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Standing Committee of Guangdong Provincial People's Congress),是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是广东省的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要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章第四十四条,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十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历史沿革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是
广东省行政区域的地方
国家权力机关。同全国其他地区一样,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广东的实行,经历了历史发展的过程。
1949年底,广东大陆全部解放,建立了人民政权。建国初期,由于尚不具备由普选产生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当时根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省、市、县、市辖区以及部分作为一级政权的区设立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乡(行政村)设立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950年10月和1951年9月,在广州先后召开省第一届、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这一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的过渡阶段。
广东省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于1950年10月1~16日在广州召开。出席会议代表837人。会议审议广东省1950年工作总结与1951年的施政纲要。会议听取
中南军政委员会副主席、
广东省人民政府主席
叶剑英所作《关于目前形势与任务》的报告。会议协商推选81名代表组成广东省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协商委员会,作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常设机构。叶剑英当选为省第一届协商委员会主席,方方、李章达为副主席,饶彰风为秘书长。会议通过了叶剑英主席关于目前形势与任务报告和方方副主席关于土改工作报告,以及其他政府各部门工作报告的决议。会议向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中央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朱德、中南军政委员会发出致敬电,向海外被迫害的侨胞发出慰问电。
广东省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于1951年9月3~15日在广州召开。出席会议的代表744人。会议动员全省人民争取在一二年内胜利完成全省土地改革。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主席叶剑英在会上作《关于目前形势》的报告;副主席方方作《为胜利完成全省土地改革而斗争》的报告;副主席古大存作《广东省人民政府十个月来的工作报告》;华南军区向会议作《我们的军事工作》的报告。会议审议了广东省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工作报告、广东省抗美援朝分会关于抗美援朝保家卫国运动十个月的工作报告、广东省政法委员会关于镇压反革命的工作报告。会议协商推选87名代表组成广东省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协商委员会,叶剑英当选为省第二届协商委员会主席,古大存、李章达、丁颖为副主席。会议通过《关于目前形势》及各项工作报告的决议和关于争取今明两年胜利完成全省土地改革的决议,并向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中央人民政府,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朱德和全军指战员,向中国人民志愿军、朝鲜人民军,向中南军政委员会发出致敬电,向海外侨胞发出慰问电。
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作出《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同年3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从1953年5月开始,广东省全面开展选举工作。在基层普选的基础上,全省8个省辖市和98个县普遍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用间接选举的办法,选举产生了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于1954年8月1日在广州召开广东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至此,广东省从乡、县、市、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系统地建立起来了,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广东正式建立。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省人民委员会,是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和本级国家行政机关。1955年1月召开的广东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决定省人民政府改为省人民委员会。这次会上,陶铸被选举为广东省省长,成为由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的首任广东省省长。
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宪法和法律遭到践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严重破坏,这一时期没有产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未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停止了一切活动。这一非常时期,全国统一作为一届人民代表大会。1977年10月中央召开有关会议明确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1967、1968年成立的革命委员会作为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计算。广东省作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恢复,并逐步发展和完善。1977年12月召开广东省五届人大第一次会议。1979年12月召开广东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根据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的规定,这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省各市、县和广州市的市辖区也在1981年上半年先后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发展进入新的历史时期。
下设机构
广东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下设七个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村农业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华侨民族宗教委员会。
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下设四个工作委员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外事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一个厅级综合办事机构:办公厅;一个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厅和依法治省办分别下设若干处室。
法制委员会主要职责:提出法规草案和统一审议广东省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和审议议案,对广东省地方性法规进行统一审议并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及表决稿,对较大的市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提出审查报告等。
内务司法委员会主要职责:参与内务司法立法工作;对内务司法部门有关工作情况和执法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督促办理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并提出初审意见;审理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控告;承办对内务司法部门办案情况的监督工作和人大代表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财政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参与经济立法工作;承办对经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对国民经济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了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及重要的经济动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报告、财政预算(草案)报告、决算(草案)报告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进行初审;组织、督促办理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提出初审意见;承办人大代表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要职责:参与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承办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省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情况,以及对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报告;负责对城市与村镇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方面的工作以及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督促办理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提出初审意见;承办人大代表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农村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参与农村农业经济立法和农村行政立法工作;承办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农村农业方面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省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情况,以及对农村农业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报告;负责对农村农业经济长远发展规划及其中具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督促办理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提出初审意见;承办人大代表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要职责:参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事业立法工作;承办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事业方面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省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情况,以及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报告;对智力、投资、培养人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督促办理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提出初审意见;承办人大代表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华侨民族宗教委员会主要职责:参与侨务、民族、宗教方面的立法工作;承办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侨务、民族、宗教工作方面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省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情况,以及对侨务、民族、宗教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报告;对落实华侨、港澳和台湾同胞政策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华侨、归侨、港澳和台湾同胞等来访中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组织、督促办理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提出初审意见;承办人大代表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参与有关人大选举、人事任免和代表工作方面的立法工作;办理有关人大选举工作、代表工作和人事任免工作的议案,提出初审意见,负责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进行选举和罢免的有关工作,指导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选举工作;负责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代表议案协调综合工作和人大代表所提建议、批评、意见的交办、督办工作;负责联系广东省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并组织其闭会期间的活动;负责省人大常委会与下级人大常委会的日常联络;负责对省、市、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省人大代表等的培训工作;承办省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和有关被任命人员的述职、考核等工作。
外事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能:参与地方外事立法工作;承办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外事工作方面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省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情况,以及对外事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报告;对有关涉外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承办省人大常委会同外国省级议会进行友好交往活动的具体安排,办理省人大系统工作人员出访的报批工作;组织、督促办理同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议案,提出初审意见;承办人大代表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法制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拟制立法计划,审核广东省地方性法规草案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征求对法规草案的意见,收集整理立法工作资料,拟定法规草案和法规解释草案,组织召开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规询问进行研究并予以答复等。
预算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承担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预决算、审查预算调整方案、监督预算执行和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审议方面的具体工作。
办公厅主要职责:负责常委会党组和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事项及常委会领导交办事项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协助秘书长、副秘书长组织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各委员会的工作关系;负责常委会机关文秘、信访、人事、保卫、接待、财务及机关后勤工作;负责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及有关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
依法治省办主要职责:对依法治省规划、工作计划和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及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开展依法治省宣传教育;联系指导各市、县(区)依法治理办公室工作,对依法治省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为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总结推广依法治理的典型经验等。
现任领导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党组书记、主任
副主任
秘书长
历届领导
1979年12月广东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
李坚真当选为第五届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此后,从六届至十二届省人大常委会,先后有
罗天、
林若、
朱森林、
张帼英、
卢钟鹤、
黄丽满、
欧广源、
黄龙云当选为常委会主任。
第五届
(1979年12月至1983年4月)
第六届
(1983年4月至1988年1月)
副主任:
薛焰、
范希贤、
郭棣活、
杜长天、
曾定石、
钟明、
肖隽英、
蚁美厚、
黄友谋、
梁广、
罗雄才、王维、
吴有恒(1985年8月辞职)、
曾昭科(1984年7月增补)、刘俊杰(1985年8月增补)、罗克明(1985年8月增补)、
程里(女,1985年8月增补)
秘书长:何文
第七届
(1988年1月至1993年2月)
主任:
罗天(1990年5月辞职)、
林若(1990年5月补选)
副主任:
薛焰(1992年1月辞职)、
杨立、
曾定石(1992年1月辞职)、
蚁美厚、
曾昭科、刘俊杰、罗克明(1992年1月辞职)、
程里(女)、
陈祖沛、
方少逸、
端木正(1991年3月辞职)、
谢颂凯(1991年3月增补)、
于飞(1992年1月补选)、
张汉青(1992年1月补选)
秘书长:王彻(1992年1月辞职)、
张汉青(兼,1992年1月补选)
第八届
(1993年2月至1998年1月)
主任:
林若(1996年2月辞职)、
朱森林(1996年2月补选)
副主任:
于飞(1996年2月辞职)、
方苞、
凌伯棠、
曾昭科、
谢颂凯、
张汉青、
欧阳德(1996年1月依法罢免其代表职务)、
程志青(女)、
佀志广(1996年2月补选)
秘书长:
张汉青(兼,1996年2月辞职)、
佀志广(兼,1996年2月补选)
第九届
(1998年1月至2003年1月)
主任:
朱森林(2001年2月辞职)、
张帼英(女,2001年2月补选)
副主任:
张帼英(女,1998.1—2001.2)、
卢钟鹤(2001年2月补选)、
曾昭科(2001年2月辞职)、
王骏、
程志青(女)、
佀志广、
张凯、
李近维(2001年2月补选)、
汤维英(2001年2月补选)、
王宁生(2001年2月补选)
第十届
(2003年1月-2008年1月)
主任:
卢钟鹤(2005年1月辞职)、
黄丽满(2005年1月补选)
副主任:
欧广源(2007年2月补选)、
钟启权、
游宁丰(2006年2月补选)、
佀志广(2006年3月退休)、
李兰芳(女,满族)、
张凯(2005年1月依法罢免其代表职务)、
李近维、
汤维英、
王宁生、
黄伟鸿、
陈坚(2005年1月补选)
第十一届
(2008年1月-2013年1月)
副主任:
钟阳胜(2012年1月辞职)、
谢强华、
王宁生、
邓维龙、
陈用志、
陈小川、
陈继兴第十二届
(2013年1月-2018年1月)
主任:
黄龙云(2013年1月至2017年1月任职)、
李玉妹(2017年1月补选)
副主任:
肖志恒(2013年1月至2016年1月任职)、
雷于蓝(2013年1月至2016年1月任职)、
张广宁(2016年1月补选,2017年1月辞职)、
徐少华(2017年1月补选)、
周天鸿、
陈小川、
陈继兴、
黄业斌、
刘悦伦(2016年1月补选,2017年1月辞职)、
罗娟(2016年补选)
第十三届
(2018年1月-2023年1月)
秘书长:王波
第十四届
(2023年1月-)
议事规则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9月2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7年1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8年5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3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等方式出席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提出,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会议有关资料应当提前发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主持人确定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
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联组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程的需要,可以邀请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我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会期、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公开有关议程。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八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起草有关议案草案,并经主任会议决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议案人说明。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议案人或者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
第二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和审议以及审查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具体程序,按照《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人事任免案、撤职案的提出和审议,按照《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以及决议、决定草案可以在表决前提出书面修正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提交表决。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出,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时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
第二十八条 提请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的议案,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也可以同时交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的调整方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四十五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决算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三十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议案修正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会议对该议案、议案修正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需要听取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定期听取下列报告:
(一)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二)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省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四)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五)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
(六)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
(七)常务委员会专题调研组提出的专题调研报告;
(八)专门委员会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九)常务委员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十一)其他报告。
专项工作报告由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到会作报告,省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报告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
第三十二条 执法检查报告、专题调研报告以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各项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有关报告作出决议;有关机关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各项报告以及审议意见,有关机关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机关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召开联组会议、分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
第三十六条 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或者受主任会议委托,专门委员会可以就有关问题开展调研询问,并提出开展调研询问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七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八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九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质询案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质询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六章 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四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提供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五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列席会议人员的发言,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在分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审议内容,不作与审议内容无关的发言,确保审议质量,同时应当注意控制发言时长,确保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未发言或者有补充意见的,可以提供书面发言材料。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工作人员记录整理,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编发会议简报和存档。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第四十九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五十条 人事任免案、撤职案逐人表决,经当次会议到会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多数同意,也可以实行合并表决。
第五十一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表决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第五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表决器。因特殊情况不能使用表决器表决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撤职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八章 公 布
第五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报请批准的机关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第五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以及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补选、辞职、罢免等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定、决议、人事任免事项,有关说明、报告,发布的公告,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广东人大网和《南方日报》上刊载。其中,决定、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在《南方日报》刊登。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