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销返利,就是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
进货成本甚至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
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
进销差价损失。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
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
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
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后,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诸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和管理费等,应按不同的营改增税目计算缴税增值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
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商场每台商品的增值税
进项税:14.53-10/(1+17%)×17%=13.08元
1. 收到返利时:
2. 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平销返利行为的税务处理是很明确的,但在会计上,国家始终无明确的统一规定,这也导致实务中对此项业务的会计处理混乱不一:有的企业计入“
其他应付款”、“
资本公积”等,但因为平销返利并非供货方对商业企业的无偿捐赠,计入“资本公积”显然是不合适的,而长期在“其他应付款”挂账就更不应该了;也有意见认为
应将其作
冲减“
营业费用”处理,但根据
会计制度规定,而返利又不属营业
费用核算内容;还有意见认为应将其计入“
营业外收入”,但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与
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在会计上其实并不是作为“收入”,而是作为“利得”核算的,而返利收入却是与企业
销售业绩直接相关的,因而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也是不合适的。那么是否可以如咨询人员所述,将返利计入“
其他业务收入”呢?
实际上,“其他业务收入”和“
主营业务收入”本质是一样的,都是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其差别主要在于业务的主次之分而已,在不同企业,这种主次之分又是相对的。与“主营业务收入”一样,“其他业务收入”也应有相应的
成本结转,只不过不是通过“
主营业务成本”而是通过“
其他业务支出”核算的。商业企业收到的平销返利,并不是因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而是供货方对其
进销差价损失的弥补;其次,将返利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而在“其他业务支出”中并无相应的成本结转,只是转出
进项税额。所以咨询人员认为应将收到的返利计入“
其他业务收入”,这种观点是不合适的。
由于返利是
供货商对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弥补,且一般是在商业企业将商品售出后结算的,因而商业企业作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处理才是比较合适的。如果是次年收到的,应通过“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核算,如果商品尚未售出就收到返利,则应冲减商品成本。当然,返利形式不同,对其会计处理也是有影响的。下面分别
举例说明:
【例1】2006年甲企业向乙企业购货20万元,并已经以相同价格全部对外销售。当年甲企业收到2万元现金返利,则应转出
进项税额2906(20000÷1.17×17%)元,同时冲减“
主营业务成本”17094(20000-2906)元。会计处理:
【例2】假设上例中乙企业以一批商品返利,该商品含税
公允价值2万元,同时乙企业向甲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甲
企业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