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韩大陆架协定》由
日本和
韩国于1974年1月30日在汉城签订。日本和韩国签署的《日本和大韩民国关于确定邻接两国的北部
大陆架边界协定》,简称《日韩北部大陆架划界协定》;同时签订的《日本和大韩民国关于共同开发邻接两国的南部大陆架协定》,简称《日韩南部大陆架共同开发协定》。
反响
1974年2月4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声明:根据大陆架是大陆自然延伸的原则,东海大陆架理应由中国和有关国家商确定如何划分,现在日本和韩国政府背着中国人民在东海大陆架划定所谓日韩“共同开发区”,这是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此后,中国政府曾多次重申这一立场。该定在日本国会强行通过后,中国外交部于1977年6月13日再次发表声明,对日本政府公开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宣布:日本与韩国政府背着中国片面签订的所谓《日韩大陆架协定》是非法的,无效的。当1978年6月22日日本与韩国互换了协定批准书、定开始“生效”后,我国外交部于6月26日,再次发表声明,重申了我国的一贯立场:即所谓《日韩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是完全非法的和无效的。任何国家和私人未经中国政府同意不得在
东海大陆架擅自进行开发活动,否则,必须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背景介绍
经济背景
东海海域发现油气资源引发周边国家和地区的海洋权益争端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世界范围内在近海海底的石油勘探和开发进入了新阶段。1961年,美国伍兹霍尔海洋学院的地质学教授埃默里(K.O.Emery)和
日本东海大学教授新野弘(Hiroshi Niino)通过对二战期间日美潜艇在钓鱼岛海域收集到的海底资料进行研究,在《美国地质学会会刊》(1961年第72卷,第731~762页)发表了《东海和南海浅水区的沉积物》的研究报告,首次暗示这些地区(包括钓鱼岛附近)可能储藏石油资源。1967年,二人在《朝鲜海峡及中国东海的地层与石油远景》一文中,确认在黄海、东海及南海大陆架上有可能埋藏丰富的石油资源。1968年10月和11月,在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 (ECAFE:1974年该委员会更名为
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的赞助下,埃默里和新野弘组织日本、韩国、中国台湾以及美国等方面的海洋科学家对黄海和东海海域进行了实地勘测。根据1969年4月公布的调查报告(也称“
埃默里报告”),“在台湾与日本之间的大陆架很可能是世界上最富庶的石油储藏地”。尽管科学家们补充说,还需要对一般沉积盆地进一步进行详尽的地震研究,以便充分描述这些小结构的形状和范围。但是,“埃默里报告”的发表不仅引起了国际石油资本对亚太地区近海油气资源的广泛关注,更是在石油资源严重短缺的东北亚沿海国家和地区间引起极大轰动。
法律背景
国际海洋法制度的确立为日韩两国海洋划界主张提供了法律依据
东海周边国家/地区在获悉自己后院可能蕴藏丰富的石油资源之后,都迫不及待地声称对各自认为符合国际海洋法的大陆架拥有主权权利。
1958年4月,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日内瓦召开。会议通过了《大陆架公约》、《
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等四个公约,首次在国际法上确立了大陆架法律制度。但是,由于《大陆架公约》关于大陆架的定义包含了两个相互矛盾的标准,且对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的划界原则也不具可操作性,从而引起各沿海国家的不满和批评。为解决沿海国家毗连
大陆架资源、领海宽度以及领海以外渔区的法律地位问题,联合国于1960年3月又召开了第二次海洋法会议,由于各国在海洋权利方面的主张分歧太大,会议无果而终。1973年12月,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纽约举行首期会议,开始讨论领海宽度、国际海峡以及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等新海洋法律制度问题。 作为传统的海洋大国,日本参加了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但没有签署《大陆架公约》,原因并非是反对大陆架本身,而是不同意将松叶蟹等生物资源作为大陆架资源[⑤]。此外,出于海上航行自由以及为了保护本国水产业和远洋渔业利益,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期间,日本极力反对扩大领海宽度,是唯一一个明确反对设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海洋国家[⑥]。同时,在大陆架外部界限问题上,日本认为深度标准和自然延伸会导致不公平结果,因为这意味着国际海域的减少,为此主张大陆架的最大宽度不应超过200海里。在涉及与其他国家的海洋划界时,日本坚持采用“中间线”方法划界,属于“等距离”集团[⑦]。
韩国尽管没有参加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也不是《大陆架公约》的缔约国,但在东海海域对日本坚持陆地领土
自然延伸原则。1969年2月,国际法院在其对
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否认了中间线的普遍性后,韩国坚持的大陆架是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原则在日韩大陆架协议谈判中占据了优势地位。
政治背景
二战结束后,日韩两国作为美国的“防波提”而成为远东地区“冷战”的前沿阵地,并同时纳入美国的保护伞之下。在美国的导演下,1948年8月韩国李承晚政府成立后与日本签订了一系列协定,日韩邦交正常化谈判也纳入了议事日程。
日韩复交正式会谈预定1952年2月15日举行,但是,1月18日,韩国政府发布的《对邻接海域的主权宣言》,即所谓“李承晚线”却构成复交的严重障碍。该宣言宣布对朝鲜半岛周围及大陆架199海里内的自然资源、矿物资源及水产物均享有国家主权;强调为防止鱼类等资源及财富受到损害,保护国民、国家利益,政府将对水产业和渔捞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等等[⑧]。韩国设定的海域把日本认为属于其领土的竹岛(韩国称“独岛”)包括在内,同时,这一海域又是日本重要的渔场,以西日本为中心,每年有2500艘日本渔船、4万多渔民在此从事捕鱼活动。韩国政府对日本政府的**置若罔闻,宣言发布后开始捕捉进入“李承晚线”的日本渔船渔民[⑨]。
经过多轮磋商,日韩两国于1965年6月签署《日韩渔业协定》,双方规定自本国海岸延伸12海里的水域为各自的“渔业水域”,在此范围内双方可行使管辖权;以
北纬37度30分以北、东经124度经线为界设定日韩共管水域。《日韩渔业协定》的签署说明“李承晚线”实际上已被废除。1965年12月,《日韩基本关系条约》生效,日韩两国实现
邦交正常化。
日韩邦交的正常化带动了两国经济关系的迅速发展,经济关系的强化又为维系两国外交关系提供了稳固基础。1969年11月,佐藤·尼克松会谈强调韩国的稳定对日本自身的安全至关重要。而韩国也把目光转向日本,希望从日本引进资金技术,扩大日韩经济合作。总之,日韩复交后两国关系的全面发展为1970年开始的日韩
大陆架划界谈判成功起了积极推动作用。
内容
名称
1974年1月30日,日本和韩国签署的《日本和大韩民国关于确定邻接两国的北部大陆架边界协定》(简称《日韩北部大陆架划界协定》)和《日本和大韩民国关于共同开发邻接两国的南部大陆架协定》(简称《日韩南部大陆架共同开发协定》)。
要点
《日韩北部大陆架划界协定》是针对北纬32°57′、东经127°41′1″以北日韩两国相向海域(在朝鲜海域,日本称对马海峡)的大陆架划界。该界线长约263.4海里,由35个经纬度坐标点组成。由于日韩两国在此海域存在独岛(日本称“竹岛”)领土主权归属争端,北部大陆架边界线暂时划到距离该岛西南71.3海里处为止,此点以北的日本海海域尚未划界。协定没有载明使用的海洋划界原则,在35个转折点中经计算有8个点与两个基点等距离,有1个点与三个基点等距离[⑯]。由此可以推断《日韩北部大陆架划界协定》基本上是按照“等距离中间线”方法划出的。同时,该协定在第二十六条中规定,为开发跨越疆界线的矿物资源,双方应设法对该结构或场地最有效开发的方式达成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在任何一方的请求下,应交付第三方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都有拘束力。这表明,双方均有义务接受国际法院或仲裁法庭有约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
症结
《日韩南部大陆架共同开发协定》是在没有顾及中国对东海大陆架权利主张的情况下签署的。该协定划定的共同开发区由20个转折点,即21条直线线段所围成,具体位置在北纬28°36′至北纬32°57′,东经125°55′5″至东经129°9′之间,面积大约为24,101平方海里,共分为九个分区[⑱]。后因日本宣布实施12海里领海,造成第七分区出现8.5平方海里的重叠区域,使开发区的面积调整为24,092平方海里(约8.2平方公里)。尽管如此,该开发区仍是世界面积最大的一个海洋共同开发区。在确定大陆架共同开发的区域界线时,由于日本的权利主张是基于对中国和韩国的中间线;韩国的权利主张是依据对中国和日本的陆地领土自然延伸,整个开发区几乎全部处在日韩等距离中间线的日本一侧。其中,第1~5点的走向是沿着日韩等距离线略偏北的方向;第5~6点的连线与等距离线重合;第6点是中国-日本-韩国三国等距离的汇合点,其地理坐标是北纬30°46′2″,东经125°55′5″;第6~8点的连线为假想的中日等距离线,这条假想的等距离线向南及西南方向延伸[⑲]。
虽然该协定在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共同开发区的划定并不影响日韩双方在大陆架权利上的划界立场,也就是说,此协定对日韩两国来说并不是
大陆架划界条约。然而,对于中国来说,该协定却等同于划界条约,因为它导致中国无法对本国权利主张范围内的大陆架上的天然资源行使主权权利。
第一,《日韩南部大陆架共同开发协定》所划定的共同开发区严重侵犯了中国在东海海域的大陆架主权权利。东海是由中国、日本和韩国共同围成的半封闭海域,整个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根据1958年《大陆架公约》的有关规定,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是固有的和专属的,并不以实际或观念上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为条件,任何人未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勘探或开发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⑳]。也就是说,中国对东海大陆架拥有不可剥夺的主权权利。然而,日本和韩国明知与中国在东海大陆架权利主张存在严重分歧的情况下,未经与中国协商确定如何划分大陆架管辖范围,擅自将中国权利主张管辖范围内的大陆架划入两国共同开发区,并对本国的石油企业规定8年和30年的“勘探权”和“开采权”,以长期侵占该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这是明显违背国际法原则的,更是中国无法接受的。对此,中国政府已多次表示**,明确指出该协议“完全是非法的、无效的”[21]。
第二,日本以单方面主张的“等距离中间线”方法作为划分日韩大陆架共同开发协定的依据违背了大陆架法律制度的根本原则。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六条第1款对大陆架划界作了明确规定,即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以上海岸相向国家之领土时,其分属各该国部分之界线由有关各国家以协议定之。倘无协议,除因特殊情况另定界线外,大陆架界线是以每一点均与测算每一国家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22]。这就是说,大陆架划界要由有关国家协商或协议决定,并要考虑到大陆架的“特殊情况”;在考虑到上述两种情形之后,使用“中间线”若能达到公平的结果,才被采用。这里所说的“特殊情况”主要指:地质、地貌、海岸形状、海岸线长度等地理因素。根据东海大陆架的地质、地貌等基本特征,冲绳海槽天然地成为了日本与韩国、中国的大陆架界线;此外,中日韩三国在此海域的海岸地形也存在显著差异[23]。日本无视这些“特殊情况”,对中国以单方面主张的所谓“中间线”作为划定日韩大陆架共同开发区的西部边界线,从而造成将中国的大陆架自然延伸区域分配给日本及韩国的不公平情况。这既不符合大陆架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也背离了国际法的公平原则。 第三,日韩两国在划定共同开发区时使用的基点和基线存在问题。领海的基点选择和基线长度是划界的起始线,标准不统一的基点和过长的基线都会导致海洋划界的不公平现象。韩国的领海基点在南部按照顺时针排列共有23个,大部分远离海岸并处在岩礁上。其领海基线共有19条,包括了南部和西部附近的全部岛屿和岩石。其中,有12条线段短于24海里,5条在24~48海里之间,2条超过48海里,最长的基线线段达60.3海里。日本共有194个领海基点,162条直线基线线段,其中46条线段超过了24海里,15条大于48海里,最长的一段为85.2海里。海洋划界专家认为,直线基线长度一旦超过24海里,它所包围的水域将不可能符合《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条第3款规定的“充分接近陆地领土,使其受内水制度的支配”的水域。日韩两国在确定南部大陆架共同开发区时,日本将无人居住的鸟岛和男女群岛以及土喀喇群岛等作为基点,并在此基础上划出了中韩、中日假想的中间线,从而拓宽了日本主张的海域管辖范围。韩国单方面主张的假想中韩中间线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日韩两国在划定共同开发区时使用的不规范领海基点和基线,人为地缩小了中国在此争议海域的权利主张范围。
新动向
二十世纪70年代初期,日韩两国签署大陆架协定时曾深受1958年《大陆架公约》和1969年国际法院对北海大陆架案例判决意见的影响[24]。尽管日本强调“等距离中间线”划界方法,但从日韩大陆架共同开发区完全设定在等距离线日本一侧的事实来看,日本并没有完全排斥“自然延伸”原则[25];而韩国虽然主张
自然延伸原则,但似乎也同时认可“中间线”划界方法。然而,随着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自然延伸和200海里距离标准作为大陆架概念基础,并正式确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国际海洋划界原则和规则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此背景下,日韩两国国际法学界对海域划界原则问题也出现了一些新的认识和见解。
日本国际法学界以国际法院和仲裁裁判判例为依据由怀疑到否定“自然延伸”原则,韩国学者则不再坚持“自然延伸”原则。日本学界在大陆架划界问题上彻底否定“自然延伸”原则经历了一个变化过程。他们认为,虽然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划界判例中肯定了“自然延伸”原则,但是,在1977年英法大陆架仲裁案以及1982年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划界案例中,仲裁庭和国际法院对“自然延伸”原则明确地给予了消极评价,特别是在对《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后的第一个大陆架划界案例,即1985年利比亚-马耳他案例的研读上,日本学界认为,法院充分考虑了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地位问题,强调地质因素的“自然延伸”在200海里距离范围内已失去了作为主张大陆架权利的法律基础。韩国海洋法专家、国际海洋法庭法官朴椿浩在1983年的著作中曾坚持“自然延伸”原则,反对日本主张的“中间线”,针对冲绳海槽在东海划界中的法律地位,明确指出,“日本关于不考虑冲绳海槽,应用中间线原则,从而制造日本对东海大范围海底区域拥有主权的法律依据看来是令人怀疑的”,但近年来他逐渐改变了上述立场并极力主张:建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后,如果再考虑地质地貌等大陆架自然延伸因素,那么海洋划界将难以进行。韩国外交部外交事务与国家安全研究所教授白珍铉也认为,专属经济区包括了200海里线以内的海底和水体,且200海里构成了划界案例中限定大陆架界限的法律基础,为此地质地貌因素只能与这个距离以外的海洋划界有关。另外,韩国外交官朴喜全(Park Hee Kwon)也认为,由于国际海洋法建立了以200海里距离作为主要标准的专属经济区制度,地质地貌(或自然延伸)理论在法律上已大大失去了分量。
强调海洋划界采用成比例概念,主张以海岸长度作基础在东海划单一边界线。日本西南大学法学部教授、海洋法专家古贺卫和早稻田大学法学部教授岛田征夫曾参加过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他们在研读了国际上许多划界案例后认为,在北海大陆架、格陵兰-扬马延和利比亚-马耳他案例中,国际法院肯定了两国海岸线长度“成比例”的适当性和结果的“公平性”。基于此,东海划界应以海岸线长度为基础划一条单一边界,以便于国家的行政管理[32]。汉城大学国际法教授、参与美国-加拿大缅因湾划界案的李相冕认为,中朝韩日四国将来在黄、东海划界时要避免一国水域处在另一国的大陆架上,为使划界方法和程序简单化,应从鸭绿江口到钓鱼岛以南海域采用一条单一海洋边界划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边界。白珍铉教授也认为,根据现代海洋法的精神,东海地理位置和海岸构形的重要性在增加,为此,中日间海岸线长度的明显差别应是划界中的一个有关因素,此外,当众多沿海国建立专属经济区时,它的边界与大陆架边界应是完全一致的一条线。
岛屿在解决海洋边界争端中只起有限作用,东海海域内有主权争议的岛屿不能享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规定除了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外,所有岛屿都能产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但事实上,在北海大陆架案例、利比亚-突尼斯案例、利比亚-马耳他案例、缅因湾案例、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案例、扬马延案例、圣彼埃尔-密克隆案例以及近年的卡塔尔-巴林案例中,国际法院和仲裁法庭并没有给予岛屿产生区域的相同能力。至于面积很小、贫瘠与无法生存的岛屿则完全有可能在计算边界线时不被考虑。鉴于此,日本中央大学法学部教授、《海洋开发与国际法》国际杂志编委大内和臣认为,日本与周边邻国存在着诸多岛屿争端,不论将来主权归谁,钓鱼岛只能有12海里领海,而不能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神户大学法学系教授芹田健太郎在其所著《岛屿的归属与专属经济区的划界》一书中也指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作为远离本土、存在领土争议的无人岛,只赋予其12海里的领海而不主张享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做法更符合国际实践和国际判例,如此安排,中日之间解决这一争端可能会简单很多[33]。对于日韩间的竹(独)岛主权争端,韩国学者认为,该岛屿争端与中日在东海的钓鱼岛争端性质完全一致。并认为划界应该首先考虑国家领土主权问题,尽管独岛面积远远小于钓鱼岛,但韩国对独岛的立场将会效仿中国同日本划界时对钓鱼岛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