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全称是企业挂靠经营,是一个行业术语,指机构或组织从属或依附于另一机构或组织。
定义
根据《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九条、第十条,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风险
其实桥梁垮塌事故、楼房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引发人们对建筑质量、
施工安全和
建筑企业资质问题的强烈关注。建筑师、建造师数量是衡量
建筑企业资质的重要指标,一些专业技术人员不够的建筑企业打起“
证书挂靠”的歪主意,将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技术人员挂靠在企业名下,大量中介公司则做起了这种资质“转租”的生意。证书挂靠生意红火,已成为建筑行业公开的秘密。
也因此给建造师带来相应的风险:
①项目质量安全带来的风险。由于实行项目经理质量责任
终身制,一旦发生质量,安全方面的事故,即使本人不在场,也很可能要承担本不属于建造师的责任,如果认定建造师有违规行为,轻则吊销执业证书,重则处以刑罚,这就得不偿失了。
②企业违约带来的风险。由于一级建造师挂靠本身就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应属于
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如果
用人单位不按协议约定支付挂靠费用,不按协议的范围或超出协议的范围使用证书时,建造师的约定利益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③证书本身的风险。
一级建造师一般是两到三年进行一次年检,一旦发现一级建造师挂靠的违规现象,那么年检将无法通过,因此也就无法再继续执业。
建筑业资质危险挂靠、工程层层转包,早已是业内不成文的秘密,如有资质的
建筑业企业使用无资质的劳务包工头、将劳务层层分包、拒签
劳务合同等。我国将建筑行业单位资质和个人资质捆绑,要求持证者须在有资质的单位注册才能执业。这不同于西方强调个人资质,由个人建立建筑师或建造师事务所,事务所和客户之间用
市场手段来约束。对个人资质进行约束,是未来建筑行业
市场化改革的必然方向。
建筑特点
资质
例如现实中大量存在的
包工头或者掌握了一定社会关系资源的企业,他们要么完全没有施工资质,或者仅有专业分包资质或
劳务分包资质,或者仅有低级别的总承包施工资质,根本无法参与只有高等级资质施工企业才能入围的工程投标。
能力
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
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往往缺乏承揽该
工程项目的能力,或者即使具备施工能力但由于大量工程招投标的暗箱操作导致其自行投标并中标的机会几乎为零,因此施工企业需要和有实力并且有关系的挂靠人进行“合作”。
费用
被挂靠企业在投标过程中所需缴纳的
投标保证金,以及中标后需要缴纳的
履约保证金或
银行履约保函所需资金,均由挂靠人负责筹措并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缴纳。
挂靠
人需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
管理费”,并需承担被挂靠企业派驻施工现场的几个管理人员的工资。一旦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挂靠人达成所谓合作协议,则被挂靠企业以自己名义对外订立总承包
施工合同以及办理有关手续,但被挂靠企业基本不对实际施工活动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也仅仅停留在形式上,往往象征性地派几个管理人员,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一定都约定被挂靠企业不承担工程的工期、质量及安全责任,且由挂靠人自负盈亏。
相关法律
第一
《建筑法》已对挂靠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建筑法》明确禁止挂靠行为,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
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
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
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
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
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挂靠”行为的效力。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及挂靠纠纷时,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或《内部承包协议》一般都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也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
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
非法所得”。
第三
关于被挂靠企业与业主方签订的总承包
施工合同效力问题。关于被挂靠企业与业主方签订的施工
合同效力,法学界主流观点均认同司法解释的意见,该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
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因此,只要是确有证据证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业主方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则该施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依笔者看来,该条规定无疑对业主方具有非常大的法律风险。为什么这么说呢,请看该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该条司法解释得以成立的前提显然是总承包施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如果出现了承包人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形,发包人仅仅具有总承包施工合同的
解除权,而没有宣告总承包施工合同无效的权利。
第四
民诉法解释规定:挂靠
承担连带责任,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最高法对挂靠行为的否定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
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转包
在现实中,挂靠和转包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实际上很难界定,很多挂靠都是以转包或分包的形式出现的。当前国内很多施工企业采取挂靠方式承接工程时,一般都会在投标前事先和挂靠方签订一份内部协议,约定挂靠方和被挂靠企业在投标过程中的各自分工,一旦工程中标,则挂靠方和被挂靠企业再签订一个正式的
转包合同(或名为
分包合同),当然,这些协议都不会对外透露,一切都蒙在鼓里的业主方很难知悉,往往是施工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后,业主方才发现其中的玄机,只能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通过庭审进一步查清相关事实。因此,选择
总承包合同有效或无效的
决定权实际上在被挂靠企业,而非业主方。
如果想认定总承包
合同无效,则被挂靠企业可以拿出证据证明实际上是挂靠方借用其资质承接工程,因为即使合同无效,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办理结算手续,对被挂靠企业没有任何
法律风险。如果想认定总承包合同有效,则被挂靠企业可以拿出证据证明它是中标后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但对于业主方而言,总承包
施工合同有效,就意味着业主方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
施工合同条款追究被挂靠企业的工期、质量或安全等
违约责任。但如果总承包施工合同无效,则违约条款也就
无从谈起,业主方根本无法追究被挂靠企业的违约责任,相反还得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与被挂靠企业办理
工程结算手续。无疑,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这个
司法解释给业主方造成了巨大的
法律风险,业主方始终处于被动状态。笔者认为,为维护
交易安全,保护业主方作为善意第三人的
合法权益,除非当事人主动要求解决该项争议并提出足够证据,否则法院或
仲裁机构没有必要主动去审查是否存在借用、挂靠的情形并宣告被挂靠企业与业主方签订的总承包施工合同无效。
央视曝光
2019年3月15日,
2019年中央广播电视总台3·15晚会曝光了药店资质证书、各种资质
证书挂靠。被点名企业:重庆万鑫药房、重庆
健之佳药房、重庆吉善堂大药房、重庆心为康药店、
猎证网、重庆开林集团、顶呱呱集团、
聘证网等。
采取措施
2023年9月,北京市住建委针对建筑工程领域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四类违法行为,协调多方集中发力,制定了《
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查处的若干措施》。《若干措施》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质量投诉、合同纠纷、欠薪上访问题等群众诉求集中且影响恶劣的工程,列为四类严查项目,进行穿透式执法,严查快处。强调对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要按照“四个一律”严格依法查处:一律启动企业资质核查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一律依法追究参建单位相关人员责任;一律实施信用惩戒;一律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鼓励社会公众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来信来访等方式举报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拓宽违法行为线索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