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72年3月15日,
查理二世为实施《
多佛尔密约》关于恢复
天主教的条款颁布《宽容宣言》,宣布国王有权终止关于惩办非国教徒及天主教徒的《刑事法》的效力。该宣言实为查理二世恢复天主教的第一步。由于
资产阶级和
新贵族的普遍反对,查理二世被迫向议会妥协,于1673年3月宣布撤回该宣言。议会随后又颁布《
宣誓法》。1687年4月詹姆士二世再次颁布《宽容宣言》,宣布议会所通过的反对天主教徒和非国教徒的《刑事法》及《宣誓法》无效。其目的一是恢复天主教的政治权利,二是为了获得不信国教的
长老派、
独立派及
教友派的支持,但仍然遭到大部分与反对派有联系的非国教徒的反对。1688年5月詹姆士二世又一次颁布《宽容宣言》并下令在教堂宣读,但遭到七名主教及多数教堂的反对。此事件是促成“
光荣革命”的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