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城御史为明代职官,清初亦沿袭。隶属于
都察院,负责巡查京城内东、西、南、北、中五城的治安管理、审理诉讼、缉捕盗贼等事,并设有巡城御史公署,称“巡视西城
察院”、“巡视北城察院”、“巡视南城察院”等。各城都设有
兵马司,每司又分为二坊。由
五城御史督率管理。明朝
洪武年间,正式确立御史
巡按制度,设十三道监察御史一百一十人,再从他们中选派
巡按御史。
从十三道监察御史中选派
巡按御史十分严格,每名巡按御史的产生,都是先由
都察院选出两名候选人,引至皇帝面前,请皇帝钦点一名。
十三道监察御史平时归中央都察院管理,但在履行职能时又不受都察院控制,直接对皇帝负责。巡按御史职责是代天子出巡,“大事奏裁,小事立断”。巡按御史代表皇帝巡视地方,又叫“巡方御史”,俗称“八府巡按”,专门负责监察,一般不理其他事务,权力极大。他们代表皇帝行使监察权,能够“以小监大”、“以卑督尊”。明代有很完善的出巡法规,先后制定有《出巡相见礼仪》、《奏请差点》、《巡历事例》和御史回道考察法规,划定了监察范围。这些做法既是对出巡官员职责的明确也是对出巡官员的约束。另外,职掌巡察的监察机构通常实行自上而下的
垂直领导,只对皇帝一人负责,不受其他部门干扰,便于独立行使职权。明
孔贞运《明兵部尚书节寰袁公配夫人宋氏合葬墓志铭》:“迨奉命巡城,而持斧埋轮,贵戚敛手。会有一璫杀人,公(
袁可立)廉其状,捕而绳之,法不少借。”
清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设
兵马司指挥一人(正六品)、副指挥二人(正七品)、吏目一人(未入流)。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为防止各地来京官员“钻营嘱托”、“交通贿赂”,定“由
五城御史督令司、坊官员时加访缉”。十年(公元1653年)
更定:“五城御史各率所属,办理地方之事,厘剔奸弊,整顿风俗”。其具体职掌是:稽察京师十坊之境。十坊分隶情况是“中城分中西、中东二坊;东城分朝阳、崇南二坊;西城分关外、宣南二坊;南城分东南、东坊;北城分灵中、日南二坊。每城由副指挥、吏目
分掌二坊。凡人命案件,由五城指挥相验。
盗窃案件,由副指挥、吏目察看现场和审解。
据《
清史稿》卷一百十五记载:
巡视五城御史,满、汉各一人,
科道中简用。一年更替。掌绥靖地方,釐剔奸弊。
兵马司指挥、
正六品。副指挥、
正七品。
吏目,未入流。自正指挥以下俱汉员。五城各一人,掌巡缉盗贼,平治道路,稽检囚徒,火禁区为十坊领之。另据《清史稿》卷一百四十四记载:京师笞、杖及无关罪名词讼,内城由步军统领,
外城由五城巡城御史完结。徒以上送部,重则奏交。
《清史稿》卷三百三记载:四年,京师市井传嘉淦疏稿论劾
大学士鄂尔泰、
张廷玉等,高宗谕
步军统领、巡城御史严禁。
《清史稿》卷三百八十六记载:薛执中者,甘肃河州人,以符咒惑众。至京师,藉术医病,朝贵多与往来。遂妄议时政,谈休咎,行踪诡秘,为巡城御史曹楙坚捕治,中外大臣牵连被谴者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