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尚鹏
明朝中后期官员、经济改革家
庞尚鹏(1524年-1580年),字少南,号惺庵。广东广州府南海县(今佛山市南海区)叠滘乡人,中国明朝中后期大臣、经济改革家。
人物生平
少年困苦
庞尚鹏,嘉靖三年(1524年)正月十七日生于广东广州府南海县(今佛山市南海区)叠滘乡。庞尚鹏出身于小商贩之家,父亲庞宾梅自幼丧父,不到十岁就替人背货物贩卖。长大后经营木材。他艰苦创业,虽寒暑风雨而不避。庞尚鹏少时读书,幕归浇园,“秉规躬耕,不辞劳役”。冬夏仅一身粗布衣衫,亲身体验过下层人民的疾苦。
声名初显
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中进士,先观政兵部,继而任江西饶州府乐平知县。庞尚鹏刚到任,就遍访乡贤,察问民生疾苦和为政方略。他廉洁奉公、执法如山。老百姓歌谣传到“一廉如水,一猛如虎”。奉调离开时,乡贤百姓,追送三百里哭泣挽留,为其立“去思碑”。
四年后升福建道监察御史﹐为了解社情民意,庞尚鹏常常巡视地方,他严惩了暴横害民的锦衣卫校官及冒免差役的中贵“长随”(即下属)。继而又参勒严篙的爪牙胡宗宪贪淫失律和侵克军需的种种罪行。继而大兴改革,为减轻人民的负担,
造福地方
嘉靖四十年(1561年)夏,朝廷又派他巡按河南。在任期间,他大力打击强宗豪右,减轻人民负担,史称“汴梁强宗多挠法者,首锄抑之,藩封敛戢,贪墨之吏望风解印绶去,时称‘庞铁面’。”时任巡抚蔡汝楠为了讨好皇帝﹐要同他一道上疏进献白鹿。他坚决反对说,到处都是流离失所的人民,难道还忍心歌颂升平。
嘉靖四十年,庞尚鹏调任浙江巡按﹐在任七年中﹐继续打击地方上压迫平民的缙绅豪强﹐检举他们纵容子弟和僮奴倚势横行﹑鱼肉人民的罪行﹐奏准朝廷剥夺他们的官职。同时﹐他针对明朝中叶赋役名目繁多﹑负担不公﹑实物和劳役的征发酷虐之弊﹐在浙江初行里甲均平法﹐继行十段锦法﹐最后行一条鞭法。其方式上虽有差别﹐基本内容是一致的﹕ 逐步将力差改为银差﹐特别是将州县官吏从库子﹑斗级等役勒索的各种供应﹐改成以行政费用形式(公堂﹑纸张﹑油烛等银)按丁粮征收的银两﹔ 绅衿以及军﹑匠﹑灶等户的丁粮除例应优免部分外﹐其余也同样摊派差徭﹐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分散和平均了负担。上述经由朝廷批准的改革不仅在浙江一省实施﹐而且在其它地区也有很大影响。
隆庆元年九月,庞尚鹏与凌儒等人对武英殿大学士郭朴攻不止,最终,郭朴致仕而去,庞尚鹏升任大理右寺丞。隆庆二年(1568年)二月,擢为“右佥都御史”。
经济改革
隆庆二年(1568年)九月八日。庞尚鹏主持办理九边屯盐事务。他整顿盐法﹐提出疏通盐引﹑禁制私贩﹑合理拟定行盐地方等建议﹐经奏准实施后﹐取得相当成效。他又亲自巡行九边调查﹐按照各边具体情况﹐规定整顿屯政计画﹐分别提出立号纸以清隐蔽﹑严督责以塞弊源﹑宽粮额以劝开垦﹑别功罪以专责成﹑广召种以辟荒芜﹑免包赔以便征解﹑辨等则以清粮客﹑开沟池以备旱潦等措施﹐并奏请施行﹐也颇有成效。但是﹐其它督理盐政御史却不满于事权被剥夺﹐向穆宗弹劾庞尚鹏﹐他因此被免职。隆庆四年(1570年),朝贵及当权宦官又借口庞尚鹏在浙江时验收进呈的宫币不合格﹐贬他为平民。
远赴福建
万历四年(1576年)庞尚鹏又官复原职﹐派往福建巡抚。在任时改革赋役﹐奏蠲逋饷﹐继续推行一条鞭法﹐属吏咸奉法。他精简驿道,严惩贪官,大力整顿钱法,为民争利。还积极“修城煌、桥梁,修《八闽通志》等,为民造福﹐赢得正直声誉。后因援救那些反对张居正父丧不守制而受严厉处分的廷臣﹐得罪张居正而被免职。
四年之后,万历八年(1580年)卒于广东。谥“惠敏”。浙江福建广东等地人民怀念他在减轻徭役方面所作的贡献﹐立祠祀之。
主要政绩
赋役改革
明代赋役名目繁多,有夏税、秋役、站银、马价等赋税,摇役有里甲、均摇、杂泛等,共计名色十余主项,其他赋役则多如牛毛,数不胜数。其征收办法烦琐而又苛刻,“或分时而征,或分额而征,上不胜其头绪之烦琐,下不胜其追呼之杂沓。”由于豪强肆无忌惮地兼并土地,不少贫民田失而赋存,富户则田多而赋少,造成赋役不均且不公平。所以民愤而怨。为此,庞尚鹏锐意改革,积极推行“十段锦法”和“一条鞭法”,在浙江省内首倡赋役改革的先河。
“十段锦法”是为了解决当时优免太滥、赋役不均而实行。庞尚鹏规定:将十甲内丁粮通融分为十段,分定十年,凡官吏、举人、监生、生员及军灶匠丁等按例应优免者,开列名单于每甲名册之前,如某某在各甲内俱有丁粮者,只在一甲内优免,其余则与民一体承担。这样,既可以杜绝诡寄冒免之弊,也可以减少优免赋役的人丁,使普通百姓赋役负担能略为减轻。
至于推行“一条鞭法”,庞尚鹏先在余姚、平湖两县搞试点,总结经验后,再在浙江全省推广。具体做法是:首先,庞尚鹏有步骤、有计划地将岁编摇役通编为一条,全部折银,随粮代征。百姓缴纳了规定的银两后,就可以免充摇役。这样官民两利,百姓“皆欣欣然向臣称便”(庞尚鹏语)。其次,以往百姓的摇役差事十年一轮,由十甲百姓轮流充任。而“一条鞭法”将摇役差事改征银后,则每户十年均摊,因“以十年之差责之一年,则重而难;以一年之役而均之十年,则轻而易。”所以小民乐而从之。其三,将丁户分为二等,有田之丁编银适当增加,无田之丁编银量为递减。“使于均平之中,曲寓存恤之意。”
庞尚鹏在浙江进行赋役改革的成功,成为万历九年张居正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改革之滥筋,开清代“摊丁入亩”之先河。所以,在中国财政史上占有一定的地位。
变革盐政
由于政治腐败,权贵舞弊侵利等多种原因,到明中叶后出现了盐引奎滞等弊端,商人执引而久久支不到盐,这就严重打击了商人输粮和纳银的积极性,使他们日趋困难,使国家边储日虚,财政日益告细。灶户苦于销售,百姓苦于价高且生活极为不便。尤甚者,由于正当渠道被堵塞,造成私盐横溢,屡禁不止的局面。所以庞尚鹏一在淮安就任,即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着手整顿盐政,
一是倡行小盐法。庞尚鹏在听取边、内二商的意见后,制定小盐法,将正盐一引285斤,余盐一引265斤的旧制,改为正盐一引285斤,余盐一引200斤。这样减斤的同时也相应减少商人纳银。行“小盐法”,对商人来说,虽说每引掣盐减少,但银价亦减,并不吃亏。而且引目疏通,商人资金流转速度加快。公私两利,商贩乐趋。
二是废除《克限法》 对待私盐,庞尚鹏的前任曾推行《克限法》,规定查稽私盐的逻卒,每季度必须缴获私盐若干斤,逮捕私盐贩子若干人,达不到则削免工钱。于是逼得逻卒滥捕守法商人,或诬以贩私。有的逻卒被削免工钱后,就加入私贩之列。结果私盐愈禁愈多。庞尚鹏认为,前任之举乃治标之为,解决不了根本问题,治本才是根本。他决定将各衙门原定捕私数额尽行豁除。
三是官买私盐。从杜绝私盐之源入手。庞尚鹏在调查中发现,私盐很大一部分来源是来自盐场收购未尽的余盐。为此,他规定:这些超额完成的余盐也应卖与官府,不得有误。有鉴于过去渠道不通,灶户苦于“纳盐有转输之难,给银有守候之苦”,不如卖给私贩方便,且能马上就能拿取钱银。所以庞尚鹏命各盐场官吏到灶户家逐户面审,每年完成上交任务后尚剩盐多少?登记造册。官府掌握了余盐底数之后,再责成各场派专人持官银印信,“如遇灶丁余盐,即过秤对明白,马上给付现银,不许顷刻留滞”。此法一行,灶户由于卖盐方便,乐意售给官府,对杜绝私盐之源起了极大的作用。
由于庞尚鹏推行了一系列改革盐政的措施,使盐引大为畅通,盐商的积极性有了较大的提高。不仅将当年的引目抢购一空,而且有预给米豆者。私盐因此而得到了遏制。因而国家边储得到了充实,财政状况也有了好转,给百姓生活更是带来了方便。所以受到了各方面的好评和称赞。重振九边屯务
重振屯务
所谓九边屯务,就是在明代版图的北部和西北部一线的边疆地带,派遣军士进行屯垦,以解决守边将士的粮草问题。这是明初始行的一种边防制度。但经历200年之后,到了明代中期,日渐凋零并到了岌岌可危的地步。在此危难之际,庞尚鹏受命兼领九边屯务。
九边屯田,问题错综复杂。而其中又以荒废问题而突出,几乎各镇都有大量荒田。在辽东河西‘屯堡萧然,十室九空’,在大同‘各路荒田,何营万顷”。为此,庞尚鹏在经过仔细调查之后,造成屯田荒废的原因主要有:第一,屯垦军士差役负担繁重。第二,官吏豪强兼并欺隐。第三,屯田子粒征收。不管地薄少收或基本无收,子粒定额,屯军必须赔补。虽遇灾荒无收,也不予减免。军士无力赔补,只有逃亡。第四,九边多崇山峻岭,土地贫瘠、水旱频仍,加上‘虏骑骚扰无常”、“开中”制度败坏、商人‘通商无路”等因素,亦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屯垦事业的荒废。
对于上述屯田荒废问题的清理,庞尚鹏针对性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是应当以民为本,对屯垦军士,应减轻其赋税’,为巩固边防、吸引商人,增加运输补贴”。
二是对屯田子粒征收“不问肥瘩,一概取盈’,做法,庞尚鹏请求‘验视地力,分为三等九则,酌拟征科”
三是政府又助以耕牛籽种,且三年五载暂免征粮,有的极为偏远地区甚至永不起科,以示鼓励。
庞尚鹏整顿屯务前后才一年多,一些改革措施短期内还难以见到成效;其次,九边地域又相距甚远,各自情况千差万别,没有足够的因地制宜、深入细致的研究谋划、系统的整改措施、谨慎耐心的政策推行,是很难得到利益各方较为满意地接受的。
历史评价
明史:“庞尚鹏总理江北盐屯,寻移九边,与总督王崇古,先后区画屯政甚详。然是时因循日久,卒鲜实效。给事中管怀理言:“屯田不兴,其弊有四:疆埸戒严,一也;牛种不给,二也;丁壮亡徙,三也;田在敌外,四也。如是而管屯者犹欲按籍增赋,非扣月粮,即按丁赔补耳。”
明世经文编:“隆万之间,理盐法者莫不以庞尚鹏为称首,然多务权宜而违祖制,虽暂疏于一时,终起衅于后日,其他如套搭抵验、内商宿怨、厚增引价、边商见德、德怨不同,总为壅滞之患”
家世考究
庞尚鹏曾祖父为庞英,曾祖母分别为梁氏、郑氏;祖父庞弼,号闲乐,万历六年(1578年)三月封赠为嘉议大夫都察院左副都御史,祖母唐氏,万历六年(1578年)三月受封为太淑人。
庞尚鹏的父亲庞宪,字世严,号宾梅,生辰无考,卒于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尚鹏称其父亲“少孤,数岁时曾与家人负贩,及壮,为木商,虽寒暑风雨不避劳。会海贼发,有司造战船,坐名督责,几于破家。比予入簧宫,喜动颜色而垂橐萧然。寻矢力经营,家渐饶。”
庞尚鹏的母亲姓邝,出生日期不详,万历六年(1578年)六月卒于家。其母为南海扶南堡人氏,尚鹏在给其友苏近斋的信中称“扶南邝家,弟母族也”可以为证。她也以尚鹏故先后于嘉靖四十年(1561年)、隆庆二年(1568年)、万历六年(1578年)受封为太孺人、太恭人、太淑人。
他的妻子杨乃月,为杨竹公之女,卒于万历七年(1579年)。以尚鹏故也先后于嘉靖四十年(1561年)、隆庆二年(1568年)、万历六年(1578年)受封为孺人、恭人、淑人。生有二子一女:长子端业,府学生,娶周氏太学生周履详(又称周云谷)女,续娶陈氏、李氏;次子端穆,娶两浙运同霍荩臣女;女,许嫁吏部郎中吴中谦(字惟炳,南海人,万历二年进士)次男庠生吴继亨;孙男五人,建极、建机、建柱、建桢、建相,女孙四人;其中孙建极“以祖尚鹏荫官生”
庞尚鹏兄弟三人,尚鹏为长,大弟尚鸿,次弟尚诜。 “尚鸿,字少襄……遇事刚决,饶经济才。由广宁(属广东肇庆府)学超贡入都。上书政府,名动京师;复上《安边》《飞车》《飞舟》《殷鉴录》诸疏,悉得旨下部。授盐城(南直隶淮安府)司训,立学规,式多士,皆先正格言。寻擢英山县(属南直隶庐州府)令。邑最疲惫,抵任首详九弊十害行之。是时河决为陵寝患,尚鸿撰《治河三策》,擘画如指掌。河道令辍县事协理河务,渐次底绩。值巡抚与河议不合,移怒尚鸿,谪西安(属浙江衢州府)教谕,转上海(属南直隶松江府)尉。复奉浚吴淞江。时权贵塞路,尚鸿任怨不避,河通如故。又迁昆山丞,疏论辅臣溺职,留中不报,遂挂冠归。修《南番邑乘》,邑捐租六十石助广宁学;立义田祭产,孝先厚族,卒年八十有二。万历三十七年(1609年),庞尚鸿还裁定《南海县志》。按:尚鸿所上之《殷鉴录》疏,据《明分省人物考》称,当是他给尚鹏所撰的《殷鉴录》《行边漫纪》两书的评断,“(尚鹏)别有《殷鉴录》《行边漫纪》,仲弟尚鸿汇次为评断,疏进之”。雍正广东通志》卷45《人物志·庞尚鹏》也持此看法,“其’《殷鉴录》《行边漫纪》,仲弟尚鸿汇次为评断,疏进之”。
庞尚诜(1537—1561年),字少郁。妻李氏,上滘右族人氏。子端思,嘉靖四十年(1561年)生,因尚诜身后其“逾数月始满岁”,是知。李氏年十九守节,“抚三月孤成立,寿七十九而终”。尚鹏与尚诜之关系既亲且密,从其为尚诜所撰之墓志铭就可见一斑,其云:
(尚诜)生有异质,白颡而广颐,儿时即多智且敏。……及予举进士,拜江西乐平令,时方弱冠.从予宦游,遇海内士大夫恭逊如礼,外虽穆然而内有臧否炯如也。予视篆甫半月,即有校文之役,所得优卷别识之。伺予出,密令付外庭群胥分录数册,将持归遗所亲。予廉得其状,乃引喻而禁之,自是杜门读书.公庭外寂不相闻,予得专意民事无内顾忧,是惟汝是赖。寻被召去,汝即护嫂侄,蹈不测风涛,历数千里南归,触寒暑、更跋涉,忧劳万状无别虞,予唯汝是念。
逾年(1562年)正月十一日,先君之讣至陈州(属河南开封府),予拊膺大恸,徒跣南奔,饮泣驱长路,梦寐如在波涛中。……比入门,亟趋先君之灵.抚棺长恸,唯汝兄弟服衰倚杖向予而哭,方意汝或从他役未还也。无何,乃告予以汝死矣,予叩地悲咽不能起。……
汝兄力宦无善状,多矫枉过直触忤天谴,故其祸首及于先君与汝罹之。惭予赭面,万死何赎?病弗及检药,敛弗获视纩,恨切终天,何时而已?太行可断,沧海可竭,予之痛且恨,宁有断绝之期日?见汝之遗孤即吁嗟泣下,检籍中见汝之遗言,即两泪汪汪不能读。今惟字汝之孤,翼其成立,俾汝后昌且炽。予幸未死,即汝复生。
主要作品
庞尚鹏一生著有《奏议十卷》《诗文集十六卷》《殷鉴录三卷》《行边漫记五卷》。现存有《百可亭摘稿》七卷,收集了他的部分奏疏和诗文,以及《庞氏家训》。著有《百可亭摘稿》十六卷﹑《奏议》十卷、《殷鉴录》、《行边漫记》等。
《庞氏家训》问世后,很快就在珠三角声名鹊起,不少名门望族纷纷以此为参考蓝本撰写家训,极具代表性。《庞氏家训》里有“禁奢靡”“严约束”“崇厚德”“慎典守”“端好尚”等训示,对后世影响颇深。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07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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