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设计这个概念名称始见于1974年,是联合国组织提出的设计新主张。无障碍设计强调在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现代社会,一切有关人类衣食住行的公共空间环境以及各类建筑设施、设备的规划设计,都必须充分考虑具有不同程度生理伤残缺陷者和正常活动能力衰退者(如残疾人、老年人)的使用需求,配备能够应答、满足这些需求的服务功能与装置,营造一个充满爱与关怀、切实保障人类安全、方便、舒适的现代生活环境。
简介
无障碍设计是能使残疾人与健康人享有“平等地位”的环境设计。通常将“方便残疾人的环境”称为“无障碍环境”,无障碍环境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残疾人及部分年迈体衰的老人,因而无障碍环境的设计方法应是针对他们存在的问题而相应采取的对策,以保证残疾人对环境的可接近性、可操作性与安全性。残疾人口的存在和人口老年化的趋势使无障碍环境的普及变得更加迫切。
联合国《
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中指出:“要促进实现以下目标:即使残疾人得以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和发展,并享有平等地位’”。1974年召开的联合国残疾人生活环境专家会议,总结了无障碍环境设计的历史并提出了今后的发展方向,明确了要建设的城市是健全人、病人、儿童、老年人、青年人和残疾人的,没有任何不方便和障碍的、能够共同自由生活和活动的城市。在进行无障碍环境改造的同时,一些国家不满足已有成就,而是将环境改造的内涵与外延深入扩张,除建立公共环境的无障碍外,并强调在住宅中亦应实现无障碍化。
设计标志
无障碍设计首先在都市建筑、交通、公共环境设施设备以及指示系统中得以体现,例如步行道上为
盲人铺设的走道、触觉指示地图,为乘坐轮椅者专设的卫生间、
公用电话、兼有视听双重操作向导的银行
自助存取款机等,进而扩展到工作、生活、娱乐中使用的各种器具。二十余年来,这一设计主张从关爱人类弱势群众的视点出发,以更高层次的理想目标推动着设计的发展与进步,使人类创造的产品更趋于合理、亲切、人性化。
设计目标
无障碍设计的理想目标是“无障碍”。基于对人类行为、意识与动作反应的细致研究,致力于优化一切为人所用的物与环境的设计,在使用操作界面上清除那些让使用者感到困惑、困难的“障碍”(barrier),为使用者提供最大可能的方便,这就是无障碍设计的基本思想。
无障碍设计关注、重视残疾人、老年人的特殊需求。
通用设计
无障碍设计与通用设计有相似之处,因为通用设计是为所有人所通用的设计,但无障碍设计所针对的重点是从残疾人和老年人。但随着无障碍设计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多的认识到它的局限,所以当今的无障碍设计正在向通用设计所靠拢。而因为无障碍设计在中国出现较晚,所以大多数人将无障碍设计等同于通用设计。
举例
例如,看起来极为普通的容器,其中却有着巧妙的“共用”设计:一组匹配使用的洗发香波与护发素,两个相同的容器,仅只是在其中的一个添加了一排线形凸起的触觉感知记号,就能使人一触即知是香波还是护发素。这个小小的设计,不仅消除了盲人使用的障碍,对于一般使用者来说,也是一种令人感激的亲切设计———洗发的时候不用睁眼就能辨别。类似的设计还有立体声耳机,用凸起和凹陷的珠点区分左右,既是外观造型上精巧的装饰,又是实现“共用”设计的“触知觉信息”。
由此可见,在产品使用界面设计中对于知觉方式的选择,是决定该产品能否实现“共用”的关键。因为人类具有诸多的感知“通道”,如视觉、听觉、触觉等等,而残疾人所欠缺的仅只是其中的某个“通道”而已。因此,具有“多通道”知觉方式的产品就具有无障碍使用的优越性能。
相关知识
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概念区别
无障碍设施主要是建筑物(包括公共建筑、
居住建筑)和道路(包括道路、桥梁、人行道路、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公交站点、
公共绿地)的相应设施。而无障碍环境概念,范围就更大更广。除建筑物、道路无障碍,还包括交通工具无障碍、信息和交流无障碍(电视手语和字幕、盲人有声读物、音响信号、手机短信息、信息电话等等),以及人们对无障碍的思想认识和意识等。从建设部门来看,多指无障碍设施,从整个社会来说,多指无障碍环境。
建设意义
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走出家门、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也是方便老年人、妇女儿童和其它社会人员生活的重要措施。同时它也直接影响着我国的城市与国际形象。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集中体现,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对提高人的素质,培养全民公共道德意识,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等都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温家宝总理曾指出:建设无障碍设施,是为残疾人、老年人和其它社会成员提供方便的重要措施,是现代
城市建设发展历史
1961年,美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无障碍标准》。此后,英国、加拿大、日本等几十个国家和地区相继制定了法规。我国最早提出
无障碍设施建设是1985年3月,当时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北京市残疾人协会、北京市建筑设计院联合在北京召开了“残疾人与社会环境研究会”,发出了“为残疾人创造便利生活环境”的倡仪,同年4月全国人大六届三次会议和政协六届三次会议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了“为残疾人需求的特殊设置建设”的提案和建议。
1986年7月,建设部、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共同编制了我国第一部《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试行)》,1989年颁布实施。
美日等发达国家和香港等发达地区
无障碍设施建设情况:
美国最初提出无障碍设施建设是在20世纪50年代末期,当时是为了方便残疾军人就业不受限制而提出。后来,无障碍设施不仅服务于全美3700万残疾人,而且使全民受益。美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现有多层次的立法保障,并进入科研和教育领域:各种无障碍设施既有全方位布局,又与建筑艺术协调统一,堪称世界一流。美国的许多高等院校建筑系已专门设立了无障碍设计专业。
亚太地区残疾人约有2亿,近年来日本、马来西亚、菲律宾、韩国等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都比较好。日本目前的无障碍设施比较普及,国家制定的统一建设法规中包括无障碍设计。每一幢建筑物竣工时,有专门部门验收无障碍设施建设是否附合规定。在一些
公共设施中,尤其是商店,按建筑面积大小实现不同等级的无障碍设计。如,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的大中型商业建筑,规定要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专用停车场、厕所、电梯等设施。
香港的《残疾人通道守则》自1976年至1984年作了多次修订。香港的建筑物、道路、公共交通车、巴士、地铁等处的
无障碍设施十分完善。所有道路都有缘石坡道和提示盲道,路口都有过街信号音响。乘轮椅者可以实现通行无阻。
建设现状
经十多年努力,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在起步晚、起点低的情况下取得了较大的发展,有着显著成绩。多数城市的干道、主要商业街、广场、医院等建筑,程度不同地建设了无障碍设施;城市住宅小区的无障碍设施也开始起步。我国的部分城市还相继建设了一批有特色高水平的无障碍设施,如南京的盲人植物园、大连的野生动物园、西安的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院等,在国际上产生了一定影响。但是,我国的无障碍设施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问题是人们无障碍意识不强,管理部门和设计人员没有很好执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规范标准,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不够系统、规范,使用管理不善,无法充分发挥使用效益等等。
为了推进我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2002年10月31日,建设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委、中国残联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上提出了开展创建全国
无障碍设施示范城的活动,这是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重要举措。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南京、杭州、厦门、广州、西安、苏州、秦皇岛十二个城市列为首批示范创建城市。
上海的无障碍设计
上海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在一些大的商场、影剧院、车站修建了无障碍设施,这是最初阶段。第二阶段是90年代初期,结合市政改造,在一些主要街道铺设了盲道和缘石坡道。1992年外滩改造工程中,修建了盲道、两座过街地下无障碍通道及残疾人专用厕所。第三阶段是近几年,一大批新建的
大型公共建筑,如市府办公楼、上海博物馆、
上海图书馆上海的建设举措
上海现有残疾人52.17万,占人口总数的4%;
老年人口230万,占人口总数的17.8%,其中80岁以上的28.5万,占老年人口的12%。2007年将在上海举办第十二届世界夏季
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2010将举办世博会。上海作为一个国际性大都市必须加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市政府多次召开会议,作出了制订法规和建设规划的决定,陈良宇书记、
韩正市长多次作了重要讲话,明确表示新建的一律按规范标准建设,已建的分期进行改造。由建委牵头,有民政、残联、老龄委及市府法制办、计委、规划等相关部门参与的法规和规划制定班子开始工作。新增盲道40公里、坡道1000公里,改建220个无障碍设施项目列入市政府实事工程之一。《
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4月3日,由韩正市长以市政府1号令签发。《上海市无障碍设施须建设规划(2003~2006年)》及其配套文件也已编制完毕。由于采取以上有力举措,经过四年努力,上海将向“全方位无障碍”目标努力,达到“标准化、规范化、网络化、国际化”的水平。
住宅规范
(GB50096-2011)规定
国家颁布的《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规定:
6.6.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建筑入口;2. 入口平台;3. 候梯厅;4. 公共走道
6.6.2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有轮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的规定。
表6.6.2 坡道的坡度
坡度 1:20 1:16 1:12 1:10 1:8
最大高度(m)1.50 1.00 0.75 0.60 0.35
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m;
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
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0.015m,并应以斜坡过渡。
《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规定:
3.1.11 住宅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
5.3.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建筑入口;2. 入口平台;3. 候梯厅;4. 公共走道;5.
无障碍住房。
5.3.2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 坡道的坡度
高度 (m) 1.50 1.00 0.75 0.60 0.35
坡度 1:20 1:16 1:12 1:10 1:8
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
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0m的墙面宽度;
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坡过渡。
5.3.3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
5.3.4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