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带资承包,是指有资金实力的企业通过投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或其他资金用于建设项目 前期施工或全部工程,双方的资金支付关系在合同中明示,并约定建设单位正式拨款的阶段或时期,以及所垫资金的偿还形式。只要双方意思明确,就是一种正当而合理合法的合同关系,与正常商业往来垫付货款性质完全相同,完全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而像日常所见按工程进度由业主拨款的形式则非常罕见。国内建筑市场也可以采取这种形式。
主要问题
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获得项目的渠道基本上是公开招投标项目,且以带资承包项目居多,业务增长较快,然而,中国企业在开展带资承包过程中,依然存在许多问题。
对带资承包的国际走势认识不足
带资承包是相对于有预付工程款的发包项目而言的工程承包资金融通方式。进入21世纪,
国际工程承包市场在激烈的国际竞争和发展中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除了工程承包市场的规模、行业结构和地区分布在发生新的变化之外,国际工程承包的方式也在急剧的变革之中,带资承包成为普遍做法。随着各国政府财政公共建筑资金的削减和承包商之间竞争程度的加剧,工程设计和建筑业务的融资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承包商以各种方式帮助业主解决资金问题,成为影响国际工程承包市场规模和承包商市场份额的重要因素。一方面,市场上越来越多的工程需要带资承包;而对承包商而言,能否获得利益丰厚的工程项目,关键在于能否带资承包。全球工程承包市场上有65%以上的项目需要带资承包。有预付款的工程项目平均利润率通常在5%以下,激烈的市场竞争往往使很多项目只能保持在
盈亏平衡点上;带资承包项目的平均利润率通常较高,BOT项目的利润率则在15%以上,一些高风险项目的利润率甚至高达30%。 对于那些在上个世纪80年代前期进入国际市场的中国企业而言,经历了承包普遍有预付款工程到普遍没有预付款项目的两个阶段。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依然有部分中国企业对带资承包的国际走势认识不足,沉湎于国际金融机构资助的有预付款的工程项目,结果公司的业务不仅范围小,而且利润水平较低。
资金瓶颈长期制约业务发展
长期以来,中国企业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基本靠
流动资金贷款方式解决项目垫付资金问题。2006年,中国完成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300亿美元,按平均25%的垫付工程款和3个月周转期计算,全年至少需要56亿美元流动资金(约合420亿元人民币)投入周转。但国内银行的风险管理几乎完全依靠企业提供100%的抵押,在大部分企业
资产负债率较高的情况下,
资金短缺成为约束业务发展的瓶颈。而且,中国企业开展国际承包工程有相当一部分资金是依靠进出口银行提供的卖方贷款(或买方信贷),其他银行参与程度有限,且外债管理十分严格,企业基本不可能进入国际金融市场融资。融资渠道单一,风险全部由贷款企业承担,导致中国承包商开展带资承包业务的金融环境较差,与美欧和日韩企业相比,差距甚远,极大地影响了企业的竞争力。
BOT项目多不规范,没有实现风险共担
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许多国家的政府部门开始允许私人企业以BOT等项目融资方式提供基础设施服务。这些基础设施包括电信、能源、交通和供排水系统。在BOT项目中,承包商的角色和责任不同,因而其所获得的经济效益迥异。如果企业仅仅是一个承包商,那么即便他以出具备用信用证等方式帮助业主融资,他也仅仅是以此得到了一个承建合同;只有企业独立或联合作为项目发起人时,才是一个可以拥有长期收益的投资者,不仅可以作为项目的总承包商,而且因为作为项目的业主而承担更大的风险,享有更多的收益。由于其独特的风险分担结构,BOT项目深受相关各方欢迎。项目融资不是以项目发起人的信誉或资产作为担保而筹集建设资金的,而是以该项目本身良好的经营状况和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现金流量作为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同时将项目的资产、而不是项目业主的其他资产作为借入资金的抵押。简言之,项目融资,就是以项目的资产、收益作抵押来融资,以项目本身的资产和项目未来产生的现金流量作为贷款偿还保证,而原则上贷款银行对项目公司以外的资产却没有追索权或仅有有限的追索权;一旦项目公司无力偿还贷款,
贷款银行只能以项目本身的资产和收益抵偿项目债务,对项目发起人的其他资产却基本上无权染指,除非有特别条款。因此,项目融资发生的举债,通常不体现发起人的
资产负债表上,而体现项目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是一种针对项目的封闭贷款。即偿债人是项目公司,不是投资者,由此将相关各方的利益与风险捆绑在一起,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
然而,由于中国存在
金融体制性障碍,企业对
国际项目融资的认知程度较低,迄今为止,尽管中国企业已经在海外发起建设并运营了一些BOT项目,但这些项目仅仅是对业主而言的BOT项目,对中国企业来说,则基本上全部是用发起人总公司的资产作为抵押换取的国内银行贷款投资承建的,而不是用项目建成后的资产和预期收益作为抵押进行融资建设的项目,这样,并没有形成
风险分担的有限责任追索方式,没有达到项目融资的根本目的。这样发起的BOT项目不仅风险大,融资难,而且成本高,中国企业自有资产少,能够完全靠自身资产获得的
抵押贷款规模有限,从事BOT项目难以获得规模效益。
政策支持力度不够
中国政府对企业参与国际工程带资承包的政策支持不到位,无论在支持的方式上还是理当上,都不能满足企业开展业务的需要。一是没有制定开展国际带资承包的产业政策和国别(地区)规划;二是缺乏与带资承包尤其是BOT相关的系统的信息服务;三是缺少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相关知识培训,知识普及率较低;四是对于像BOT这样几乎千差万别的
融资方式,缺少技术或知识方面的支持;五是
政策性金融支持没有充分体现引导性,手段单一;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是整个
金融体制性障碍,制约了中国企业发起和运行规范的BOT项目。5、企业经济技术实力薄弱
尽管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与国际跨国公司相比,中国企业的综合实力依然薄弱,人才短缺,资产负债率高,抵御风险的能力较低,在大型带资承包项目上竞争力较差。
提高方法
针对中国企业开展带资承包中存在的问题,建议采取相应措施,改善中国企业带资承包的外部环境和竞争实力。
进一步提高对带资承包的认识,鼓励带资承包
尽管2006年中国对外工程承包新签合同额达到660亿美元,营业额突破300亿美元大关,成为中国少有的几个服务贸易出口盈余产业,但是仅占世界市场份额的2%。中国企业在电力、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已具备一定的国际竞争力,如能够在资金融通环节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对外工程承包业务将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而且将带动更多的机电产品、劳务、技术以及管理出口,提高中国工程承包企业的经营收益,为实施走出去战略和扩大服务贸易出口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改善支持方式,提高金融支持水平
政策性金融机构不仅要扩大原有产品的支持规模和力度,还要改变功能,实现战略转型,从信贷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向信贷服务的桥梁转变,承担商业金融机构承担不了的、业务发展急需的各类信贷/融资担保和保险职责,而放弃商业银行可以承担的直接信贷业务,以便吸引更多的国际国内商业资本为扩大带资承包服务,从而在相关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之间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
利益共同体,做大作强带资承包业务,做规范的BOT项目,有效降低企业风险,提高经济效益。
加大促进力度,提高政府的服务质量
大力发展带资承包,需要便捷、详尽的市场信息和政策环境分析;需要必要的知识储备、法律和技术支持。中国政府的相关促进机构,要根据带资承包的需要,增加服务的种类,在信息、人才培训、投资环境咨询、外交支持等各方面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加强联合与合作,提高企业的整体实力
国内企业要进一步加强联合与合作,以整合资源,扩大业务规模,提高国际竞争力。要加强带资承包项目的前期规划、设计、融资、采购、建设、运营和资金回收等环节的控制和管理,规避和降低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为银行资金的安全回收提供保证,为赢得较高的回报而努力。
与BT模式
行为主体不同
四部委文件明确规定,“带资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未全额支付……工程款,由建筑企业垫款施工”。这就指出了带资承包方只能是“建筑企业”。BT建设方式是即可由建筑企业进行融资建设,也可由投资公司或其他法律允许的企业、个人进行融资建设。原则上说,只要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融资能力,愿意以BT方式赚取利润的企业或个人,都可以加入这一领域。带资承包建设方式签订的合同是施工合同,约定的是工期、质量、
造价、计量支付等基本要素;BT建设方式签订的合同是转让合同,除了建设期、造价等基本要素外,还约定了分期还款期限、资金占用利息及回报计算方法、合同生效所必备的政府文件等条款。项目管理者联盟,项目管理问题。
合同价款的组成及支付时间不同
带资承包建设方式的合同价款只包涵工程建设费用,不计资金占用利息及回报,一般是因建设单位“未全额支付工程预付款或未按工程进度按月支付”的情况下,产生了建筑企业垫款施工的行为,且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不久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合同价款; BT建设方式的合同价款不仅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还计算了资金占用利息及回报。BT建设方式存在着两个层次的支付环节。从时间顺序上说,第一个支付环节是BT融资方向施工企业支付预付款及计量款;第二个环节是BT建设方向BT融资方支付合同本金及利息回报,并且在BT合同里明确规定了分期支付的时间及金额。
政府出具文件不同
带资承包建设方式只有与建设方签订的施工合同;BT建设方式除了BT转让合同外,还会要求政府出具以下文件:政府同意该项目以BT方式建设并回购的批复;财政部门将回购资金纳入回购期财政支出的承诺;人大同意政府以BT方式建设该项目并批准财政部门将回购资金纳入回购期财政支出的决议;以可以变现的资产作为担保的承诺,或提供有实力的法人机构作出信用担保。
银行介入不同
带资承包建设方银行不介入,与带资方形成的银企合作是日常
流动资金贷款合作;BT建设方式银行要对项目进行考察评估,形成完整项目可行性报告,并设立资金监管账号,以确保信贷资金的专项用途及回购款的安全回收。
依据的法律不同
带资承包建设方式依据的是
经济法、
《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BT建设方式除了依据以上法律外,还主要依据《政府采购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 综上所述,BT建设方式与带资承包方式时有着本质的区别的。只要我们严格按照BT建设方式的要求去做,就可以在法律上、程序上、结果上,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从而取得项目地成功。
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要求建筑业企业以带资承包的方式建设新的工程项目;同时也有一些建筑业企业以承诺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政府投资项目。上述行为严重干扰了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同时由于超概算资金落实难度大,造成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完善宏观调控,防止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特通知如下:
一、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严禁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同时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合同备案制度。
政府
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
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
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建设的项目。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视同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通知,采用BOT、BOOT、BOO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适用本通知。
带资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未全额支付
工程预付款或未按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不含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由建筑业企业
垫款施工。
二、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严禁带资承包。
各级发展改革及有关审批部门要把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核关,不得批准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各商业银行要据实出具项目开工前的
项目资金存款证明;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资金进行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时要严格审验资金到位情况,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三、对于使用带资承包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一经发现,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建设单位进行查处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建设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其报建手续,对该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对该单位新建项目给予制约;对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抽逃资金的,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该项目的资金拨付。
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制度,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给予相应处罚。对以带资承包方式承揽政府投资项目的
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以带资承包方式承揽专业分包工程、劳务工程的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一经发现,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
授信审查和贷款管理,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利用银行贷款带资承包政府投资项目。对违反约定的,应限期追回银行
信贷资金,并通过人民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向其他银行通报,各银行不得再对该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应予以处罚。
四、各地区、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把关不严,造成工作失误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各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是否使用带资承包进行建设情况进行稽察。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本通知规定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该项目的主管部门和承建该项目的建筑业企业,都有权向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举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建建[1996]347号《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同时废止。
二○○六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