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增挂自治区物价局牌子。
历史沿革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是综合研究拟订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策,进行总量平衡和投资、价格管理,指导全区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经济调节部门。业务上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同时指导我区各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的工作。位于南宁市民族大道(自治区物价局位于南宁市星湖路)。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历史可追溯至建国初期。
1954年11月1日,中共广西省委在广西省财政经济委员会计划处的基础上,组建广西省人民政府计划委员会,作为党和政府经济决策的助手,主管广西国民经济计划的编制和计划执行的监督检查工作。后经历了两次合并,两次组建,一次撤销,一次更名,一次改组:1958年1月,省统计局(保留名义)、物价局、城市建设局、劳动局、产供销平衡委员会并入计委;1960年10月,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决定将自治区党委工交部、计委、经委、建委、交通指挥部等单位组成一个统一的办事机构,名为计划、工业办公室;1961年7月,自治区党委决定撤销自治区党委计划、工业办公室及基本建设委员会,自治区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分开办公,原建委的业务工作归计委管理,以自治区计委、统计局、劳动局、储备局组成计划战线;1968年8月,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成立,自治区原区革筹抓促指挥部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委同时被撤销,自治区计委也不复存在;1973年8月,自治区党委恢复后,决定撤销自治区革命委员会的办事组、生产指挥组、两委(计委、建委)等机构,重新组建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委员会;2000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委员会更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将自治区物价局并入,保留自治区物价局的牌子及印章;2004年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并入原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部分职能,保留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牌子及印章,简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内设办公室、发展规划处、国民经济综合处、固定资产投资处等22个职能机构和自治区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自治区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3个单设机构。
2010年8月11日,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50号)规定,设立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增挂自治区物价局牌子。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物价局)内设办公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办公室)、发展规划处、国民经济综合处等26个内设机构。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向自治区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全区宏观经济运行预测预警研究经济运行中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以及其他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三)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区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分析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协调和组织拟订综合性及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策建议;深化改革开放,推进国内国际区域合作。
(四)提出全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研究投资体制改革重大问题;统筹安排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政府性建设基金和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计划;汇总编制全区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公路、民航、水运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以工代赈及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投资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国家指令性工业产品生产年度计划和重要工业产品的国家订货计划;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提出投融资政策措施,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提出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重点和措施;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综合协调全区招标投标工作,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指导全区工程咨询业发展。
(五)承担全区规划重大项目、重要工业基地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负责审批自治区权限内的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初步设计;负责全区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和前期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提出并组织实施年度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负责能源规划和项目建设。
(六)提出全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及政策措施,编制全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规划,引导外资投向;负责全区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七)承担全区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编制自治区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管理粮食食糖食盐棉花石油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自治区储备;研究提出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八)拟订全区综合性产业政策,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规划;研究能源、交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能源、交通发展的战略、规划;研究工业服务业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工业、服务业、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战略、规划。
(九)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区西部大开发战略规划;提出地区经济发展和区域经济合作的战略及政策措施,促进区域城乡协调发展;研究应对气候变化、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拟订应对气候变化、节能减排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开发利用规划及政策,综合协调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发展。
(十)负责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旅游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卫生民政体育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建议。
(十一)贯彻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出自治区价格和收费的立法建议,起草价格和收费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拟订自治区价格和收费政策;拟订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分工管理目录和收费管理目录;负责监测和预测全区价格总水平变动趋势,进行全区价格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提出全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价格改革措施;组织实施自治区价格和收费政策,制定和调整自治区管理的商品、服务价格与收费标准;组织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开展价格公共服务。
(十二)依法实行价格监管,维护价格秩序;组织实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审理价格违法案件;按规定权限受理价格行政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组织实施价格成本调查和价格成本监审;组织实施价格认证和涉案财物价格鉴证。
(十三)组织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研究工作。起草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参与或组织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和实施;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标投标工作。
(十四)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五)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现任领导
白松涛 党组书记、主任,自治区党委军民融合办常务副主任(兼)
欧阳进 党组成员、副主任,一级巡视员
罗试坚 党组成员,自治区生态移民发展中心党委书记、主任
李文纲 党组成员、副主任,自治区糖业发展办主任
许瑾 党组成员,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书记、局长,自治区妇女联合会副主席(兼)
莫前锋 党组成员、副主任
罗陈娟 党组成员、副主任
熊祥忠 党组成员,自治区能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朱林 党组成员,自治区党委军民融合办副主任(副厅长级)
何基敏 副厅长级干部
陆赞 二级巡视员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物价局)设2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综治、信息、宣传、电子政务、政务公开、应急管理等工作。牵头负责行政审批工作。
二、发展规划处
提出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城市发展及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建议;编制全区中长期发展规划,衔接平衡各行业规划、专项规划、区域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开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实施情况评估并提出建议;指导部门和市县中长期规划编制,组织协调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研究制订促进城镇化发展的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参与审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负责全区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含经国家核准的开发区扩园)的编制及国家级、自治区级开发区新设、扩建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内资项目进口设备的免税确认及政策协调工作。
三、国民经济综合处
编制自治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对策建议,负责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负责宏观经济运行的监测、预测、预警和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宏观调控的对策建议;负责综合性重要文件起草及宏观经济信息发布工作。
四、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研究分析全区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中综合性、全局性和深层次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组织拟订并实施自治区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拟订和衔接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全区经济体制改革;组织拟订重大改革试点方案,统筹协调自治区确定的各项改革试点工作;组织拟订全区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产业政策认定。
五、固定资产投资处
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提出全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建议;编制全区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环保设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展建设规划;汇总编制年度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方案(或草案)和房地产开发投资计划以及自治区直属单位自筹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负责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环保设施、公检法司设施、国家安全设施以及区直各部门(含事业单位)业务用房项目的投资审批和项目审批;按规定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环保设施、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提出融资发展战略和对策建议;参与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参与确定自治区基本建设资金总量安排和使用方向;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投融资体制改革重大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完善非政府投资项目的核准和登记备案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投资审批责任制,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估制度和监督机制;指导和协调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指导全区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组织编制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发展规划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负责自治区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提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项目的年度计划,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使用;组织实施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负责核准或审核上报国家核准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境外参股购股重大项目;负责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基本建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参与全区外商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处理外商投资项目重大问题;负责全区对外招商项目库建设;负责机关外事工作。
七、重大项目建设处
负责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综合管理;编制年度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推进全区重大项目建设的综合性工作措施;组织提出加强重大项目管理政策、法规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统筹指导全区重大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突出问题;负责组织重大项目开竣工及竣工验收、后评估工作;负责全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综合协调,提出全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和经费安排方案;参与重大项目各环节前期工作;提出加快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工作措施;负责全区重大项目库的建设;承担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地区经济处
协调全区国土整治、开发、利用保护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老、少、边、山、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以工代赈和易地扶贫搬迁;组织或参与编制、实施重点流域、湖泊综合整治规划;参与制订土地政策;参与编制生态建设、水资源平衡与节约和环境整治规划;指导地区经济协作;承担自治区县域科学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和研究区域经济合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我区参与国内外区域经济合作战略、重大项目及政策措施;统筹指导全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提出区域经济发展建设项目和投资计划,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负责全过程监督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区域经济发展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承担自治区泛珠三角区域合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九、西部开发处
组织拟订全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全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重大项目布局和人才开发建议;协调实施西部大开发重点生态建设工程、退耕还林工程、西部人才开发工程;编制下达全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年度计划;承担自治区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农村经济处
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农林水生态建设专项规划,协调、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海洋渔业畜牧农垦等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参与编制环境整治及生态建设规划;参与衔接农产品加工与流通业发展规划和布局;提出农林水行业的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方案(或草案)和重大项目建议,审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林水建设项目并下达投资计划;按规定负责农林水基本建设重大项目的核准或备案;协调农林水和生态建设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建设项目的投资审批,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并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统一归口办理需报国家审批的农林水生态建设项目。
十一、工业经济处
统筹全区工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提出产业结构调整、重大项目布局的对策措施;负责新建重大工业项目前期工作和协调重大工业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按规定权限负责新建工业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和节能审查;负责编制上报并组织实施国家重点产业振兴与结构调整专项计划;统筹协调优势和短缺重要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编制国家指令性工业产品生产年度计划和重要工业产品的国家订货计划;统一归口办理需报国家审批的工业项目。
十二、就业和服务业处
综合分析全区就业、收入分配和服务业发展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和发展服务业的战略和政策建议;组织拟订服务业发展规划,参与拟订就业等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负责编制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投资项目计划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组织制订和实施服务业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负责全区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上报并检查、监督项目实施情况;协调和指导全区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规范发展;承担自治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三、能源处
提出全区能源年度发展计划并衔接、协调、实施,组织编制能源重点行业的专项发展规划,提出能源重大建设项目和布局及年度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负责审批、核准、备案能源基本建设重大项目;负责能源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和协调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全区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提出能源行业节能和发展新能源的对策建议;负责能源规划和建设;负责大中型水电站移民项目建设的计划管理;编制石油自治区储备计划并协调管理;负责农网还贷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参与自治区能源价格政策的拟订工作;统一归口办理需报国家审批的电力项目。
十四、交通处
组织研究提出全区交通运输发展战略、方针、政策、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组织编制全区交通运输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建设计划;衔接平衡交通各行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相关政策;组织提出交通运输全行业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审批、核准或转报国家审批、核准交通基本建设重大项目;协调交通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审核下达自治区交通运输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负责各种运输方式的综合平衡及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参与研究交通战备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研究全区民航发展战略和规划,制订年度计划;监测分析民航行业发展状况,研究民航建设发展重大政策;跟踪全区民航建设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承担民航总局和自治区协调机制广西方的日常工作,落实双方有关决定。
十五、高技术产业处
综合分析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态势,提出全区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组织编制和实施年度计划;审批核准备案高技术产业重大项目;统筹信息化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编制并组织实施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产业化基地等项目投资计划;统一归口办理需报国家审批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十六、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负责综合分析全区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重大战略问题;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组织拟订能源资源节约年度计划;指导和协调全区节能减排工作;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组织上报全区能源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环境保护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提出全区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相关领域及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安排计划;负责全区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节能审查;负责审批、核准、备案并统筹协调环境污染防治、循环经济、节能、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基本建设重点项目和示范工程;承担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七、社会发展处
提出全区社会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全区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物、档案、民政、旅游(含涉外宾馆)等方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相关政策;提出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及解决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对策建议;组织编制社会事业中的重点专项规划;负责社会事业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和协调建设过程中的突出问题;提出使用国家和自治区预算内建设投资社会事业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并实施监督;统一归口办理社会口需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事项以及审核上报需国家审批、核准事项。提出深化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建议;统筹协调推进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承担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八、经济贸易处
提出全区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对策建议;编制自治区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原材料年度进出口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的进出口计划;负责粮食、食糖、棉花、食油、食盐、化肥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自治区储备计划编制和管理,配合管理国家食糖储备,指导和监督自治区储备商品的国家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组织编制流通业、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负责提出流通业、现代物流业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经贸物流基本建设重大项目,协调重大项目建设中的突出问题;承担自治区现代物流发展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十九、价格综合处
负责物价工作方面会议组织、文秘、档案、信访、保密、劳资、财务、资产、安全及有关行政事务管理;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价格调控方案,提出政府定价分级管理目录及管理办法;负责价格法规及承办有关价格方面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研究价格改革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负责价格宣传、统计、信息和政务公开等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违法案件;组织协调价格成本调查监审、价格监测、价格认证和行业价格自律。牵头负责自治区物价局行政审批工作。
二十、商品价格管理处
组织实施国家颁布的工农业商品、公用事业房地产等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订价格改革、调整的中短期方案;研究提出全区工农业商品、公用事业和房地产价格管理的范围、原则和办法,依法制订和调整实行自治区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工农业商品、公用事业和房地产等价格,协调处理区内重大价格争议问题;提出重要物资储备的管理费用标准、价格补贴方案和出库价格建议;负责指导全区工农业商品、公用事业和房地产价格等管理工作。
二十一、收费管理处
组织实施国家颁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性收费、经营服务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自治区有关收费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建议;拟订自治区有关收费政策并指导协调全区收费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和调整有关收费的项目和标准;依法核发《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并组织定期审核、审验。
二十二、医药价格管理处
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统筹推进医药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制定全区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政策,审定全区医疗保障药品、基本药物价格和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审核自治区管理的药品价格,审核中央定价中代表品外的其他剂型规格的药品零售指导价格,审核OTC药品价格;参与药品政府集中采购招标及其价格管理和药品成本监审审核;协调处理重大医药价格争议;指导市县医疗服务价格。
二十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承担委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意见;负责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检查;负责委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标投标工作;组织开展自治区重大项目前期研究和重大课题研究招投标组织协调工作;提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依法确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组织建立健全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行业自律机制、信用机制和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对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工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执法;负责组织协调机关政策研究工作。
二十四、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十五、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发展、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拟定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协调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
二十六、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组织开展对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跟踪检查相关行业和地方贯彻执行国家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组织开展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问题,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1. 将工业生产有关职责划给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具体包括:组织实施食盐黄金烟草等国家指令性和指导性工业产品年度生产计划及重要工业产品的国家订货计划;拟订稀土产业发展规划。
2. 将铁路建设相关职责划给自治区铁路建设办公室。具体包括:编制铁路发展规划、铁路建设年度计划,组织开展铁路项目前期工作,协调推进铁路建设,协调铁路行业管理。
3. 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
重点是拟订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加强全区经济运行监测,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区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完善价格管理,做好价格总水平调控;加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区经济体制改革,统筹全区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人员编制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物价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63名(含自治区物价局行政编制2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含1名兼任自治区物价局局长),总经济师副厅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3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自治区物价局副局长2名),副处级领导职数40名,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4名(其中正处级2名、副处长级2名)。
其他事项
(一)自治区物价局的党务、人事、行政后勤等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管理,有关价格管理日常业务工作由自治区物价局局长(兼)负责,重大问题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决定。
(二)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工作由有关处负责。
(三)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自治区商务厅的职责关系。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自治区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的进出口总量计划,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食糖、棉花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自治区商务厅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自治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自治区商务厅等有关部门拟订,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自治区有关部门联合发布。
直属单位
(一)机关服务中心。
主要负责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后勤工作。
(二)广西工程咨询中心(广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
受自治区发改委的委托,对主要由政府投资的项目概算提出初步评审意见,供自治区发改委审批项目时参考;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标准、定额的调整和评审工作;承担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的效益评估;开展自治区发改委和其他单位委托的相关业务。
(三)广西经济信息中心。
统一协调全区经济信息管理系统的工作,组织制定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全区经济信息自动化管理系统和常规经济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同中央和外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的经济信息机构联系和交流信息,为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信息及技术支持。
2008年12月25日,自治区编委《关于广西经济信息中心增挂广西互联网络中心牌子的批复》(桂编〔2008〕154号文),进一步明确了广西经济信息中心(广西互联网络中心)的工作和管理职能是:负责承接自治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负责广西政务外网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负责自治区级政务内网、机要专网的光纤网络线路维护管理;负责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区直各单位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和管理,提供应用系统开发、人员培训、信息技术支持与服务。
(四)自治区发改委经济研究所。
对广西经济发展进行研究,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负责国民经济研究和分析;编辑、出版、发行《市场论坛》。
(五)自治区国土整治与资源调查办公室。
负责组织制定国土开发、整治、保护的总体规划,以及重点区域发展规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
(六)自治区发改委培训中心。
负责广西发展改革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研究提出干部培训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自治区发改委桂林培训中心。
受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按照分工,负责全区发展改革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八)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价格监督检查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监督检查全区范围内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者执行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参与研究起草有关价格法规、规章草案;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区直各部门、下级政府的价格违法行为及中央驻桂企事业单位的价格违法行为;负责直接查处的价格违法案件的审理和处理工作;依法查处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哄抬价格、低价倾销、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竞争违法行为;受理价格投诉举报,指导全区各级价格举报中心工作;受理不服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处罚而申请价格行政复议的案件和申诉案件;应诉有关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价格行政诉讼;组织、指导全区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物价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九)自治区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分局。
贯彻执行国家价格调查监审的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区价格成本调查监审的规定、程序,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承担国家和自治区安排的农产品成本调查任务;负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机关收费标准和商品、服务价格过程中的定价成本监审,为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调控监管提供成本依据;协调、指导下级对口业务部门工作。
(十)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
为我区(含中央在我区)的司法、执法机关办理案件的各种涉案标的价值进行鉴定、认证、评估;行使全区范围内的价格鉴证、认证、评估的复核裁定;对各类市场主体价格行为的合法性、价格水平的合理性进行公证性认定工作;进行价格纠纷调解和仲裁;协调、指导下级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的业务工作。
(十一)自治区价格监测分局。
调查和分析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反馈国家、自治区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实施价格预测 预警,并及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全区价格预测预警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所获荣誉
2019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妇幼健康处获得“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2021年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西部振兴处荣获广西壮族自治区脱贫攻坚先进集体称号。
2021年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处荣获2019—2020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脱贫攻坚先进集体称号。
2021年9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处被国家体育总局授予“2017-2020年度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称号。
办公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11-1号广西发展大厦东楼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09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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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历史沿革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