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这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按照便于征管的原则,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
企业标准。
概念
根据2007年12月6日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所谓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则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则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2017年6月6日发布的《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的规定,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2018年7月11日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优惠政策
所得税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
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不能享受优惠的
小微企业。根据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650号)的规定,实行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小型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及优惠政策。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所得税优惠政策。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 99号 )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7〕43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2023年3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增值营业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对增值税(营业税)
起征点幅度进行了调整,自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
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
营业额)5000元~20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营业额)300元~500元。根据上述规定,各地陆续确定了增值税和
营业税起征点,多个省份将起征点调至
最高限额,以此减轻小微企业的负担。
按照规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这里的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优惠,只适用于符合小型
微型企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
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则不适用该优惠政策。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3年7月24日主持召开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
公平税负,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从2014年10月1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并抓紧研究相关
长效机制。这将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与个体工商户同样的
税收政策,为超过600万户小微企业带来实惠,直接关系几千万人的就业和收入。
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
借款合同免征
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文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而根据印花税的一般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
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
贴花。
其他优惠
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
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免征
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
发票工本费。
以往优惠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10%的
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税[2011]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11-01-27)
面临问题
绝大多数小型微利企业面临
资金短缺的困难。比起
中小型企业,小型微利
企业贷款的
风险成本和
信用成本更高,商业性银行一般都不愿介入此类业务。
2、外部生存环境面临困难和压力。
受到市容整顿、
经营场所经常变迁、租金费用上升、行业
管理条例限制等因素的干扰,加之多数从业者的文化水平不高、
经营能力较弱,以及资金短缺、经营分散与场地缺乏,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空间受到较大程度制约。
小型微利企业与政府之间缺少经常性联系与沟通,惟一的联系就是税收或登记,即便有自办的协会之类组织,但由于组织不力,多数
个体工商户也很难从中得到所需的服务。小型微利企业与所在社区联系也比较松散,难以得到
当地社区的服务。
4、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
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者多数都未办理
社会保险,即使办了的也是自己承担
全部费用,这成为小型微利企业从业者的一大后顾之忧。
解决办法
1、制定面向小型微利企业的就业支持政策。
应充分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对于创造就业机会,特别是扶助
弱势群体就业的作用,制定面向小型微利企业的就业支持政策,如依据雇员人数给予小型微利
企业经营者以税费减免优惠。
2、加大金融对小型微利企业扶持力度。
鼓励支持
风险投资机构、民间担保
中介机构或协会组织,向小型微利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或
小额贷款担保。应进一步研究和制定拓展小型微利企业
融资渠道的措施和优惠政策,支持面向小型微利企业融资贷款试点工作的开展。
3、加大政府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支持力度。
一是应建立为小型微利企业提供
创业培训、
法律咨询、市场咨询的综合服务机构和部门,建立为小型微利企业创立、运作进行指导和服务的体系;二是对为小型微利
企业服务的机构和项目,辅以
贴息贷款、
税收减免等
财政支持;三是降低小型微利企业的准入门槛,扩大小型微利企业的经营许可范围,在城市商业地段与集市内提供定期和不定期的专营场地。
4、加强社会保障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辅助力度。
应将小型微利企业从业者纳入
社会保障体系,推行具有简便易行、操作性强、选择余地大、进入门槛低等特点的社保品种。应处理好小型微利企业就业的灵活性与社会保险的关系,可从征缴的税收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社会保障费的方式,使小型微利企业从业者享有社保的权利。
5、加强社区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服务力度。
应充分发挥
社区功能,立足社区服务,将小型微利企业创立与解决困难群体就业结合起来,通过社区组建类似小型微利企业民间协会的互助式组织,加强经营
信息交流与资金互助关系。有条件的社区,还应为小型微利企业提供经营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