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群体一般指
就业困难人员,依据《就业促进法》第六章第五十二条第二段: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首先,就业困难群体在遇到
就业困难时直接面临的问题就是
经济收入的减少。从实际情况来看,就业困难群体的经济收入低于社会人均收入水平,甚至徘徊于
贫困线边缘。经济上的低收入也造成了就业困难群体的生活脆弱性,一旦遭遇疾病或遭遇到其他灾害,他们很难具有足够的承受能力。
其次,经济上的低收入性决定了就业困难群体在
社会生活中的贫困性,既表现为生活水平的数量低下,也表现为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在其
消费结构中,绝大部分或全部的
收入用于
食品,即
恩格尔系数高达80%-100%,入不敷出;日常生活中使用廉价
商品、穿破旧衣服、没有文化娱乐
消费,并有失学等后果。生活上的贫困性也是就业困难群体的典型特征。
第三,由于就业困难群体在经济上的低收入性和社会生活中的贫困性,使得他们在社会中的
心理压力高于一般
社会群体。美国社会学家丹尼尔。贝尔在《
意识形态的终结》一书中指出:“在通常情况下,人们工作的惯例化钝化了挫折感,并提供了安全感。但是当个体即将面临失业时,无助感便会高涨起来,自尊便受到了威胁。
1、对社会公正的影响。《礼记·礼运篇》就有关于大同世界的描绘:“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鳄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这说明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关于社会公正的理想追求。现阶段我国就业困难群体问题的日益严重,违背了社会公正原则。因为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公正,首先就表现在
生存权、就业权、受教育权和
社会保障权等基本权利。“只有对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予以切实的保证,才能够从最起码的意义上体现出对个体人缔结
社会的基本贡献和对人的种属尊严的肯定,才能够从最本质的意义上实现社会发展宗旨亦即
以人为本位发展的基本理念,也才能够从最实效的意义上为社会的正常运转确立起必要的条件。然而,对于就业困难群体来说,就业的年龄歧视、
性别歧视、
地域歧视等等现象,显然都违背了
就业中的社会公正原则。
2、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社会风险最易在社会承受力最低的
弱势群体身上爆发。就业过程中的不平等和歧视,就业困难群体的生活贫困化,以及现实生活中的
社会排斥等现象,都使得就业困难群体这一庞大的队伍中蕴藏着巨大的社会风险隐患,极易于因“
水桶效应”而成为社会动荡的“火药桶”。如果不能在消除社会
绝对贫困的同时,逐步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不能采取办法缩小能力与渴望之间的差距,那么这种“
相对剥夺感”也容易使人倾向于暴力。
3、对
经济发展的影响。“一个
国家的就业状况,反映了其
社会资源的配置状况、各种
生产要素的组合状况,决定着经济效能的大小,直接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减员增效,使
国有企业轻装上阵,这是我国
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必然要求,也是现阶段和今后一段时期国有企业脱困的重要途径之一。但是大规模就业困难群体的存在,一方面,大量
劳动力得不到充分利用,另一方面,
在职劳动者的负担加重。这就势必会挫伤在职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进而会影响我国的
政治稳定和
经济社会发展。1962年,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阿瑟。奥肯提出了一个引人注目的新发现,这一发现被称作“
奥肯法则”。该法则说明的正是
失业率和周期波动中的
实际国民生产总值(
GDP)增长率之间的经验关系。根据
统计数据,奥肯发现了与既定的
短期失业率增加相联系的是
国民生产总值的减少,二者之间呈现反向的比例关系。这种变化关系表明,高增长率使失业率降低,低增长率则会提高失业率。据此,奥肯还指出,失业率与实际国民生产总值
增长率缺口之间的比率是1:2.5,即
失业率每增加1%,则实际国民生产总值会减少2.5%左右。由此反过来讲,如果要使失业率降低1%,则国民生产总值就必须增长约2.5%。我国就业问题的日益严重,也必然会影响我国经济的
增长速度和增长后劲。
实践证明,仅仅依靠市场的力量,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必须依靠政府力量的介入。
政府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除了建立健全
社会保障制度,还要实行积极的就业促进政策,给予困群体以相应的
政策扶持。
1、为就业困难群体创造公共就业岗位和
公益性就业岗位。在政府的公共服务中,能够提供一些就业岗位。这些
公共部门的就业岗位应遵循就业最大化原则,不宜过度资本密集化。此外,还要根据失业状况的严重程度,采取政府“
买断”的方式为失业者创造一些
公益性岗位。
3、制订优惠政策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再就业。如政府通过给予就业困难群体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等一系列优惠政策扶持他们实现就业和
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