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一件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判断中,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包括申请人本人)在该申请的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同样的发明或者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损害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由于一项
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
专利权,因此,为避免对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重复授权,审查员在进行新颖性审查时,应当检索是否存在损害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新颖性的抵触申请。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
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
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
专利申请文件中。”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
实用新型不属于
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
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
专利文件中。”
由此规定可以看出,抵触申请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日以前提出且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同样的发明创造,会对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产生影响。所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包括申请人自己。
由上述内容可以看出,
专利法第三次修正案中将抵触申请的主体由“他人”修改为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也就是说,专利申请人自己的专利申请(包括
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以及附图中记载的
技术方案)在专利法第三次修正案生效后也有可能构成抵触申请。
4、发明相同性:在申请文件中记载了与后申请同样的发明或者
实用新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
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