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
理赔费用而确认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应按相关
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金额,借记“
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在因取得和处置
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
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摊回赔付成本的调整金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
(三)对于
超额赔款再保险等
非比例再保险合同,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的,应按摊回的赔付成本金额,借记“
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