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
金融学术语
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主要内容是,金融机构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与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状况等指标挂钩。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可以制约资本充足率不足且资产质量不高的金融机构的贷款扩张。此项政策调整不影响企业和居民的经济生活。
实施背景
2003年以来,金融机构贷款进度较快,部分银行扩张倾向明显。一些贷款扩张较快的银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指标有所下降。 因此,借鉴国际上依据金融机构风险状况区别对待和及时校正措施的做法,从中国人民银行2004年4月25日起对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有利于抑制资本充足率较低且资产质量较差的金融机构盲目扩张贷款,防止金融宏观调控中出现“一刀切”。
主要内容
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主要内容是,金融机构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与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状况等指标挂钩。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越低、不良贷款比率越高,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就越高;反之,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越高、不良贷款比率越低,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就越低。
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可以制约资本充足率不足且资产质量不高的金融机构的贷款扩张。此项政策调整不影响企业和居民的经济生活。考虑到我国各类金融机构改革进程的差异,尚未进行股份制改革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暂缓执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
实施效果
直接收缩了商业银行流动性
制度实施后,资本充足率低于4%的商业银行将向人民银行多缴存款准备金,相应收缩了其贷款总量,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风险类金融机构扩张风险资产。因此,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施行,对维护区域金融安全和促进金融市场合理有序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外部约束和强制监管。
警示效果明显
制度实施后,风险类商业银行按照“提高贷款质量、降低不良存量”的思路,积极改善盈利性和风险性状况,经营改革步伐明显加快。一方面,商业银行采取精选优质客户、适当上浮贷款利率和建立快速审贷机制等手段提高经营效益;另一方面,通过加大法律维权力度、设立专业处置部门、监控风险贷款户收支等渠道盘活
不良贷款,制度的警示作用已初步显现。
风险类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更为审慎
制度实施后,风险类商业银行调整经营思路,加强内部管理,部分盈利性指标、流动性指标和安全性指标出现了积极变化,整体赢利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有所增强。
关键指标未根本改善效果待提高
部分商业银行仍然存在资本充足率较低、不良贷款率较高、存贷款比例快速上升、中长期贷款比率和对流动负债依赖性比率明显超标、风险加权资产比率恶化等问题,表明其风险控制能力和资产总体质量仍停留在较低水平,与其业务发展状况极不相符,人民银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政策效应有待进一步观察。
主要缺陷
(一)差别存款准备金利率不合理,未能体现制度的惩罚性原则
商业银行按照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多缴存的存款准备金属于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范围,人民银行按照年利率1.89%的水平支付利息。在当时资金面比较紧张的背景下,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加权平均利率债券回购加权平均利率接近2.2%,略高于存款准备金支付利率。但该制度实施以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加权平均利率债券回购加权平均利率长期低于1.89%,商业银行缴存惩罚性准备金获得的利息收入高于其动用该部分多余资金从事货币市场业务的投资收益,人民银行实施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限制和惩罚功能未能得到充分体现。
(二)执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被严格保密,影响到利益相关者监督制约作用的发挥
基于维护金融稳定考虑,从2004年4月25日起,人民银行对执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采取高度保密原则,股东、存款人、借款人和银行同业等利益相关者无法获取全面信息,商业银行经营状况和风险程度也未能充分向市场传递,商业银行面临的外部压力明显减小。因此,该政策的信息披露不充分,导致利益相关者市场环境对被执行对象的监督约束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三)存款准备金率上调幅度过小,不能给实行对象带来足够的经营压力
一方面,由于存款准备金率上调幅度过小,仅为0.5个百分点,商业银行被冻结的流动资金,在其贷款规模中占比很小。另一方面,在资金市场利率较低情况下,商业银行可通过同业存放增加资金来源,部分银行其同业存放资金余额远大于按照差别存款准备金率政策多缴存人民银行的资金,完全释放了该政策带来的经营压力。
(四)差别存款金率制度实行一次性原则,缺乏后续惩罚机制
虽然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可在较短时间内收缩金融机构流动性,但其一次性操作原则存在明显缺陷。被实施金融机构无意或无力改善风险程度,差别存款准备金率政策效应不能显现时,人民银行缺乏后续惩罚措施而无所作为。
(五)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与资本充足监管功能部分重合,二者需加强协调配合
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是人民银行采取的一项与资本充足率制度相辅相成的货币政策调控制度。它主要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正向激励作用,调动金融机构主要依靠自身力量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积极性,促使金融机构逐步达到资本充足率要求,有利于实现调控货币供应总量和降低金融系统风险的双重目标。其功能与银监会的资本充足监管部分重复,不利于各自优势的充分发挥,不利于效率的提高,增大了调控成本,金融监管当局需加强合作,形成监管合力,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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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建议
(一)调整差别存款准备金利率确定方式,强化正向激励机制
建议人民银行比照超额存款准备金0.99%年利率的水平对该部分存款准备金计算利息,从而调动商业银行主动提高资产质量和风险化解能力的积极性,强化正向激励机制。
 (二)实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利益相关者对执行对象的监督制约
建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将调整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的相关文件及时全面地向全社会公布,保障股东、存款人和借款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切身利益。通过建立高效信息反馈机制,正确引导公众金融行为,促进金融市场的公平有序竞争,强化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风险防范作用和市场约束功能。
(三)加大差别存款准备金上调幅度,并分档次执行
大幅提高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的变动范围,可将现行0.5%的幅度调整为最大可上调到5%甚至更高。根据金融机构风险程度和传导货币信贷政策的情况,选择执行相应档次的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并建立递进惩罚机制,逐步加大差别存款准备金率政策的惩罚力度。
(四)扩大实行范围,体现公平原则
将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扩展到完成股份制改革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改革试点工作结束的城乡信用社,体现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同时,对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采取法人考核和区域分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防止法人达标掩盖局部区域风险突显等不利局面的出现。
(五)加强配合,增强监管政策的协调一致性
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监测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比率等指标的变化趋势,在个别金融机构出现重大违规、风险问题以及支付清算问题时,及时调整其存款准备金率,增加行动的一致性、准确性和针对性,提高调控效率,减少成本消耗。
相关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通知
银发〔2004〕6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促进金融机构稳健运行,防范金融风险,督促金融机构逐步达到资本充足率要求、降低不良贷款比率,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决定从2004年4月25日起实施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确定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的主要依据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定义并统计的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数据由银监会提供。
2、银监会统计的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率;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率发生显著异常的情况。
3、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状况、发生重大违规及风险的情况。
4、金融机构支付能力明显恶化及发生可能危害支付系统安全的风险。
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确定中还将根据金融机构类别、改革进程等特殊情况予以相应安排。
(二)实施对象
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采取统一框架设计和分类标准,实施对象为存款类金融机构。
(三)确定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的方法
一是根据资本充足率等4项依据对金融机构质量状况进行分类。二是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在一定区间内设若干档次,确定各类金融机构所适用的差别存款准备金率。
人民银行根据监管规定变化等情况,按年定期对金融机构质量状况的分类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四)调整存款准备金率的操作
人民银行定期根据银监会统计的金融机构法人上年季度平均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比率等指标,对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进行调整。在个别金融机构出现重大违规、风险问题以及支付清算问题时,人民银行将会商银监会,及时调整其存款准备金率。
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实施安排
(一)将资本充足率低于4%的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提高0.5个百分点,按7.5%的存款准备金率执行。
(二)人民银行根据银监会2003年金融监管统计数据确定应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并于2004年4月1日前通知至有关金融机构法人。
(三)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的金融机构仍执行现行存款准备金率。人民银行不再另行通知。
(四)尚未进行股份制改革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暂缓执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仍执行现行存款准备金率。
实施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程序复杂的工作,各金融机构应当高度重视,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各项工作。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遇有重要情况,请立即报告总行。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接此通知后,要立即转发至辖区内存款类金融机构。
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最新修订时间:2023-01-06 07:51
目录
概述
实施背景
主要内容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