石油
资源税。属于
地方财政的收入包括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镇维护建设税,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
屠宰税,农牧业税,
农业特产税,
耕地占用税,
契税,增值税25%部分,证券交易税(印花税 )50%部分和除海洋石油资源税以外的其他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