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5日国家外管局颁布《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所谓延期收汇是指货物
出口后,收汇核销期间超过90天的款项,此次规定延期收款,须在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进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的逐笔登记,也就是一般所谓的延期收款合同登记和外债登记。
1. 企业与客户签定
货物出口合同 若合同中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90天以上,企业应在合同签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合同登记,并于出口
报关单海关签发日起的90天再加15个工作日间,办理债权登记。
2. 企业若无
出口合同或出口合同未约定收汇日期,或是出口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不超过90天,则视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预计收汇日期将要超过出口日期90天,企业应在实际出口后办理合同登记,合同登记的时间为出口后90天再加上15个工作日,并于实际出口90天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债权登记。
企业在收款后应向银行提交
出口货物报关单,并申请办理延期收款的注销手续。银行从
待核查帐户,为企业办理延期收款项下资金结汇或划转手续时,须核对该笔
报关单对应的债权登记资料后,再为企业办理延期收款债权登记注销手续。
额度规定为:企业延期收汇额度=前12个月
出口收汇额×基础比例-(已确认债权登记金额-银行注销金额)。
该基础比例由外汇局确定,一般不超过20%。若单笔登记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前延期收汇额,系统将会对该笔债权进行自动确认。对有连续性
出口收汇历史纪录的企业,当延期收汇额不能满足需求时,可向外汇局申请调整基础比例,或申请人工确认延期收汇额。一般企业申请调增基础比例的时间距上次调增时间,应不低于三个月。
根据出口合同约定企业不以货币形式结算的延期收款(如
加工贸易进料抵扣),企业只须对以货币形式结算的延期收款办理登记和注销。
1. 外汇局对有下列情况的企业定期进行事后监督和非现场检查:
2. 对企业超过预计收汇时间90天,仍未办理延期收款债权登记注销手续的,外汇局也可对其进行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