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如顺原系福建省公安厅副厅长兼福州市公安局长,曾任漳州市公安局长,并为创建漳州公安110作出过重要贡献。在中央专案组查处厦门远华大案的过程中,庄的受贿、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被发觉。继原厦门海关关长杨前线被抓后,庄成了远华走私大案中第二个被“双规”的官员。1999年8月28日,庄被批准逮捕。
福建省公安厅原副厅长、福州市公安局原局长庄如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
赖昌星等人贿赂折合人民币54.55万元;在公安机关缉捕赖昌星的过程中,为赖昌星通风报信,并指使其外逃,造成严重后果;庄如顺身为公安机关领导,指使他人为121辆走私汽车违法办理《罚没证》,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
庄如顺在石狮市公安局工作期间与赖昌星相识(据采访赖昌星曾提到从小就认识庄如顺的)。1996年初,时任福建省公安厅对外联络办公室主任的庄如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赖昌星送给的一部全新丰田“佳美”小轿车(价值人民币425500元)及资治通鉴一套。庄如顺应赖昌星的要求,1996年2月以外联办派遣人员的名义为赖的妻弟曾铭铁办理了《前往香港通行证》。
1999年8月11日上午至12日,庄如顺得知海关部门侦查赖昌星走私犯罪行为,并在明知公安机关正在缉捕赖的情况下,四次打电话给赖昌星,为赖昌星通风报信、出谋划策,并要求赖昌星出逃成功后回电话,严重干扰破坏了司法机关的侦查工作。
1993年至1999年间,庄如顺先后五次非法收受香港大西洋集团公司董事长吴光铁送的人民币12万元。1999年8月10日,在收受吴光铁送的人民币 2万元后,承诺为吴在南平地区交警部门工作的表弟调动至福州交警部门提供帮助。
1997年初,厦门
京华工贸公司总经理
宋建辉找到庄如顺,要求与
漳州市公安局合作,通过办理《罚没证》获利。庄为公安局小集体利益,答应宋的要求,并指派下属分工负责办理。在办理期间,漳州交警支队由于检验不到所要办理罚没的汽车,支队长梁尔克不予签批有关手续,庄便打电话给梁,要求交警支队给予办理。之后,漳州市公安局李智勇等人虚构事实,编造了假的法律文书及其它相关手续欺骗上级机关,先后于1997年上半年和9月份两次分别向公安部申办29部和92部汽车《罚没证》,并于同年9月1日和11月份得到批准。京华公司将121份《罚没证》倒卖后,漳州市公安局从中非法获取手续费114万元。这一行为破坏了国家对进出口贸易进行管理的制度,给国家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5435.52万元。
对于庄向赖昌星通风报信的行为,一审判决认为这是庄在受贿后的行为,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将此行为作为受贿犯罪的情节考虑,没有单独处罚。法院还认为,庄如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分别收受赖昌星、吴光铁送给的价值人民币425500元的丰田“佳美”小轿车一辆和人民币12万元。庄如顺利用职便,指使他人编造虚假事实,采取欺骗手段,违法申办121部汽车《罚没证》,交给他人倒卖,使121部无合法进口手续汽车合法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庄如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庄如顺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合并决定执行
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0年10月30日,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0)榕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对庄如顺被控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作出一审判决,数罪并罚判处庄如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后,庄如顺不服,提出上诉。
2003年11月24日,福建省高级法院以(2000)闽刑终字第603号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庄如顺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上诉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福建省高院认定了庄如顺的犯罪事实,但同时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对庄如顺犯受贿罪的定罪和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的部分,撤销一审判决中对庄如顺犯受贿罪的量刑判决,改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和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