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荔湾区委办公室 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荔办〔2009〕17号),设立广州市荔湾区教育局,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本区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生军事训练的组织指导。
(三)加强教育宏观指导和规划,以建设区域文化教育中心城市为定位,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增强教育核心竞争力,构建体现教育公平、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健康发展的格局。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规划、统筹和指导,加强教师教育工作,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
(五)加强对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六)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保障、激励和监督作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拟订并实施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
(二)组织拟订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
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战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的布局结构调整,负责教育事业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区级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指导学校的基本建设和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区教育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对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四)负责学前教育、基础教育(含特殊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事业与发展的统筹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办学体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学校进行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组织和指导本区成人文化教育、社区教育工作;负责规划、管理本区教育招生考试工作。
(五)规划、指导和协调教育系统的科研、科普工作;组织、指导教研机构和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指导学校开展奖学、助学工作;指导学校后勤工作和校办产业工作。
(六)负责督政、督学工作,承担教育执法的相关工作,对学校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评估和监督,对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进行检查、监测。
(七)规划、协调教育信息化工作,指导学校
电化教育、教育技术装备、实验室和图书馆建设,组织指导教材和教学用书及资料的选用工作,负责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的监督工作。
(八)指导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德育工作、团队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和宣传工作;指导学校的安全、稳定和保卫工作。
(九)负责本区教师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规划、指导学校校长、教师、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工作,规划、组织、指导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推进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等工作。
(十)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管理各级各类民办教育,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十一)指导、管理教育系统与国际、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主管本区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工作。
(十二)赋予区教育局党委负责本系统的党建、统战和干部管理工作职责。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及上级教育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教育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与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文秘、会务、接待、机要、保密、档案、督办等机关日常工作;指导局属单位档案、保密工作;承担局党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和局机关党群工作;牵头协调政务公开、调查研究及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牵头组织撰写教育志、年鉴、大事记等史料性材料;统筹教育系统的教育扶贫与对口支援工作、外事工作及各单位外出管理;负责局机关事务、资产管理及后勤保障工作。
(二)发展规划科
拟订本区教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督促落实;拟订区属学校年度招生计划;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布局调整以及局属学校
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工作;指导区属各级各类学校现代教育技术应用、信息化工作;负责本区教育年度事业统计、分析;指导本区教育系统与国际和港、澳、台地区教育交流。
(三)中学教育科
协调、指导、管理中等学校的教育教学业务和改革工作;组织和指导中等学校国家课程实施、地方课程设计以及地区校本课程的开发;组织实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初中阶段)和普通高中阶段教育工作;指导中等学校的招生工作和学籍管理;负责统筹、指导中等职业教育的专业、课程、教材建设及招生、就业的指导服务工作。
(四)小学教育科
协调、指导、管理小学的教育教学业务和改革工作;组织和指导小学国家课程实施、地方课程设计及地区校本课程的开发;组织实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工作;管理、指导、协调全区特殊教育;指导小学的招生工作和学籍管理。
(五)民办与幼儿成人教育科(挂区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成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负责学前教育、成人教育、民办教育发展的统筹管理工作;协调、指导成人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社区教育、职工教育工作;指导广播电视大学的相关工作;负责区托幼工作;负责民办学校审批的受理和变更工作;负责民办学校的年度检查和招生广告(简章)的备案等工作。
(六)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科
指导、协调各级各类学校的体育、卫生、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和环境教育的开展;组织学校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组织、指导、协调学校的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承担全区性的学生体育、艺术比赛组织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学校开展体育、艺术、健康教育交流活动以及
爱国卫生运动工作;负责兵役和“双拥”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和国防教育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科研。
(七)宣传与思想政治教育科
负责教育系统宣传工作;指导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
校园文化建设、廉洁文化建设、师德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负责反邪教、禁毒工作;指导教育系统的家长学校建设;负责学生扶困助学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的共青团、少先队工作。
(八)政策法规科(与安全保卫科合署)
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研究,指导
教育体制改革的研究和试点工作;负责教育系统维稳、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学校与学生安全保卫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教育系统交通安全、防火安全教育工作;负责校园伤害事故处理;负责信访工作;承担区教育系统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依法行政和学校依法办学;负责普法教育工作和教育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九)组织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局属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统战、侨务、妇女和知识分子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干部队伍和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局属单位党建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
(十)财务科
承担本系统教育经费统筹管理工作;协同区财政部门编制本区教育经费的年度预算、决算;负责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负责局机关以及局属单位专项经费会计核算;负责教育经费的统计、分析;指导局属单位的经费核算、财务管理、收费管理、资产管理和后勤管理;拟订本区教育系统建设资金计划及教育设备、配备专项资金安排并组织实施;协同有关部门审定开发小区的教育配套设施;指导、检查、督促各级各类学校规划、校舍建设及维护修缮管理;指导局属单位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工作。
(十一)监察审计科
负责教育系统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
党风廉政建设以及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实施效能监察;负责指导开展廉洁教育,负责教育系统的内部审计监督;检查教育系统内部各项财务制度及执行情况。
(十二)师资工作科(与离退休人员服务科合署)
统筹、规划、指导师资队伍建设工作;承担师资培养的统筹协调工作;指导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和校级干部培训工作;组织和指导本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区辖内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评审工作和政工系列人员的职称申报工作;负责推荐各级评先、评优;负责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公费医疗管理;负责局机关和指导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指导教育系统工会工作。
(十三)教育督导室(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拟订本区教育督导与评估的规章制度和指标体系;检查本区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负责本区属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含民办校园)教学质量、管理水平的指导、检查、评估和监督;对全区办学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向区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区语言文字工作及区语言文字推广工作。
人员编制
区教育局机关行政编制49名。其中:党委书记1名,局长1名、副局长4名,主任督学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2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0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8名。
其他事项
(一)区属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区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附则
本规定由广州市荔湾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广州市荔湾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