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羽,出生于
河北遵化,晚生代作家、编剧、京味文学代表。出版了《
圈里圈外》《
此去经年》《
遍地姻缘》等多部小说。2003年,诉
郭敬明《
梦里花落知多少》抄袭《
圈里圈外》。依据她小说改编而成的电视剧《
李春天的春天》在各电视台播出。
人物经历
喜好收藏和旅行,从
多伦多留学后回国就职于
瞭望东方周刊和
新世纪周刊,2006年结束记者工作,开始自由职业生活。
获奖记录
2012年,编剧作品《李春天的春天》获得
安徽卫视国剧盛典十佳电视剧。
主要作品
作品体现生活
《此去经年》
青年作家庄羽的最新长篇小说《
此去经年》日前由
文汇出版社出版。小说讲述了一个被自己的“优良品质”所累的女子
李春天的遭遇。庄羽接受采访时称,主人公李春天身上的确有她的影子,但在
写作过程当中,她已将自己的影子淡化,希望读者看过这个故事后,能在李春天身上找到自己的影子。
《此去经年》讲述了报社情感栏目编辑李春天的生活琐事。她被自己的“优良品质”所累,因为负责任,她是个一年工作360天疲惫不堪的劳模,但获得的升迁却是一次交易的结果;因为深情,她多年深陷在一段不清晰的“仰慕”单恋中,蹉跎了好时光;因为善良,她一次次介入亲友的情感纠葛,一次次付出却一次次遭到嘲笑。这个外表光鲜、成功的单身女人的内心常常处于疲惫、困惑甚至绝望中。
灵感来源
庄羽介绍,这个故事的产生缘于她和周围的人都不约而同地对生活产生困惑。“有一天我发现自己生活在一个怨声载道的环境中,维系人与人交往的情感变得脆弱难当,人与人之间的
信任感完全丧失,生活越来越冰冷。我忍不住假设了一个李春天,一个能够满足我们对‘好人’的所有期待的人,对谁都是予取予求。与此同时,我也写这个‘好人’的烦恼,试图写出我们内心不为人知的痛楚。我不知道这样是不是可以让人们彼此原谅。”
庄羽曾是一位
媒体从业人员,小说的主人公李春天也就职于媒体。有读者由此认为,李春天的生活情状就是庄羽所经历过的。对此庄羽说,小说作者总是会把自己的影子不自觉地赋予到人物身上,“我不排除李春天身上有我的影子,但我已经尽量淡化了这一点。李春天是一个虚构的人物,她的故事也基本是虚构的,但我相信,这些生活化的情节肯定每一天都在不同的地点和不同的李春天身上上演”。庄羽说,她想通过李春天的故事告诉读者,做一个善良的好人有多难、多辛苦。“但是你也能看到,这样一个人在周围人的眼中是多么可爱。你要不要做一个像李春天一样的人,还是有所选择地保留李春天身上的美好?”
从《圈里圈外》到《
遍地姻缘》再到《
幸福旅馆》,庄羽基本上保持着两年一部长篇的创作节奏。在她看来,写作是件特别艰苦的事,要承受很多东西,“孤独、闷,还有苦思冥想的那种煎熬,所以,对于写作者来讲,最重要的其实是坚持”。有人说,经历了一个被抄袭事件,庄羽名声四起。庄羽并不认同这一观点:“我觉得你如果喜欢这个职业,喜欢做这件事,然后你坚持,可能10年、20年以后再回过头来看,那个时候可能别人才慢慢知道你、理解你,我觉得都不晚。”
作品应体现生活
庄羽说,她喜欢所有真诚的作品。“所谓真诚,就是那种特别具有生活质感、表达清晰、特别优美的东西,读起来没有丝毫造作感。我不喜欢那些添加太多个人情绪的作品。”在写作过程中,庄羽也一直在追求表现出生活的质感,“它不一定是
生活流的东西,但一定是活生生的。我不知道自己距离那个标准还有多远,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我的阅历的增长,我一定能比现在更准确地表达生活”。庄羽如今放弃了记者职业,专职写作,“原本写作对我来说只是一种单纯的寻求表达的方式,当我放弃记者职业专注于这件事之后,它便又多了一个意义——讨生活”。
出版图书
抄袭纠纷
事件详情
她的作品《圈里圈外》曾传被
郭敬明抄袭,写成《
梦里花落知多少》,此事一度闹得沸沸扬扬。庄羽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判,庄羽胜诉。
起诉郭《梦里花落知多少》系抄袭
2003年12月,庄羽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诉,称郭敬明所著《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剽窃了其《
圈里圈外》。随后,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梦》中剽窃了《圈》中具有
独创性的人物关系的内容,造成《梦》文与《圈》文整体上构成
实质性相似。郭敬明不满上诉。
2006年5月22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终审判决,驳回了郭敬明的上诉要求,判决郭敬明与出版方赔偿庄羽经济损失20万元,同时,
春风文艺出版社、
北京图书大厦也被判决停止出版、销售《梦》一书。终审判决还要求郭敬明与出版社应在15日内在《
中国青年报》上公开道歉。同时,为了对其行为有“惩戒”,判决其赔偿庄羽
精神抚慰金1万元。
判决书
庄羽诉郭敬明侵犯著作权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节选)
经
审理查明:2002年8月14日,庄羽以“许愿的猪”为笔名将小说《圈里圈外》在
天涯社区网站舞文弄墨版发表。2003年2月,《圈》由
中国文联出版社出版,作品署名“庄羽”。《圈》以主人公
初晓与现
男朋友高源及前男朋友张小北的感情经历为主线,在描写初晓与高源之间的爱情生活及矛盾冲突的同时,描写了初晓与张小北之间的感情纠葛,同时还描写了初晓的朋友李穹与张小北的婚姻生活以及张小北与情人张萌萌的
婚外情,高源与张萌萌的两性关系及合作拍戏等。
2003年8月19日,郭敬明作为
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春风出版社就出版郭敬明的《梦》一书订立图书
出版合同。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乙方以
版税方式向甲方支付
稿酬,版税的计算方式是:图书定价×10%的
版税率×100 000册印数。2003年11月,春风出版社出版了郭敬明的《梦》一书。该书
版权页有“郭敬明着、
春风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2003年11月第1版、2003年11月第1次印刷”等字样。《梦》以主人公
林岚与现男朋友
陆叙及前男朋友
顾小北的感情经历为主线,在描写林岚与陆叙的爱情生活及矛盾冲突的同时,交替描写了林岚与顾小北的感情纠葛,顾小北与现女友姚姗姗的感情经历,林岚、闻婧、微微及火柴之间的友情以及她们和李茉莉的冲突等。
作品分析
该院认为:
对于郭敬明创作的小说《梦》是否抄袭了庄羽的作品《圈》,首先要结合庄羽的指控对涉案两部作品的部分内容进行对比。
关于“主要情节侵权事实”部分,庄羽对两部作品的相应内容进行的概括个别内容不完全准确:例如,庄羽认为《圈》中有“高源因与初晓口角,失手将初晓推倒,导致初晓
骨折”的情节,《梦》中有“陆叙因为与林岚口角,失手将林岚推下楼梯,导致林岚骨折”的情节(见附表1中第2)。但在《圈》中的实际描写是:高源一甩胳膊,
初晓被吓了一跳,往后一退,踩在可乐瓶上,倒在地上,导致骨折。在《梦》中的实际描写是:陆叙一甩手,林岚顺势滚下楼梯,导致骨折。可见,两部作品中女主人公骨折都并非因男主人公“推”后所导致,庄羽的概括不尽准确,存在一定的主观色彩。但从整体而言,附表1中所列的12个主要情节的概括与原作中的描写基本相符。参考附表1 的内容,将涉案两部作品中的相应情节进行对比后可以认定,上述12个主要情节明显雷同。以第一个情节为例,《圈》中描写张小北请
初晓为张萌萌帮忙,因最终没有办成,初晓被张小北误认为没有给钱而故意拖着不办,初晓十分郁闷。与之相应,《梦》中的情节发展及结局均与《圈》中相同。该院对郭敬明关于上述情节没有独创性,且情节的表达形式完全不同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庄羽二审诉讼中坚持指控的57处“一般情节侵权和语句”中,部分内容明显相似,例如:《圈》中有“怕什么来什么,怕什么来什么,真的是怕什么来什么”(见原作第153页,附表2中第60),《梦》中有“怕什么来什么,怕什么来什么,真是怕什么来什么啊!!”(见原作第91页,附表2中第60);部分内容比较相似,例如:《圈》中有“我特了解李穹,她其实是个纸老虎,充其量也就是个塑料的”(见原作第6页,附表2中第31),《梦》中有“像我和闻婧这种看上去特二五八万的,其实也就嘴上贫,绝对纸老虎,撑死一
硬塑料的”(见原作第54页,附表2中第31)。郭敬明虽然辩称上述情节、语句是一般文学作品中的常见描写,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该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调查
小说是典型的叙事性
文学体裁,长篇小说又是小说中叙事性最强、叙事最复杂的一种类型。同时,文学创作是一种独立的智力创造过程,更离不开作者独特的生命体验。因此,即使以同一时代为背景,甚至以相同的题材、事件为创作对象,尽管两部作品中也可能出现个别情节和一些语句上的巧合,不同的作者创作的作品也不可能雷同。本案中,涉案两部作品都是以现实生活中青年人的感情纠葛为题材的长篇小说,从以上该院认定的构成相似的主要情节和一般情节、语句的数量来看,已经远远超出了可以用“巧合”来解释的程度,结合郭敬明在创作《梦》之前已经接触过《圈》的事实,应当可以推定《梦》中的这些情节和语句并非郭敬明独立创作的结果,其来源于庄羽的作品《圈》。
同时,对被控侵权的上述情节和语句是否构成抄袭,应进行整体认定和
综合判断。对于一些不是明显相似或者来源于生活中的一些素材,如果分别独立进行对比很难直接得出准确结论,但将这些情节和语句作为整体进行对比就会发现,具体情节和语句的相同或近似是整体抄袭的体现,具体情节和语句的抄袭可以相互之间得到印证。例如,《圈》中有主人公初晓的一段
心理活动:“(高源)一共就那一套一万多块钱的好衣服还想穿出来显摆,有本事你吃饭别往裤子上掉啊(见原作第79页)”。这一情节取自生活中常见的往衣服上掉
菜汤的素材,同时加上了往高档服装上掉菜汤的元素,因此使其原创性有所提高。而相应的,在《梦》中,也有主人公林岚的一段心理活动:“我看见他那
套几万块的Armani心里在笑,有种你等会儿别往上滴菜汤(见原作第38页)”。显然,如果单独对这一情节和语句进行对比就认为构成剽窃,对被控侵权人是不公平的。但如果在两部作品中相似的情节和语句
普遍存在,则应当可以认定被控侵权的情节构成了抄袭。故该院认定《梦》中多处主要情节和数十处一般情节、语句系郭敬明抄袭庄羽《圈》中的相应内容。
在小说创作中,人物需要通过叙事来刻画,叙事又要以人物为中心。无论是人物的特征,还是人物关系,都是通过相关联的故事情节塑造和体现的。单纯的人物特征,如人物的相貌、个性、品质等,或者单纯的人物关系,如恋人关系、母女关系等,都属于
公有领域的素材,不属于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但是一部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以其相应的故事情节及语句,赋予了这些“人物”以独特的内涵,则这些人物与故事情节和语句一起成为了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因此,所谓的人物特征、人物关系,以及与之相应的故事情节都不能简单割裂开来,人物和叙事应为有机融合的整体,在判断抄袭时亦应综合进行考虑。本案中,庄羽在《圈》中塑造了
初晓、高源、张小北等众多人物形象,围绕这些
人物描写了一个个具体的故事情节,通过这些故事情节表现出了人物的特征和人物关系。例如,在《圈》中,男主人公高源出车祸受伤昏迷,住进医院,女主人公初晓来看望,高源苏醒,两人开玩笑,初晓推了高源脑袋一下,导致高源昏迷。这一情节既将人物的个性表现出来,同时也将二人的恋人关系以独特的方式表现出来。而在《梦》中,在男女主人公之间也有几乎相同的情节,只是结果稍有不同。将两本作品整体上进行对比,《梦》中主要人物及其情节与《圈》中的主要人物及情节存在众多雷同之处,这进一步证明了郭敬明创作的《梦》对庄羽的作品《圈》进行了抄袭。故该院对郭敬明和春风出版社关于《梦》系郭敬明完全独立创作的作品的主张,不予支持。
结论
因此,一审判决认定郭敬明未经许可,在其作品《梦》中剽窃了庄羽作品《圈》中具有独创性的人物关系的内容及部分情节和语句,造成《梦》文与《圈》文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庄羽的
著作权,应当承担
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的
民事责任是正确的。春风出版社作为专业的出版机构,应当对其出版的作品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进行严格审查,但其并未尽到应有的
注意义务,导致侵权作品《梦》得以出版,与郭敬明共同造成了对庄羽著作权侵害结果的发生,因此,春风出版社不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还应当与郭敬明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春风出版社的
上诉请求和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赔偿数额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庄羽未提交其经济损失的证据,一审法院综合考虑郭敬明、春风出版社的过错、郭敬明所获稿酬及春风出版社因侵权可能获得的利润等因素酌情确定20万元的赔偿数额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庄羽关于应当赔偿50万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庄羽请求赔偿
律师代理费2万元,但并未提交任何支付
律师费的相关证据,故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侵犯
著作人身权情节严重,适用停止侵权、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仍不足以抚慰权利人所受
精神损害的,还应当判令侵权人支付著作权人相应的
精神损害抚慰金。抄袭是一种既侵犯
著作财产权,又侵犯著作人身权的
侵权行为。本案中,郭敬明创作的《梦》在整体上对庄羽创作的《圈》构成了抄袭,其侵权
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及其后果均比较严重,因此需要通过判令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对庄羽所受精神损害予以弥补,同时,亦是对郭敬明抄袭行为的一种惩戒。故该院对庄羽有关判令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则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予以酌定。
综上,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庄羽要求赔偿
精神损失的上诉请求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上诉人郭敬明、春风出版社的
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该院不予支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维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47号
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即郭敬明、
春风文艺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的出版发行;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赔偿庄羽经济损失二十万元;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
中国青年报》上公开向庄羽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刊登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承担);
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
二、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驳回庄羽的其他
诉讼请求。
三、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赔偿庄羽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四、驳回庄羽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郭敬明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