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渠道是一种衽专业化
管理和集中计划的组织网,
渠道上的各个成员之间采取了不同程度的一体化
经营或
联合经营的方式,从而形成了经营规模,加强了交换能力,提高了整体
运行效率和
经营效益,有效地增强了环境适应力和市场竞争力。
(1)公司型。 公司型系统是指一家
公司拥有并统一
管理若干
生产企业、
批发机构和
零售机构,综合
经营生产、批发和
零售业务,以此
控制分销渠道的若干层次甚至控制整体分销渠道的垂直渠道系统。实际上,当一条
分销渠道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环节存在着共同
所有权,或者一个层次的职能被另一个层次的成员所取代时,也就形成了公司系统。
尽管建立公司型系统需要较大的投资,但由于公司型系统将不同
所有权各类企业的松散合作变为同一所有权企业的内部分工,因而可以使
渠道内部各种职能的协调性和
管理工作得到
改善,减少工商之间、批零之间的利益冲突,节约
经营费用,大大提高整体运作效率和
经营效益,最重要的是公司型系统可以有效地增强企业的环境适应力、竞争力和
控制市场的能力。
(2)
管理型。 在西方国家采用公司型系统的企业只是少数,因为大多数企业没有财力这样做,而且在一些情况下也没有必要这样做。为了获得纵向联合销售系统的好处,一些享有声誉的大
制造商往往采用在
管理上处于支配地位而不改变
渠道内成员
所有权关系的方式,建立管理型的垂直渠道系统。在
管理型系统的运行中,通常都有一个由
制造商与批发商、
零售商共同商定的全面的商品交易计划;制造商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管理中心,通过这个中心与
分销渠道上的有关成员在
促销策略、
库存管理、
定价与
成本控制、商品展示、购销活动等方面协调关系或给予帮助和指导;为了加强分销渠道内各成员之间的联系,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
资金融通、
技术咨询、管理协助等方面,制造商通常给渠道上的成员提供一定的优惠条件。由于
管理型系统不是通过
所有权和
合同,而是在有关成员自愿加入、互利合作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尊重、相互支持来协调与维持系统的存在与运行,因而在
制造商拥有深受广大
消费者或用户欢迎、赢得顾客依赖的产品或品牌,各方面利益都有所保障的情况下管理型系统才易于成功。
(3)
合同型。
合同型系统是指不同层次的
生产企业的销售企业,以契约为基础建立的一种关系较为紧密的联营分销系统。
合同型系统一般有三种形式:
第一,特许经营。一些大的
生产企业或服务公司,为了
控制其产品在某一地区的销售,与一些批发商和
零售商签订
合同,授予他们对其产品的经销特许权。被授予经销特许权的批发商或
零售商,在经销这些
生产企业的产品时,可以使用这些生产企业的商标或标志,但必须遵守契约中的对销售、服务、
特许权使用费等方面的规定。采用这种形式,批发商或
零售商可以依靠
生产企业较高的
商业信誉以较少的资金投入迅速发展起来,生产企业也可以迅速打开市场,同时又可以保持对产品经销商的
控制和监督。
第二,
自愿连锁。
自愿连锁是一种由批发商倡办,若干独立的中小
零售商为了
竞争和生存自愿加入,以
合同为基础的联营组织。在
自愿连锁的形式下,联营各方仍是独立的
经济实体,但都承担着
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共同的
批发采购中心的统一
管理下实行“联购分销”制。自愿连锁与
零售商业的一般连销商店不同,一般的
连锁店通常都隶属于一些大的零售商公司,是这些大公司的分店或联号。
第三,零售店合作社。一些独立
经营的中小零售企业,为了同大零售
竞争,经常采用零售店合作社的形式联合起来。参加零售店合作社的企业要缴纳一定的
股金,成立
联合经营的
批发机构,形成联营组织。零售店合作社将以共同名义为各
零售商统一采购货物、统一进行广告宣传、统一培训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