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众议院(
捷克语:Poslanecká sněmovna Parlamentu České ;英语:Chamber of Deputies of Czech)为两院制
捷克议会的
下议院,是
立法的主要机关。众议院由200个议席组成,实行
比例代表制,
众议员从全国14个
选区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
1989年
东欧剧变后,
捷克斯洛伐克实行多党议会
民主政治体制。1992年
捷克共和国通过了新宪法,新宪法规定议会是捷克最高的立法机构,并改行
两院制。
1993年1月1日
捷克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解体,捷克正式将“捷克民族议会”改为
众议院。众议院的选举采取
普选方式,遵循普遍、平等和直接的选举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年满21岁的捷克
公民享有当选
众议员的资格。
众议院与政府的关系是宪法责任关系,众议院必须对新任命的政府进行信任表决,新
总理被任命之后应要求众议院30天内对其组成的新内阁进行信任投票。若信任投票未获众议院过半数票通过,任命总理和
组阁的程序将重新进行。如果新政府还通不过信任投票,总统将根据众议院议长的提名任命总理。
政府总理由总统任命,政府的各位部长及其他成员则由总理提名,之后再由总统任命。政府在依法履行职责之前30天内应向众议院提交
施政纲领,并通过众议院的信任表决。否则,应由总统根据众议院议长的建议,重新任命政府总理,并重新组阁。如果需要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必须有50名以上众议员的联名提案,经过半数以上全体议员表决通过,不信任案即为通过。如政府没有通过众议院的信任投票,或者政府要求众议院对其进行信任表决遭到拒绝,政府应提出辞职。在一般正常情况下,政府的辞职应在新选出的众议院召开成立会议之后进行。总统有权解散众议院,如果众议院被解散,应在解散后的60天内进行选举。
捷克法律对众议员和
内阁成员能否兼职问题未作规定,但规定内阁成员不得担任众议院议长和副议长职务,也不能成为众议院各委员会委员和临时性的审查委员会委员。
内阁成员有权出席两院及其各委员会会议,并有发言权。如果众议院要求内阁成员本人出席会议,则应由内阁成员本人出席。如果众议院没有要求,内阁成员可以委派副手或者其他代表出席会议。众议员有权利向内阁成员就其所管辖的事务提出
质询,被要求质询的内阁成员应在收到质询通知的30天内,就所质询的事项作出答复。
根据捷克选举法的相关规定,一个政党需在众议院选举中获得超过5%的选票、两党组成的政党联盟需获10%的选票、三党组成的联盟需获15%的选票,才能在众议院拥有议员团。本届众议院于2013年10月选举产生,有7个政党进入议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