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提塘包括京塘与省塘。京塘为各省在
京师设立的提塘。其任务为向朝廷上报地方公文以及向本地下达朝廷各种公文和邸报。省塘为为派驻在各省
省会的提塘,负责所属范围内的塘务工作,承担当地官报发行的重要工作。
清代由各
省督抚选派专人驻京,均由
武进士及候补、候选
守备咨部充补,如无合例之人,亦可从已拣选之武举保送。每省一人,共十六人。计:
直隶一人、
山东一人、山西一人、河南一人、江南一人、江西一人、福建一人、浙江一人、湖北一人、湖南一人、陕甘新疆一人、四川一人、广东一人、广西一人、云贵一人、漕河一人。职掌传递本省来往公文,即各省咨送各部院公文及各部院咨行各省公文,均由提塘官交发。各省官员之
敕、印,亦由提塘具领送达。即凡
驻防将军、
都统、专城副都统、
提督、
总兵、
盐政,由外任升转, 未从京城赴任者,其应给之敕书,经
内阁撰出,于
六科之有关科登号,由
兵部转该省提塘官具领送达。该提塘官须具领状, 钤盖戳记, 送科备查。又
同知、
通判、
州、县印信,亦由各该省提塘官递交。提塘官并应办理
邸抄事宜。各省驻京提塘官原有正、副提塘之职名,
乾隆五年(1740) 通行各省督抚,嗣后副提塘缺出,毋庸拣补。副提塘官职名自此遂被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