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党组书记、局长:
赵雁峰
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体育公共服务,促进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全民健身的职责。
(三)加强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体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体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体育发展战略,协调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全省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
(三)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组织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四)统筹规划全省竞技体育发展和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竞赛,研究和指导优秀运动队伍的建设、青少年体育以及后备人才培养工作。
(五)协同有关部门规划、协调体育场馆(地)和设施的建设及布局;研究拟定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归口管理并发展体育市场,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
(六)组织和指导体育宣传和体育领域重大科技研究的攻关和成果推广;制定体育教育规划,发展体育教育;组织开展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七)指导并归口管理体育外事工作,开展国际体育交流,组织参加和举办国际体育竞赛。
(八)指导体育总会、各单项运动协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负责全省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负责编纂体育文史工作。
(九)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搞好各处(室)工作的综合协调;拟定局工作部署、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负责局机关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管理、机要保密、信息综合、信访、会议、各类大型活动的组织协调等工作;负责全局系统的督查工作;负责体育涉外工作的管理。
人事处
研究拟定全省体育人才发展规划;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社会保障、教育培训等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办理
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承办全省性群众体育组织的资格审查;负责教练员援外及出国人员政审工作。
政策法规处
拟定全省体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草案;调查研究全省体育事业发展和体育改革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起草体育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指导、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和体育行政执法并开展执法监督工作;承办局机关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文书的审核工作;承办局机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及其他法律事务。
群众体育处
研究拟定全省群众体育工作的发展规划;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推动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指导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实施,推行
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制度;指导全省全民健身体育设施建设和组织建设;指导全省各部门和行业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推动社会体育的发展;承担有关群众性体育活动竞赛的申报、审批工作;承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核、审批工作。
竞技体育处
研究拟定全省体育训练工作的方针政策及体育竞赛管理制度;研究拟定全省竞技体育发展规划和运动项目设置、布局;负责全省教练员岗位培训工作;负责专业运动队的保障工作;组织重大国内外比赛的备战和参赛工作承担有关体育竞赛的审批、申报工作;负责赛风赛纪工作;负责办理裁判员、运动员的注册和审批工作。
青少年体育处
研究拟订全省青少年体育工作发展规划草案、青少年业余训练管理制度;协助教育部门指导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指导全省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各运动项目后备人才基地的建设和有关学生文化教育工作;开展青少年业余训练及相关活动,负责竞技体育高水平后备人才的培养工作;组织协调全省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工作;组织协调重大青少年体育比赛参赛工作。
体育经济处
体育市场管理处
负责编制全省体育产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拟定体育产业发展政策,规范体育市场;负责体育系统综合统计工作;制定全省体育场馆建设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管体育彩票的发行、销售工作;负责省局系统财务管理工作;承担省局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省局系统基本建设、场馆维修管理监督工作;负责省局系统内部
审计组织管理工作。
科技教育处
研究拟定全省体育科技、教育、宣传工作的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体育领域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的攻关,组织体育科研成果的审查和鉴定、推广;指导省、市体育科研机构的科研工作;组织开展体育运动中反兴奋剂工作;在教育部门的指导下,负责高、中等体育运动学校(院)教学管理和招生工作;负责运动队文化教育工作;负责体育宣传工作;发布重大体育新闻。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5〕17号文执行(行政编制3名已划转省纪委统一管理)。
人员编制
省体育局行政编制为38名(含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领导职数2名)。
直属机构
·山西省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
·山西省体操运动管理中心
·山西省游泳运动管理中心
·山西省运动康复基地
·山西省体育局宣传中心
·山西省体育局后勤服务中心
·山西体育幼儿园
领导成员
工作规则
(2001年5月22日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1月11日晋体办[2002]1号文件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山西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体育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省体育局是省人民政府
直属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
国家体育总局的业务指导下管理全省的体育工作。
第三条省体育局工作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依法行政,保证政令畅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体育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讲究效率,开拓进取;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求真务实,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省体育局各职能处室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由,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完成省体育局职能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领导
第五条省体育局领导由下列人员组成:局长,副局长。
第六条省体育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省体育局的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第七条局长召集和主持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议。省体育局工作的重大问题,须经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副局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体育局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局长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局长代行职务。
第十条省体育局各处室负责人,负责本处室的工作,在本处室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能。
第十一条省体育局监察审计工作在局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审计权,不受其它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省体育局实行全省体育工作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体育新闻发布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全省体育工作会议由省体育局局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局长主持,省体育局局长、副局长出席会议,各地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省体育局各处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全国体育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全省体育工作;
(二)贯彻
国家体育总局和省体育局有关体育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改革的重大举措;
(三)听取工作汇报,变流工作经验,安排部署工作;
(四)安排贯彻其它提交会议的工作。
全省体育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和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局长或局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全国体育工作会议精神,通报体育工作情况;
(二)讨论制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研究体育法规的具体实施细则;
(三)讨论决定省体育局及省体育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和地市、县区体育行政部门请示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研究全国或全省性的重要比赛等具体事宜;
(五)讨论研究省体育局其他事项。
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三到四次,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安排有关处室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省体育局工作中一些专门问题,由局长或副局长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六条山西省体育新闻发布会由省体育局局长、副局长或省体育局局长委托的体育新闻发言人召集发布。
第十七条全省体育工作会议的议程、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和省体育局新闻发布会的发布内容由局长确定,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局长或副局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体育局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负责。
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由局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局长签发。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省体育局领导签发。
第十八条以省体育局名义召开的会议要经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后报局长审定。
第十九条省体育局各处室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将拟在下年度召开的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来源等)送办公室审核协调后,报局领导审批。确需临时召开的会议,应当提前15天送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
第四章公文运转制度
第二十条省体育局各直属单位和各地市体育行政部门报送省体育局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2000]23号)和《山西省体育局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文的审批按逐级审批、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一条省体育局各直属单位和各地市行政部门报送审批的公文,由省体育局办公室按照局领导同志分工分送呈批,重大问题,需报送局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以省体育局名义发文,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规范性文件应先经政策法规处审核)后,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签发。向
国家体育总局和省政府报送审批的公文,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由局长签发。
以省体育局函件发文,系省体育局领导同志批示办理的,由办公室负责人送局领导审阅后审签发;属省体育局各处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由各处室负责人签发。
省体育局各直属单位要求以省体育局名义发文,经省体育局办公室审核后,由省体育局分管领导同志签发。
第二十四条省体育局各直属单位和各地市体育行政部门送省体育局审批的公文,应由各直属单位和各地市体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省体育局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省体育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和各地市体育行政部门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省体育局办公室,一般不得直接送省体育局领导同志个人。对各单位、各地市体育行政部门一般问题的请示,一周内给予答复。紧急事项的请示,及时给予答复。
第二十五条省体育局各处室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处室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由处室自主行文;如涉及其他处室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主办处室应主动征求有关处室意见。
第二十六条处室间对拟发的文件条款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处室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处室协商,协办处室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省体育局领导,经主办处室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处室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处室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送省体育局办公室,办公室送分管副局长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七条省体育局各处室因业务需要以省体育局名义签定有关经济法律文书,应由体育经济处和政策法规处审核后报省体育局分管副局长审定。
第五章内事活动及处事活动制度
第二十八条省体育局领导同志在基层考察工作,要轻车简从,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根据考察内容和工作需要,由有关处室负责同志随行,其它处室原则上不安排人员随行。
第二十九条为保证省体育局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体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省体育局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省体育局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地市体育行政部门、各直属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合影、颁奖、剪彩等事务性活动。
各地市体育行政部门、各直属单位一般不要邀请省体育局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当事先报告省体育局办公室。省体育局办公室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后报分管局长批示。
第三十条
国家体育总局领导来晋考察工作,原则上由局长或分管副局长陪同,除规定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再参加。
第三十一条省体育局领导会见来访的外国人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员、重要的华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向省体育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省体育局办公室审核并提出安排意见后,呈有关领导同志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副厅级以上领导同志出国,一般一年内不多于一次,由组团单位提出意见,由省体育局办公室审核后经省体育局局长批示同意后,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报请省政府审批。因公出国原则上不得安排顺访。
第三十三条处级以上干都(含直属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国,一般一年内不多于一次。由组团单位提出意见,经省体育局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因公出国原则上不得安排顺访。
第六章接待工作制度
第三十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领导同志的接特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拟定初步接待方案,报请局长审定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和协调,并请局长或分管副局长一人全程陪同。
已经离职的国家体育总局领导由办公室负责接待,有关业务处室(单位)协助。局长会见或宴请一次,由分管副局长全程陪同。需要省人民政府领导会见时,由办公室负责申报、联系和安排。
第三十五条国家体育总局司局级领导和各省(区、市)体育政府部门领导的接待,由办公室负责,有关业务处室(单位)给予协助,局主要领导会见或宴请一次,由分管副局长或有关处室负责人陪同。特殊情况需要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会见的,由办公室负责申报、联系和安排。
第三十六条国家体育总局和省委、省政府有关业务调查(检查)组的接待一般由业务对口处室(单位)负责,省体育局办公室协助。局主要领导座谈会见或宴请一次,由分管副局长或有关业务处室(单位)负责人陪同。需省政府分管领导会见或宴请时,由办公室负责联系安排。
第三十七条应邀来省的全国知名人士、专家、学者的接待,按照“谁邀请谁接待,谁主办谁负担”的原则,由邀请和主办单位接待,并负担全部费用。需要局领导会见的,事先报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联系安排。
第三十八条国家体育总局有关司局(管理中心)的处级干部和各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处级干部的接待,由有关业务对口处室(单位)负责,必要时可由办公室给予协助,省体育局处室负责人或有关业务处室(单位)负责人陪餐一次,经费一律由业务对口处室(单位)负担。
第三十九条局长、副局长因公出省往返,由省体育局办公室按有关规定负责安排接送,迎送时有一位办公室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条
国家体育总局及兄弟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领导同志来我省视察或考察工作的接送工作,按有关接待规定和领导同志的批示意见办理。
第七章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第四十一条副局长外出(出访),应当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局长报告,并由局办公室向省政府报告。确定后,办公室要把局领导离并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及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及时通报其他局领导。
第四十二条处级以上干部要严格遵守外出请假制度。省体育局各处室和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在离开本地和本省前要向省体育局报告;因私离开工作岗位的要向省体育局请假,请假手续报省体育局办公室存查。
第四十三条省体育局办公室要随时掌握省体育局各处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外出的情况,并及时向局长、副局长报告。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则由省体育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如与
国家体育总局、山西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应以国家体育总局、山西省政府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规则自2002年1月15日起执行。以往的《山西省体育运动委员会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政策法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有关直属单位:
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第17号令公布了《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依据《全民健身条例》,并在该条例的基础上,细化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明确了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保护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参与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中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关于经营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的要求,积极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和体育产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明确管理对象和范围
(一)关于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范围。
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3年5月1日联合发布第16号公告,将游泳、高山滑雪、
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和攀岩明确为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按照竞技体育项目的分类,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6个小项。“游泳”特指在游泳池、游泳馆等人工场所进行的游泳活动,不包括公开水域游泳。
(二)关于经营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主体。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从事公告所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所有类型的主体,既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包括有经营行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只要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的市场主体,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应当依法向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二、立足实际,明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审批程序
(三)关于出具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的主体。《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对体育场所向社会开放在设施、器材、人员、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多方面的要求,是国家标准。根据《全民健身条例》、《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和《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国家体育总局在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具体审批条件和申请材料中,将体育设施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提交的材料予以细化。不少体育设施和器材在出厂时随附合格证明,缆车、气瓶等特种设备国家规定必须经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后才可使用。因此,国家体育总局规定,申请人应当根据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表格逐项对设施进行检查,提交相关合格证明并作出承诺。此外,申请人也可以委托检验机构或认证机构对体育设施进行检测,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四)关于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全民健身条例》规定,经营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条例》所称“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特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持有其他体育组织、体育主管部门、境外机构等颁发的资格证书的人士,要按照《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要求,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从事相关工作。依法成立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的自律性组织,可以根据行业管理的需要对其成员提出要求,规范其行为,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潜水和攀岩
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职业标准暂未颁布。在标准未公布以及潜水、攀岩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未开展前,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务必向申请经营潜水、攀岩的市场主体及当事人做好说明解释,等待相关工作筹备完成后即与申请人联系、安排。同时,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也将加紧有关筹备工作。
(五)切实加强实地核查工作。实地核查是体育主管部门实施经营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的必经程序。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制定的分级管理办法或要求,收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体育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检验机构或认证机构进行实地核查,本部门工作人员要一同前往,委托费用由体育主管部门承担。实地核查应当核查申请人提交材料所述内容是否真实,并按照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表格逐项进行。体育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委托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就技术性较强的技术指标进行检测。
三、摸清底数,做好经营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的有关准备工作
(六)抓紧已开展经营活动的主体重新申请许可工作。根据《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布前,已经开展目录中所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2013年11月1日前申请许可。各级体育主管部门首先要摸清本行政区域内已经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的底数,要主动同当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联系,获取相关信息;第二,要向经营场所及其经营者、管理者进行宣传讲解,使他们知晓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并主动接受体育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三,要积极主动帮助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按照许可条件进行申请前的准备,对于条件差距较大的经营场所还要帮助其进行整改。
(七)为执法人员和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取得相应资格创造条件。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参加当地政府法制部门举办的培训,加快执法人员的培养,做好执法人员的储备。潜水和攀岩
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标准颁布实施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随即展开。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游泳和滑雪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救生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也要继续加紧进行。
四、加强领导,切实履行好经营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
(八)把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既与全民健身有关,也与体育产业、体育市场相联,还存在大量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作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把做好此项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计划,摆上重要日程。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是相对独立的工作,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在本单位内部,明确责任部门,落实工作人员。有条件的,还可以争取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实施此项行政许可需要实地核查,可能会增加购买专业器材、聘请专业技术机构等行政支出,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的规定,保障实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经费落实到位。
(九)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相关法律、法规。《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已经相继发布。
国家体育总局将把与经营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的学习和宣传,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全国体育系统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多种形式组织、指导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学习。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联系实际,把学习、宣传和贯彻法律、法规同具体工作联系起来,不但使体育系统的同志们领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实质,更要使具体工作人员准确把握工作程序和要求,依法行政。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对社会进行广泛宣传,扩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要经过体育主管部门许可、监管的社会认知和影响,引起全社会关注,让消费者知晓自己的合法权益。要特别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保障人民群众安全。
(十)抓紧配套制度建设。《全民健身条例》、《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以及
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其他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有关的通知,是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基础性文件。要把这项工作贯彻落实好,相关配套文件还需要各地体育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国家体育总局将经营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到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各省级体育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抓紧制定省、地市、区县许可分级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统一规定了经营许可证样式,各省级体育主管部门要根据格式要求印制、编号,并就本省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使用许可证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一些地方制定了体育经营活动的地方性法规,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所规范,程序上也有一些要求。结合《全民健身条例》,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有关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尽快与当地政府法制部门联系,适时予以调整,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十一)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体育主管部门要继续积极主动与当地工商等部门合作,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获得许可、合格经营提供服务和帮助。体育主管部门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可以充分发挥相关项目协会、专业技术机构的作用,会同进行。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日常监督,体育主管部门既可以单独依法进行,更可以积极主动与工商、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合作,共同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中的行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管理工作包括行政许可、日常监管、行政处罚等几个方面,《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的行为都有明确要求,《全民健身条例》和《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也相应做出了具体规定。这既是体育主管部门的权利与责任,更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义务,并且还要承担因行政行为不当而产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后果。如果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给予许可,给予许可后对被许可人不监督或者监督不力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的各项工作,保证工作有效、准确地进行。
(十三)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在做好经营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同时,对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以外的体育经营活动,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继续进行管理和监督,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维护体育市场秩序。
在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
国家体育总局联系。
附件:
1.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及程序
2.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高山滑雪、
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审批条件和程序
4.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审批条件及程序
5.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书
6.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正本)样式
7.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副本)样式
8.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样式说明
所获荣誉
2021年9月,被授予全国“节约型机关”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