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中国宋代政府设置的专门机构,是直接收售物资,参与交易,以平抑市场物价的一种
政策措施。也是
王安石变法时在城市中推行的一项重要的新法。
设提举官(政府指派)和
监官、勾当公事官(吸收守法的可合作的商人担任),召募诸行铺户和牙人充当市易务的行人和牙人,在官员的约束下担当货物买卖工作。
参加市易务工作的行人,可将地产或金银充抵押,由五人以上相互作保,向市易务赊购货物,酌加利润在市上售卖,货款在半年至一年内偿还,
年利2/10,过期不归另加罚款。
市易法有平抑物价调剂供求的作用,限制奸商垄断居奇,把以前归于大商人的利得收归官有,增加
财政收入。这一措施来源于
桑弘羊的
平准法,但有自己的特点:如“契书金银抵当”、“结保贷请”、召募行人、牙人为市易务工作等,都是
王安石的新发展,与平准法的命吏坐市肆贩卖、不假手商人的作法有所不同。
神宗死后,据统计当时商人所欠的
市易钱,仅利息即达921万贯,以开封府为例,在免除了商人欠的市易息钱和罚钱之后,还有27155户欠市易本钱237万贯,其中
小姓(指门第低微的人家)27093户,欠83万贯,而欠200贯以下的就达25353户,欠46万贯,由这组数据来可看出来市易法对小商户的影响。
“
均输法与脱胎于
平准法的市易法推行以后,形成了对
城市居民特别是
工商业者的打击。原本立足于
平抑物价、抑制大商人重利盘剥的新政策,蜕变成国家
垄断市场、货源、价格,甚至批发与零售也被政府官员所操纵,哪怕想做不大的生意,也要先过政府官员这几道关口。于是,大中小商人一齐步履维艰,致使城市工商业开始凋零。从时人记载和
苏东坡等人的大量文字中可以看到,全国城市商业与市场一时间相当萎缩而萧条,社会开始出现动荡不安的局面。”这个结果看来不合情理实际却有其
必然性,市易法的实质是对
商业贸易实施
国家垄断,“置
市易司强市榷取,坐列贩卖。增商税色件下及
菜果,而商贾始困矣;又立赊贷之法,诱不肖子弟破其家。”,“尽笼诸路杂货,渔夺商人毫末之利,”而且市易法垄断货源,“凡商旅所有,必卖于市易司。”结果造成“卖梳朴则梳朴贵,卖
脂麻则脂麻贵”的局面。 “官中自为兼并,”“商贾为之不行……而上下均受其弊。”市易法之弊,连最初倡行市易法的草泽人魏泽宗都“愤惋自陈,以谓市易主者摧固掊克,皆不如初议,都邑之人不胜其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