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金融术语,意为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
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
信用报告、
信用评估、信用信息咨询等服务,帮助客户判断、控制
信用风险,进行
信用管理的活动。出自《左传·昭公八年》中的“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故怨远于其身”。其中,“信而有征”即为可验证其言为信实,或征求、验证信用。
2009年10月12日,已经酝酿了7年的《征信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终于揭开面纱。征求意见稿中首次对于个人
信用污点记录的保留时长进行明确,即信用不良记录5年之后将不再公布,犯罪记录公开的时效则为7年。
意见稿旨在保护征信活动相关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征信机构的行为,同时还提出禁止征信机构搜集民族、疾病、收入、纳税等5种个人信息。
业内人士认为,意见稿的进步在于明确了不良信用记录保留期限,但没有提出如何解决个人因非主观意愿造成的失信记录。
2021年,
交通运输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ETC发行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到:
ETC欠费行为将纳入征信体系。
征信记录了个人过去的信用行为,这些行为将影响个人未来的经济活动,这些行为体现于个人信用报告中,就是人们常说的“信用记录”。直到2012年以前,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一项
法律法规为征信业务活动提供直接依据。国务院法制办曾经在2009年10月全文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就征信管理条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主持召开
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征信业管理条例(草案)》。会议指出,征信业是市场经济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行业。征信服务可以为防范信用风险、保障
交易安全创造条件,促进形成诚信者受益、失信者受惩戒的
社会环境。我国征信业从无到有,逐步发展,作用日益显现,
征信市场初具规模。《征信业管理条例(草案)》对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征信业务活动作了规范。草案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草案对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相应的审批程序,明确了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信用信息的范围和
行为规范,明确了信息主体的权利。
征信活动的产生源于信用交易的产生和发展。信用是以偿还为条件的
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包括
货币借贷和商品赊销等形式,如
银行信用、商业信用等。现代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作为特定的经济
交易行为,是
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信用本质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即授信者(债权人)相信受信者(债务人)具有
偿还能力,而同意受信者所作的未来偿还的承诺。但当商品经济高度发达,
信用交易的范围日益广泛时,特别是当信用交易扩散至全国、全球时,信用交易的一方想要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就会极为困难。此时,了解市场交易主体的资信就成为一种需求,征信活动也应运而生。可见,征信实际上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发展的,是为
信用活动提供的信用信息服务。
征信在中国是个古老的词汇,《
左传》中就有“
君子之言,信而有征”的说法,意思是说一个人说话是否算数,是可以得到验证的。随着现代征信系统的发展,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人有了除
居民身份证外又一个“
经济身份证”,也就是
个人信用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组织
商业银行建成的企业和
个人征信系统,已经为全国1300多万户企业和近6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这也就是说,这些企业和个人从事经济金融活动的信用状况将被记录到“经济身份证”上,成为与本企业(本人)永远相伴的档案。如果逾期还贷或有其他
违反合同的规定,那么“经济身份证”将被抹上灰色的一笔,今后向银行申请贷款就可能面临更加谨慎和挑剔的目光。
征信能够从制度上约束企业和
个人行为,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
信用环境。而我国自古以来就崇尚
诚实守信这一美德,并通过道德意义上的批判促进诚信观念的形成。诚信是一种
社会公德,一种为人处事的
基本准则。
2021年11月消息,
交通运输部等三部门发布《
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ETC发行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到,对不具备授信条件的用户,商业银行可在依法合规、科学合理、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与用户约定设置ETC通行费支付
结算保证金,防范
垫款等金融风险。通过机构和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及时提醒欠费用户补交相关费用;将ETC欠费行为纳入
征信体系,引导
货运物流企业和货车司机依法诚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