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
纪昀 《
阅微草堂笔记·如是我闻四》:“既不得药,不能不产,以致子遭扼杀,受诸
痛苦,我亦见逼而就缢。”参见“ 扼死 ”。
徐迟《
哥德巴赫猜想·地质之光二》:“如果中国学者有了发明创造,他们不是
攫为己有,就是肆意地
诽谤和扼杀。”
扼杀即勒死,它和
绞刑一样是一种使人
窒息的刑罚。但它不主要依赖犯人本身的重量,而是通过某种作用在脖子上的外力来致死。扼杀曾被亚洲和欧洲的许多民族所施用,但在欧洲若干地方有规定,不允许处女遭受扼刑,于是
刽子手在用绳索或其他
刑具套住犯人的脖子之前,要先使处女失身。
立枷,专门用来处死被认为是罪大恶极的
下等人。方法如斯:先绑起犯人的手,将其脖子套入一块木板的圆孔里,然后升起木板,
置放在一个栅形行刑架的顶端。这样,犯人的颈和下颚便被悬吊起来,脚悬地约50厘米。如果需要犯人快死,就往脚上绑石块。若想折磨他,就由犯人自身重量来决定,通常会需一两天的时间,人犯才会真正断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