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价值
法律价值
宪法价值这一范畴包括相辅相成的三个方面: 一是宪法在实施过程中能够保护和促进哪些社会价值;二是宪法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三是宪法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以上三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统一体,共同构成宪法价值的完整内涵。宪法对基本人权的特殊关爱和保护是宪法核心价值和终极目标的应有之义,体现了宪法公平、平等、正义的价值追求。人权和民主是宪政社会区别于专制社会、宪法区别于前立宪社会各种法律的本质。宪法其他各项价值的实现必须以人权、民主为基础。 宪法以人权和民主为最终归宿。
基本概念
“价值”原为经济学上的语汇,例如“交换价值”、“使用价值”等,用以表示产品对人而言的要求、有用与相对稀缺。据业界学者考证,这一范畴引入哲学、人文科学之中,始于19世纪下半叶赫尔曼·洛采所创立的价值哲学。自此以后,“价值”成为一个伦理性的概念,用以表达人们的某种需求或对事物的相关评价。按照哲学界的一般说法,所谓价值,就是在人的实践——认识过程中建立起来的,以主体尺度为尺度的一种客观的主客体关系,是客体的存在、性质及其运动是否与主体本性、目的与需要等相一致、相适合、相接近的关系。由此可见,价值体现着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也表征着作为价值主体而言的人的主体性意识,同时也代表着主体与客体之间关系的契合程度。
价值在社会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经济价值、政治价值、审美价值、法的价值等,法的价值只是价值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那么,什么是宪法价值呢?这是研究宪法价值冲突问题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宪法价值作为法的价值的一部分或者特殊表现形式,笔者认为,应当从法的价值的角度去理解宪法价值。对法的价值,学者们有着不同的理解。
日本学者川岛武宜认为:“法律所保障的或值得法律保障的(存在着这种必要性)的价值,我们将其称之为‘法律价值’……各种法律价值的总体,又被抽象为所谓的‘正义’。
价值概说
宪法价值这一范畴包括相辅相成的三个方面: 一是宪法在实施过程中能够保护和促进哪些社会价值;二是宪法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三是宪法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以上三方面是相互联系、 相互依存的 统一体,共同构成宪法价值的完整内涵。宪法的价值评价标准是目的性价值的延伸和演绎,它反映了宪法对于它所促进的各项价值的重视和表现程度,体现着宪法的发展趋向。宪法对基本人权的特殊关爱和保护是宪法核心价值和终极目标的应有之义,体现了宪法公平、平等正义的价值追求。
宪法在社会生活中所促进的价值,也即宪法的目的是宪法价值的核心内容。它反映着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发挥所要达到的目的, 反映着人类蕴藏在宪政制度中的社会理想和追求,体现着在一定社会经济、利益关系条件下,立宪者赋予宪法的社会价值观 念; 宪法本身所具有和反映的价值则是宪法本身的科 学性、严谨性问题, 它关系到宪法是否反映社会 的需要,是否能充分发挥作用,它是保障目的性价值有效实现的必要条件和有力补充; 宪法的价值评价标准是目的性价值的延伸和演绎,它反映了宪法对于它所促进的各项价值的重视和表现程度,体现着宪法的发展趋向。
基本价值
(一)人民主权
宪法确认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1)宪法确认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赋予人民以最高法律地位
(2)宪法将人民主权外化和个体化为公民权利
(3)宪法构建起宪政制度、民主机制及其运行模式, 运行模式,为人民参与政治提供制度化途径
(4)宪法从一种类型向另一种类型、从低层次向高层次发展,推动人民主权的发展。
(二)宪政秩序
宪政秩序是现代社会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宪政秩序是一种民主政治秩序,是民主存在的一 种基本形式。它不仅是宪法、宪政的价值追求,而且是现代政治法律社会的基础。 尽管不同社会、不同国家和不同时代的宪政秩序并不一定 相同,但其建立和发展却存在着共同的规律。 宪政秩序构成的基本要素主要有:宪政实体、宪法规范、宪法至上权威等三个要素。
(三)社会发展
宪法对社会发展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1)宪法根据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以直接或间接方式确定并以国家强制力维护一定生产资料所有制, 在此基础上确定符合国情的发展模式及经济体制。 宪法根据社会资源 的分布情况和经济发展的平衡状况建立一定 规则, 优化发展。保证社会资源合理分配。
(2)社会经济和利益关系的发展变化,推动政治关系进行改革; 权利义务,权力职责变更,推动政治关系进步。
(3)通过规定意识形态,建立教育、宗教等思想文化制度。
(四)社会正义
社会制度的公正性、合理性的核心是分配制度
(1)确定民主对社会利益再分配
(2)程序政治
(3)对于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偏差,只有通过宪法进行协调和纠正,才 能确保法律对于社会价值的促进作用的最大发挥。
意义
宪法价值是指以宪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宪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和人关于宪法的绝对超越指向。具体而言,宪法价值这一范畴包含如下意义:
第一,同价值的概念一样,宪法价值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它是由人对作为客体的宪法的认识,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的价值不是以人受制于宪法,而是以人作为宪法的本体这一关系得以存在的。宪法无论其内容或是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这是宪法价值概念存在的基础。
第二,宪法价值表明了宪法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也就是说,宪法的价值意味着它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代表着人们对美好事物的追求。例如,在宪法中经常提到的自由、正义、秩序、人权等,都是人们为了生存、合作所必须确定的一种理想状态。
第三,宪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的追求。宪法价值的研究不能只以现行的实在宪法为限,它还必须采用价值分析、价值判断的方法,来追寻什么样的宪法才是最符合人的需要的。这种追求就是所谓的“绝对超越指向”,是指宪法价值在主体处理主客体关系时对于主体始终具有的不可替代的指导和目标意义。“绝对”是指宪法的价值具有永远的、不断递进的、而又不可彻底到达其极致的性质;“超越”是指人总是无限地接近宪法价值,并在这种无限接近中得到发展,也是指宪法与宪法价值的实现状况总是无限地接近于理想的状态;“指向”是指宪法的价值具有目标、导向等含义。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2-20 23:34
目录
概述
基本概念
参考资料