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斯条约》草案是在欧盟《赫尔辛基条约》基础上进行全面修改后形成的文件。草案涉及
欧洲一体化建设和东扩进程等各方面的问题。在
机构改革问题上,草案确认了欧盟内部“强化合作机制”的原则;在
欧盟委员会组成和委员名额分配上,明确了欧盟在达到27名或更多的成员以后,欧盟委员会只能设置少于27名委员的规定;在欧盟理事会内表决票数的分配上,作出了基本按成员国人口多少分配表决票数的规定,还把使用“有效多数制”表决提案的范围扩大到50多个领域,以提高欧盟的决策效率。此外,《尼斯条约》草案还确定了欧盟扩大到27个成员国后各国在欧洲议会中占有的席位数量,为今后接收新成员国做好了安排。
《
尼斯条约》的全称为“修改《
欧洲联盟条约》、建立欧洲各共同体诸条约和某些附件的尼斯条约”。《尼斯条约》于2000年12月在
欧盟尼斯理事会结束时通过,后经各国法律和语言方面的专家经过两个多月加工整理成《尼斯条约》的正式文本。
欧盟部长理事会于2001年2月26日正式签署,刊登于2001年3月10日的《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文号为2001/C80/01)。条约主要规定欧盟委员会委员数须少于27名;在
欧盟理事会表决票数分配上,规定了按成员国人口数目分配表决票数的基本原则,此外扩大了“有效多数制”的应用范围,以提高欧盟决策效率。
由于爱尔兰在2001年6月8日的全民公决投票中不同意批准该条约,给《尼斯条约》的前景带来了变数,但是,从爱尔兰否决以后的几次欧盟峰会的情况看,欧盟绝大多数国家坚持批准该条约的意向未变。据分析,虽然个别国家可能会对条约的个别问题采取保留,从而导致条约作小的修正,但对于条约整体来说,应当不会有大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