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教协会于1982年12月正式成立,会址设在广州市光孝路109号广州光孝寺内。
协会发展
其宗旨是:团结全省佛教徒,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扬佛教优良传统,提倡人间佛教积极进取思想,奉行“
五戒”“
十善”、净化社会,
广修“
六度”“
四摄”、利益人群,为建设和谐社会、振兴中华、复兴佛教、维护世界和平作贡献。佛教事业在近二十年来得到健康发展,据统计,到2008年底全省登记开放的佛教活动场所已达1408多处,教职人员6775人,信众达100多万人,有200名佛教人士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省佛协的带领下,全省各级佛教组织和广大佛教徒,共同为
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为续
佛慧命、建设文明、服务社会、福利人群、做好对外友好交流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的成绩。全省佛教名山宝刹得以修复建设,基本满足佛教徒过宗教生活的需要。
省佛协属社会团体,常设机构包括:办公室、《广东佛教》编辑部、教务委员会、教育文化委员会、社会服务委员会以及慈善中医诊所。据有关资料显示:省佛协对各地级佛协在佛教内部事务方面实行指导和监督,现广州等19个地级市相继成立了佛教协会。该省还有4所佛教院校(3所男众佛学院校:
岭东佛学院、
云门佛学院、曹溪佛学院,1所女众佛学院校:
广东尼众佛学院,四所佛学院有在校学僧543人),6所佛学培训班,10处
慈善机构,4种佛教刊物(《广东佛教》、《人海灯》、《曹溪水》、《世间觉》)。
慈善事业
2004年换届后,明生会长注重发掘
佛教文化的优秀成果,成立了佛教
梵呗音乐团,抢救和保存濒临失传的佛教音乐。音乐团公开上演了5场,使大家进一步认识到中国佛教文化的博大精深。2006年在省民族宗教委的倡议下,省佛协组织全省17间寺院开展“广东禅宗历史文化长廊系列活动”,活动内容包括佛教音乐会、书画展、文物展、
茶禅文化、
学术研讨会、讲经
法会、“重走唐僧西行路”大型国际文化交流活动、禅宗圣寺游等。2007年省佛协为深化“广东禅宗历史文化长廊系列活动”的主题,在全省佛教界开展“一十百千万行动”,即成立一个弘法团巡回演讲、开展一次寺院管理经验交流会,设立十间慈善医疗诊所、十间图书阅览室、十间慈善福利院,培训百名寺院财务人员、百名佛教组织负责人,种植千棵树、放生千只动物,扶助万名弱势群体等。2008年-2009年该会与省民族宗教委、
云浮市人民政府和
韶关市人民政府,共同举办了两届广东
禅宗六祖文化节,获得了圆满成功。两次文化节都以弘扬禅宗文化为主题,举办了大型世界和平祈福法会,佛教音乐晚会、禅意书画展、禅宗文物展以及禅宗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各种大型活动的开展,推动了佛教寺院加强自身建设和文化建设,对清静人心、开发智慧、携手共建和谐社会等都有非常积极的意义。该省佛教界还发扬慈悲济世、利益众生的优良传统,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二十年来,全省佛教界共捐钱捐物约一亿元,特别是该会以及韶关南华寺、韶关
东华寺、
佛山仁寿寺、
潮州开元寺、梅州
佛光寺、珠海
普陀寺、江门新会
玉台寺、中山市佛教协会、佛山市
顺德区佛教协会等共开设了10家慈善中医诊所,免费为弱势群体看病,帮助他们解决看病难的问题,受到社会的好评。
领导班子
理事会
常务副会长:宏满、印顺、耀智、法量、如禅、明向
副会长:弘养、惟信(女)、达诠、弘如、耀瑜、法广、达理、宽静、光秀
秘书长:妙一
监事会
监事长:法性
副监事长:印觉、万行
协会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广东省佛教协会(英译名:GuangDong Buddhist Association,缩写:G·D·B·A)
第二条 本会为广东省佛教徒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拥护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协助人民政府贯彻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佛教徒的合法权益;弘扬佛教教义,发扬佛教优良传统;加强佛教自身建设,兴办佛教事业;团结和教育全省佛教徒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倡导人间佛教思想,与时俱进,坚持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
道德风尚,积极参与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为祖国统一,世界和平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和
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监督和依法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州市
光孝路109号
光孝寺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维护佛教徒
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
佛教文化教育机构及佛教自养服务事业的合法权益。
(二)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全省佛教徒,如实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政策。
(三)组织和推动全省佛教徒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法律政策学习与教育,引导全省佛教徒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四)指导和支持市、县佛教协会健全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开展会务。兴办符合佛教特点的自养服务事业,支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五)指导全省佛教活动场所和佛教院校搞好自身建设和管理,严肃清规戒律,树立良好的道风学风,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六)指导和督促
居士团体加强团结,精进学修,树立正信正见,护持三宝。引导全省佛教徒在各自的岗位上努力工作,造福社会。
(七)举办佛教教育事业,培养佛教
四众人才,提高四众弟子的素质,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编印流通佛教书刊,保护佛教文物古迹。
(八)开展同全国各地包括台湾、香港、澳门以及各国佛教徒的联谊工作,促进中外佛教文化交流,维护世界和平。
(九)贯彻执行
中国佛教协会的章程、决议和相关的教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佛教代表会议。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议上一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本会重要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广东省佛教协会代表会议,由省内各市、县佛教协会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名额分配和产生办法,由本会上届
常务理事会协商确定,广东省佛教协会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广东省佛教协会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主管单位审批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本会加强与各市、县(市、区)佛教协会联系和交流,在佛教内部事务方面实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县(市、区)佛教协会,各佛教寺庵、佛教院校和其他合法佛教组织必须贯彻执行本会的章程、决议和决定。
第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是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会务,对代表会议负责,理事任期到下一届代表会议召开为止,连选可连任。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实施本会章程,执行代表会议的决议和任务;
(二)选举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增补或罢免常务理事;
(四)筹备召开本会代表大会,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本会各项规章制度;
(六)礼请永久名誉会长、顾问;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每二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延期或提前召开,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任期到下一届代表会议。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在理事会议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和任务;
(二)听取和审议本会上年度的
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三)听取和审议本会提交全体理事会议的有关文件、报告和规章制度;
(四)研究和决定本会的重大方针和重要任务;
(五)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每一年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会长在副会长、秘书长的协助下,主持会务工作。会长会务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根据本会会务情况决定召开,处理本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特殊情况,会长会务会议仅请在穗副会长参加)。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国爱教;
(二)信仰坚定,戒行清净,具有一定的佛学知识;
(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克已奉公;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到下一届代表大会,连选连任,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法人的职能。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体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会长会务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理事会决议;
(二)协调各市佛教协会及本会下属佛教活动场所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并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与属下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办公室、教务部、编辑部三个工作部门,根据会务工作需要分别承办有关工作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接受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资产属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代表会议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代表会议通过后十五天内送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而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由全体理事会或
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体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
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
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4年9月17日广东省佛教协会第六届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