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伟江,男,汉族,1970年出生于浙江
诸暨,1992年毕业于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南方人物周刊》“2011魅力50人候选人”、“2012中国魅力榜学者”。
人物经历
1992年7月,从
华东政法大学毕业后,开始执业,担任
高级律师。斯伟江已经从事了近20年律师职业,原本在偏安一隅的上海,他从未想过要“借案出名”。他涉猎过
刑事辩护、
知识产权保护和
民事诉讼,在最近两年,又在诸多烫手的刑事案中赢得光环。在举国瞩目的李庄“漏罪案”、
钱云会案和上海11·15大火无证
电焊工吴国略案的
审判庭上,斯伟江已然成为主角。现任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浙江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矛盾律师事务所创设合伙人、星韵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执行主任、
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同济大学兼职讲习(
案例教学)、全国
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副秘书长、执行委员、
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和职业培训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副主任、《
上海律师》杂志编委、上海
投资咨询公司特聘知识产权专家、中央电视台《为您服务》法律版块嘉宾、
上海电视台《撞击》嘉宾、《夜线约见》嘉宾。
2011年4月19日斯伟江接受李庄家属的委托将出庭为李庄辩护。
2013年3月21日斯伟江
新浪博客、
财新网博客、
凤凰网博客、
天涯博客全遭关闭。
2015年6月,
复旦投毒案被告人
林森浩代理律师斯伟江解除合同。
人物评价
“在当下的法治
生态环境中,斯伟江以个人勇气和娴熟技巧,运用专业知识,联合
社会舆论的力量,挑战
公权力之“恶”,捍卫弱势者的法律权益。高
曝光率案件之外,他低调内敛,谨守着“理性、
建设性力量”的分寸,在体制容忍的空间中推进中国司法改革的进程。”---《南方人物周刊》
斯伟江律师“心思缜密,旧学深沉”,他博览群书,目光高远,对
中国律师及律师业所处的环境有着独到的见解和清醒的认识,是中国律师观察中心的积极推动者和支持者。曾游学美国,思想囿于旧
儒家和
自由主义之中,律师执业位于商业和法律援助之间。爱读书,
爱运动,爱小孩。
人物事件
从2009年延伸到2011年的重庆
李庄案,曲折跌宕,幽明交替。
“正义虽然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4月14日,斯伟江介入李庄“漏罪案”第二季。与其说关注李庄这个个人,他更关注通过这样一个案件,来探寻中国法制的希望。“辩护人和李庄早就预测到本案的结果,将会是有罪,也不指望有奇迹发生。”对于这种既定结果的判决面前,似乎辩护人是无力的,“然后,在历史审判面前,谁都无法逃脱。违背法律的人,必将被法律所严惩。天理昭昭,李庄必有昭雪的一天。这句话,送给李庄,也送给所有的法律人。”
2011年4月19日,斯伟江接受李庄家属的委托出庭为李庄辩护。4月22日,公诉方决定
撤回起诉。
李庄案甫一撤诉,5月31日,他随“
乐清公民
观察团”出现在乐清,次日,他和同事俞智渊、吴鹏彬,以及北京律师浦志强在赶往湖北
咸宁的路上。他们要赶往当地,代理咸宁出租车司机罢案的一次开庭。律师圈内甚至笑称:上海来了一大邦(帮)律师。
“复旦投毒案”二审辩护
2015年1月8日上午10点40分左右,林森浩的
辩护律师斯伟江走出法庭,旋即被一群记者围住。林森浩投毒案是斯伟江在2015年下半年花了最多心思的一个死刑案。他认为,即使构成故意杀人,
死缓也应该差不多了,“死刑跟不死刑还是有很大差别的”。但法院最终驳回其全部诉求,针对林森浩案,斯伟江接受了
中国青年报记者的专访。
记者:“你是怎么介入这个案子的?”
斯伟江:“一审时家属就来找我,当时没有太关注,因为也没爆出来事实有问题。二审的时候,唐律师带着
案卷来找我。看了卷,当时觉得不应该定故意杀人。原来公安定的就是故意伤害,批捕的时候改成故意杀人。林森浩的主观故意上,肯定没有说我希望你黄洋死,或者我放任你黄洋死。故意伤害就是十到十五年,所以我觉得是可以做的。其实林森浩就是想开个玩笑,但是恰恰“开玩笑”这个说法黄洋家接受不了,这可以理解。后来拿到案卷里面的
病历,找了七八个机构去看,有两家看出来有问题,一家就是胡志强法医他们,还有一家不肯出报告。”
记者:“怎么发现你们认为的“疑点”的?”
斯伟江:“从案卷来看,比较大的问题是饮水机的水量是多少,还有二甲基亚硝胺的剂量也确定不了。所以二审的时候,我们就按照自己的思路去找证据。我们是按照警方侦查试验的饮水机的水量来算的,算出来不到二甲基亚硝胺的
致死量,远不到致死量。然后又去看这个药品,发现是天津一家化学试剂所自己
非法制造的,没有进行过外部验证。我们找了司鉴所做
对比样品的日本公司,还有一家美国公司,对方说涉及
商业机密不能说怎么制造,但肯定不是这么简单。还有一个就是
质谱图。毒物测试,没质谱图不可能出报告。我们最初找到司鉴所他们愿意给,但后来检察院要过去,我们就没能拿到。所以这个毒到底是什么,如果是二甲基亚硝胺,为什么不拿出来质谱图? “
记者:“是这些“疑点”让你接下二审?”
斯伟江:“我觉得不该杀,死刑跟不死刑还是有很大差别的。不管从量刑还是定性都不该杀,何况现在还有这些疑点。如果不是二甲基亚硝胺,或者不纯,或者变质了,那就不到致死量,那就有其他因素。所以,我们的辩护观点很清楚,要求重新做鉴定。”
记者:“二审庭审上胡志强法医的“死于爆发性
乙肝”的说法很有颠覆性。”
斯伟江:“胡法医是通过看病历和两个
检验报告做的判断,里面主要涉及黄洋的
乙肝抗体在4月3日之后,由阴转阳,认为是爆发性乙肝。当时黄洋的病历里有人写过,不排除有爆发性
乙型肝炎的可能性,胡法医说,你看,跟我的判断是吻合的。如果这个观点成立,那就是无罪了。因为我问过是不是喝了以后诱发、引发黄洋死亡,但胡法医认为就是巧合,没有关联。”
斯伟江:“除去上面的疑点,还有个核心问题,
上海市公安局和
司法鉴定中心的尸体解剖和报告,均未对黄洋的血液、尿液、肝等做毒物化验。检方的鉴定人说,他做检验的时候,已经过去几个月了。但第一次公安为什么没有检测?鉴定人在庭上说我不评价别人的工作。另外,
鉴定程序也不合规定。所以要重新鉴定,不重新鉴定不能解决问题。”
斯伟江:“没有成就感,因为你就是不停地失败。上海有句话,
螺蛳壳里做道场,我们就是在很小的空间挪腾。刑辩很有价值,但是对律师伤害太大,会有
心理阴影。”
记者:“但是林森浩投毒案二审中的“反转质疑”影响很大,你曾经为之辩护的
念斌就无罪了。”
斯伟江:“影响很大不代表成功。念斌的案子能成功,实际上也是取决于最高法想翻案,否则只要警察不出庭,专家不出庭,质谱图不拿出来,你律师怎么翻?”
斯伟江:“总体来说,这一波平反还是个案意义。其中可能比较有影响的,是呼案进行了追责。”
记者:“程序正义的观念普及以后,现在出现一种舆论,比如念斌案,会认为没有判刑并非因为念斌不是凶手,而是
公安机关工作做得不扎实,有些
程序问题。你怎么看?”
斯伟江:“念斌案不是程序问题,念斌案否定的是实体,毒有没有?要是程序问题,念斌案就很简单了,提取的
勘验笔录就不合格,就应该排除。舆论认为别人有罪,可你凭什么来认定?为什么要制定刑事的程序?就是因为怕认定出问题。现在的问题就是
口供中心主义,跟我们刑诉法重证据、轻口供的理念是相反的。现在办案水平和办案思路都是很老式的,也没有追究责任的。”
记者:“你觉得要改变现状,最关键的点在哪里?”
斯伟江:“一个是要改变口供中心主义,第二个就是要排除刑讯逼供。最核心的东西,进去就要全程录音录像,并且律师可以调取,这样没人敢刑讯逼供,更核心的是,检察院要独立,公安办案要有制约,然后法院要独立。我们现在是都不独立。”
记者:“这次二审法院没有支持你们的要求,
维持原判。你怎么看这个判决结果?”
斯伟江:“我们已经努力了,很抱歉,结局不满意,我们在最高法院的
死刑复核阶段再努力一下。无论如何,任何
司法公正实现的核心,是在司法机关,我们律师只是一个辅助因素。”
2015年6月6日,应
复旦投毒案被告人
林森浩父亲
林尊耀的要求,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与林尊耀先生解除了《委托协议》,至此,斯伟江律师不再担任林森浩案件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在此之前的复核阶段,辩护人已经前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5万字的法律意见,及若干新证据、医学专家会诊意见、申请等,也到北京当面向复核的合议庭法官陈述了辩护意见,会见了林森浩,已经基本完成了该阶段的工作。虽然得知,林森浩本人不同意解除对斯伟江律师的委托,但鉴于委托协议系林尊耀先生与本所签署,
委托合同基于信任,专业人士需知进退,不给委托人留遗憾,也考虑到辩护人的工作已经基本完成,退出不至于对林森浩产生不利后果,故同意解除合同。
2014年8月22日11时45分,
念斌,作为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上诉人,被福建省高级法院宣告无罪、当庭释放。案件审理的8年中,念斌方邀请了
张燕生、斯伟江等律师,他们通过网络和媒体列举案件疑点。 期间,念斌曾被连夜突击审讯,其间念斌一度咬舌自杀。后来,参与审讯的警察在法庭上说,他们只是在给念斌做
思想工作,这遭到斯伟江律师的当庭质问,“是什么样的思想工作,能够把人做得咬舌自尽?” 念斌被
宣判无罪后,其辩护律师张燕生、斯伟江等发表声明:感谢法院、专家、记者、网友,称“众多良知和坚持汇成正义的判决”,希望念斌案成为平反冤案的标本,推动国家法治进步。
念斌和念家人感谢最多的还有提供无偿援助的张燕生、斯伟江等律师。8年来每次开庭都并不平静。“我们所有律师几乎都被被害人打过。”斯伟江律师称,律师们除了理解被害人家属心情,别无他法。
2018年3月30日下午,深圳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宣判,改判王鹏
有期徒刑两年。斯伟江律师介绍,在代理深圳鹦鹉案时,他就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了对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
司法解释进行审查。斯伟江在建议中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
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以下简称“《解释》”),将“野生动物”与“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同等对待,超出了最高法制定司法解释的权限范围,超越了我国加入的《
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的保护标准,也与现有法律的规定相抵触,是违反
罪刑法定原则的扩大解释,请求对该司法解释进行审查。7月6日,斯伟江向
澎湃新闻介绍,他当天下午收到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复函,函中对其此前提出的意见作出了答复。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复函中称,对于斯伟江的建议,已经按照
立法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了研究,将审查建议函告了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人大行使立法法和人大监督法规定的职权,对两高司法解释进行
备案审查监督,很难得;对提出申请的公民有回复,也难得。”斯伟江说。
2018年6月27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开庭审理“
上海药神案”。7月23日,律师斯伟江和徐昕介入,即采购国外疫苗被认定为
假药,一审多人因销售假药罪获刑一案。斯伟江接受
新京报记者采访时提到,“没批文的进口真药好药变成假药”的产生,主要是三个法条和一个司法解释共同导致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